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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天主教信徒的呐喊

 2007-05-03 01:0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地方政府黑社会化是社会和谐的障碍
政府违法何时休、宗教迫害何时停

控 告 书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号楼3单元502室。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312-7538396
本案详情和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net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请求:请求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进入抗诉程序(贵院2005年6月9日出具的“申诉案件答复函”证明贵院已审查认定该判决书有违反法律之处)。

事实和理由:
1、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故意制造假案;
2、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案;
3、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前 言
河北省保定市委书记张士儒为打击合法天主教会的依法维权事宜,即“杀鸡给猴看”。对没有任何宗教问题的天主教平信徒邢景生实施流氓式执法。名曰:“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 (有保定市公安局交法院的黑箱材料为证)。

保定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1996年9月实施的“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手段是采用非法搜查的找茬方式由邢景生的家中扣押了4盘录像带等。然后,公安不顾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认定是“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即在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情况下,硬以“邢景生与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观看过淫秽录像”为名,采用四次捏造“罪名”的手段对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而且,该假案竟被保定市副市长李森指令保定“市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net

案 情 背 景
1、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证据1)。
2、《中国政府白皮书》向世界承诺:“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河北省委领导李文珊于1986年4月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克服‘左’的倾向,依然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存在‘左’的影响的同志,有意无意地把教徒当作‘敌对势力’,不但不同他们交朋友,还处处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对立……当务之急是清退宗教团体房产,这方面中央和省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这很不好,应当给予批评”(证据2)。由此可见,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是伟大的、明确的、具体的!

但是,自1980年国务院颁布188号文件法规之日起至1994年,在这14年的时间里保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未给保定市合法天主教会(以下简称:教会)颁发任何“房屋所有权证”,显属抗拒中央政策、法规行为。

在上述背景下邢景生(圣名:伯多禄)于1993年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站在与党中央、国务院188号文件一致的立场上,参与了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的事宜。

邢景生在落实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具体工作中,直言请求“市政府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调查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小组)按照国务院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体……”。邢景生的意见依法依政策本应得到政府的支持。

但,事实是该“调查小组”不但不支持邢景生的意见。反称邢景生是“毒瘤”。在退还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具体工作中,由于该调查小组的领导人并不认真学习该文件关于“全部退还”的重大意义,根本不考虑如不全部退还将使我国“在政治上和对外关系上极为不利”的大局(见188号文件)。而是站在抗拒国务院188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的立场各自为政,各行其事,不顾大局,使合法教会遭受巨大损失!使中央方针、政策、措施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在落实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具体工作中邢景生于1995年发现了开发公司与糖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470万元(该款已由开发公司账户拨出),但糖厂仅收到290万元(有银行账、会计账可查)。其中的差额18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却不异而飞。市政府文件表明:此处房产拆迁之事是由原李森副市长负责协调的。所以,邢景生当时给李森副市长写了一份举报180万元国有资产不异而飞的信函。由此却给日后种下了天大的祸根。

该调查小组领导1995年8月为了达到湮灭180万元国有资产不异而飞的问题和至今不依据政策全部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等目的,就上下呼应开始编造对邢景生“劳动教养理由与根据”,并采用给市政府写报告的方式将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 这已由1996年9月对邢景生“劳动教养理由与根据”第4条白纸黑字写的:“市政府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调查小组办公室95-8给市政府写的报告,上有市领导批示”所证实,有“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为证(见证据35)。

综上,明明是该调查小组的领导人不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明明是该调查小组站在抗拒国务院制定的188号文件宗教政策立场实施颠倒黑白的阴谋手段制造假案。但其却依仗能开动国家机器之便而倒打一筢,千方百计的把邢景生搞成有“政治问题、宗教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可是,把邢景生搞成有“政治问题、宗教问题”既没有事实又没有证据。于是,就由保定市公安局出面实施胡编乱造“罪名”的手段,对邢景生“劳教三年”,以阻止邢景生参与教会依法维权之事,以达到至今不依据政策全部退还教会房屋产权和湮灭180万元不异而飞……等目的!这已由将邢景生抓捕后,教会若干的房屋产权至今不退还及在“权力人物”的操控下,教会若干的房地产权被廉价骗卖,而且上百万元款额去向不明和破坏天主教会的罪犯至今不受国法追究所证实。是谁在千方百计的破坏已经依法登记的天主教会,昭然若揭!且铁证如山!!!有“审计报告”为证。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net

