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报道 从昨天开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齐二药假药受害人索赔系列案,几批受害人的开庭时间依次为2日、9日、10日和16日。法院应中山三院的申请追加了假药生产者齐二药和广东两家药品经销商为被告。据悉,首批11名受害人及亲属索赔共计2000万多元。
齐二药昨天没有派人应诉。中山三院认为自己无须承责,药品经销商表示“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昨日上午的庭审,依中山三院的申请,法院追加了“亮菌甲素”生产者齐二药、购进“亮菌甲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以及销售“亮菌甲素”给中山三院的药品经销企业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作为被告。齐二药之前已被相关政府部门勒令停产并被巨额罚款1900多万元,不过,昨天并未有代表出庭应诉。
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8时45分,从昨天上午8时开始,天河法院门口就挤了数十名从全省各地赶来的受害者亲属,他们大多忧心忡忡。8时30分左右,法院准许进法庭,只能容纳20人左右的第四法庭立刻挤进了近50人,有些旁听群众从其他法庭搬来椅子就座,由于场地空间限制,没有坐位的人只能怏怏地等在法庭外。
上午9时,齐二药假药受害人索赔系列案正式开审。上午开审的是湛江籍59岁的陈某用假药致死案,下午开审的是博浩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代理的其他三人索赔案。据悉,首批11名受害人及亲属索赔共计2000万多元。
庭审中齐二药没有派人应诉。中山三院认为自己无须承责,药品经销商表示“可能”应承担一定责任。庭审中,中山三院代理人表示,陈某尚欠该院逾10万元的医疗费用,应“尽快予以支付”。此提法一度引起了法庭的骚动,旁听受害人亲属闻言几乎要哭出来。一些准备状告中山三院的齐二药受害人昨天到庭旁听。
■案例
用了24支假药他死了
孩子因父惨死而精神失常,死者家属索赔300万元
2006年4月底,原本在湛江一家单位任职工会副主席的陈先生因为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诊。当年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时间里,中山三院共给他注射了24支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疗过程中,陈先生的凝血酶、总胆红素的数量急剧上升,各种体征发生变化,出现肾衰竭、昏迷等症状并不断加重。
据陈先生家属的代理人称,院方在得知病变的不妥情况下,停用了亮菌甲素,不过没有及时通知陈先生的家属,导致病人错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案经媒体曝光后不久,陈先生病危,急需进行肝脏移植,但中山三院以陈先生拖欠相关医疗费用为由,拒绝其亲属提出的肝脏移植请求。去年7月18日,59岁的陈先生因为肾衰竭而终告不治。
据律师在庭上介绍,陈先生的妻子有严重的心脏病,他的孩子是北大的高材生,本应有美好的前程,但因承受不了父亲惨死的打击,精神失常。如今不仅失去了工作,每天还要服用昂贵的精神类治疗药物。“他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啊!”陈先生的家人提出了共计300万元左右的索赔。陈先生一方的律师表示,这些索赔包含一些惩罚性的因素。
■庭审焦点
焦点1陈某死亡主因是否假药
原告律师:中山三院不能证明肝病是陈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我们提供了陈死于注射假药后肾衰竭的证据
中山三院:陈先生因病毒性肝炎入院,也因肝功能衰竭而死,其死亡非假药“亮菌甲素”所致
对“亮菌甲素”是假药,昨天在庭上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该假药与陈先生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昨日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认为,陈先生最初入院是因为病毒性肝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转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究其死因,是因为其原发性的肝病,而使用假药“亮菌甲素”并不是导致陈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为支持此论点,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死于肝功能衰竭”的专家鉴定报告作为佐证,但该报告没有任何印章,也没有公开专家们的身份职务等。陈先生家属代理律师对此予以驳斥。
随后,因陈先生家属的律师认为“有利害关系”,中山三院让该院一知名病理教授出庭陈述作证的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律师表示,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来进行评析”。“中山三院不能证明原发性肝病是导致陈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我们提供了陈先生最终是死于注射假药后肾衰竭的证据,患者相信医院才花费巨资入院治疗,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以陈先生为代表的13名患者的死亡,给他们的亲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焦点2采购合法却没人检验药品
原告律师:中山三院应为中标的药品把质量关,三被告均未对药品检验,是“草菅人命”
中山三院:假药是中招标采购的,有批文和GSP证书,应豁免医院的相关责任
金蘅源:购入“假药”的程序和手续合法,药品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检验药品
医保公司:赞同金蘅源公司的观点
陈先生家人的律师表示,中山三院应为中标的药品把质量关,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使用了含有毒物质“二甘醇”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
中山三院代理人喊冤,称案中的假药是按照广东省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采购的手续合法,自己也是受害单位。中山三院称,假药是招标中同一品型药物的惟一中标药品,中标后,医院拿到医保公司出示的齐二药关于亮菌甲素的GSP证明和黑龙江省药检所关于该药品的合格报告,所以认为该药可用。
至于为何没有对中标药品进行检验,中山三院认为,中标的假药有生产许可批文和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这是药品可以进行投标的条件,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再次抽样检验。
金蘅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答辩称,采购的齐二药厂亮菌甲素有GSP认证和黑龙江省药检所的药检合格报告,这说明药品的质量有保证。所购进的药品在存放中外包装没有受到破坏、药品没有过期的现象。
此外,金蘅源公司称,“出事后”省药监局用了7天7夜才检测出亮菌甲素含有假药成分,自己是一家药品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药品内在特征检验,应负检验义务的是国家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医保公司在答辩时赞同金蘅源公司的观点,并当庭出示齐二药厂的GSP认证复印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药品贸易公司要对药品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而“中山三院是药品最终使用单位,拥有众多医疗技术人员,理应对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
三被告对到底该谁检测莫衷一是。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3受害人的代理人陈北元律师对三被告利用GSP认证和药检报告进行循环自我证明表示不满,认为三被告均未对药品检验,是“草菅人命”的不负责任行为。
不过,与中山三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的是,金蘅源和医保公司认为自己“可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至于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多少,他们将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焦点3三被告该如何分担赔偿
中山三院:医院无须因假药向死者家属赔偿
原告律师:中山三院、金蘅源、医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昨天的开庭中,中山三院称,根据尸检报告,死者陈先生是由于肝脏原发病致死,不存在二甘醇中毒的事实,就是说,死者死亡的原因不是使用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原告所称的肾功能衰竭。医院不需为使用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向死者家属赔偿。
原告律师反驳,称中山三院有意忽略病人死亡时的肾功能衰竭和神经系统混乱等症状,没有及时将病情真实情况转告家属,导致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此,中山三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方律师还认为,中山三院、金蘅源、医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包括陈先生的300万元在内,逾2000万元的天价赔偿若得到法院支持后,在执行上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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