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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生局部的封建法西斯政变!

 2007-10-01 22:4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 就李和平律师的主权遭颠覆的声明

2007年10月1日

10月1日,获悉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于2007年9月29日下午5点30分到9月30日凌晨1点多,先后遭到十几人的绑架、毒打和电警棍的电击。据初步调查,在2007年9月28日,有两个北京市朝阳区的国保找过李和平律师,要求他离开北京,遭到李和平律师的拒绝,在29日晚上不明身份的人对李和平律师的殴打过程中,也重复表达了这一要求。很显然,这是一次有组织有策划的封建法西斯暴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就“9.29李和平事件”发表如下声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是一切国家政权的来源。对人民主权的颠覆,也是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因此,这次针对李和平公民的主权颠覆行为,也是一次局部颠覆政权的封建法西斯政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和平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李和平律师的人格尊严。中国公民人格的独立完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独立完整的前提和基础,侵犯中国公民的人格,也是侵犯我们中国的国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据此,我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司法局有关部门和有调查权的各有关单位,对“9.29李和平事件”进行公正的调查,依法惩处违法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一段时间以来,国保系统勾结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大肆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力,破坏人民和平劳动的权力。我呼吁国家的武装力量,作好必要的准备,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打击一切敢于侵犯公民权力的封建法西斯势力。


附件:李和平律师关于自己被殴打的个人声明


愿法治之光照耀中国——李和平律师关于自己被殴打的个人声明

蒙上天看顾,作为律师的我有机会体验并见证电刑的酷烈。

2007 年9 月29 日下午5 点30分,我下班从办公楼里出来,在停车场里,被一群不明身份者用布套住头,塞进一辆无牌轿车里,随后被带到郊外一处地下室中,在这里,十几个人轮番对我毒打,打耳光、矿泉水瓶子砸头、脚踹,最受不了的是高压电棍的电击,打人者把我打得满地乱滚,还继续带着惬意的笑容追打。殴打断续进行了四到五个小时。

9 月30 日凌晨1 时,他们又将我蒙头,开两辆无牌车行驶很长一段时间将我放下,扬长而去,我发现自己身处小汤山附近的一处野林子里。

回家查点一下,曹东案申诉材料没有了,手机卡没有了,移动硬盘没有了,笔记本记算机被彻底格式化,连驱动程序也没幸免。还有名片夹、纸质笔记本也都没有了。非亲历不能相信,然而,这就赤裸裸地发生在 2008 年奥运举办地北京。

我对这种公然的践踏人权、蹂躏法治的做法,完全不认同,拒绝了打人者要求我不得在京做律师,"滚"出北京的要求,我心渴望法治,渴望社会和平进步。我在打人现场告诉打人者,我不记恨他们,我仍然爱包括打我的人在内的所有同胞——愿法治之光照耀中国。

李和平
2007 年 9 月30 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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