保定市公安局编造假案情自编自演
《宪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天主教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后,法院超过“法定审限”不审、超过法定“结案期限”不结案。正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使合法教会的经济损失无限期扩大。但保定市公安局却既不准合法教会请求法院“尽快结案,别再拖”,也不准教会给“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写信请求保定市政府协助市法院尽快结案。也就是说,只准教会承受无限期的经济损失,只准教会绝对认同、服从,听任保定市地方老爷随心所欲的安排,而不准教会有任何不同意见。而且,保定市公安局还要斩断合法教会内部之间的合法联系并封锁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教会被迫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的规定依法申请游行示威。实则,教会既没向公安局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也没有游行。但保定市公安局却将教会拟依法申请游行示威的“拟依法申请”五个字当作了违法行为。将天主教会的基本合法权利践踏殆尽!!!

尔后,由保定市公安局将其自编自演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十二不准”强加在邢景生的头上。并以“为落实宗教房产,邢景生多次参与”此十二不准作为内部理由对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有“证据3-1”为证)。保定市公安局自编自演的“十二不准”是:

1、不准教会“向党中央,国务院递交万民请愿书”。
2、不准教会“向全国热爱祖国的宗教团体送发求助办法呼吁书”。
3、不准教会“向天主教教区的神职人员及教友送发呼吁书”。
4、不准教会“通过各种渠道并将此问题曝光于全世界争取声援”。
5、不准教会“向天主教在全国的主教团送函件”。
6、不准教会“依法申请游行示威”。
7、不准教会“向市公安局要求万人游行示威,100辆大轿车”
8、不准教会人员“集体到法院坐等答复”。
9、不准教会工作人员参与“向市公安局写的申请书要求千人教徒,十五辆车示威游行”。
10、不准教会工作人员帮助教会起草“致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敦促保定市政府协助市法院尽快结案的信函”。
11、不准教会工作人员帮助教会整理目的是请求法院依法“尽快结案,别再拖”的材料。
12、不准教会工作人员“帮助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修改请愿书”。

综上,保定市公安局自编自演了“为落实宗教房产,邢景生多次参与”此十二不准之后,却因没有邢景生参与的事实证据,故不敢正大光明的写在的法律文书内。但又以此作为内部理由对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导致保定市公安局至今也不能答复:

1、何时、何地、何人组织“邢景生多次参与”了这些事?公安局认定“邢景生多次参与”的每一次证据是什么?
2、此“十二不准”所指之事的组织者是谁?(注:没有组织者,哪来的参与者)
3、此“十二不准”所指之事,法犯哪条?

保定市公安局配合市委制假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然而,公安1996年3月15日胡编乱造了一份“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其写道:
“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利用教产等热点问题,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教徒闹事。

为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请对邢景生立案侦查”。有“证据4”为证。但公安至今也不能答复:
1、邢景生与哪个“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 勾结什么了?
2、邢景生用什么方式与“梵蒂冈联系密切”,联系什么了?
3、邢景生煽动哪个“不明真像的教徒”闹什么事了?

注:由此“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只要它保定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弃共产党制定的“实事求是”原则!!保定市公安局以刑事立案将邢景生抓捕后为掩盖对其迫害的事实真相,即规避此“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的所谓事实。采用不审、不问、既“法办”邢,又不能让邢知道为什么被“法办”的手段,非法剥夺了邢在参与教会依法正义维权事务上依法享有的“质证权、申辩权”,尔后再对邢景生进行四次捏造罪名的迫害。显然属故意行为。

保定市公安局四次捏造罪名迫害邢景生的过程:

捏造“罪名”一
公安1996年9月5日以刑事案件“非法印刷嫌疑”之名将没有任何非法印刷行为的控告人抓捕。次日,公安又以“非法印刷嫌疑”案由对控告人的家进行“刑事搜查”并扣押四盘所谓黄色录像带等。有《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和“扣押物品请单”为证(证据5、证据6)。

李森副市长的指示
公安以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将邢景生抓捕并扣押了上述财物后,却不问“非法印刷嫌疑”之事。而是由主管宗教事务的副市长李森对邢景生案提出指示(1996年9月23日)。其写道:

“1、这个案子非同小可,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和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不能按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去处理,要看到涉及到政权稳定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
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徐永跃书记对此很重视,曾专门打电话了解情况……。
2、……
3、……邢景生的问题要抓住机密文件、对抗政府、搞不稳定问题,至于看黄色录像,经济问题主要结案时用于非政治化、非宗教化处理”(证据3-2)。

注:由李森副市长的指示证明,本案在政府内部已进行了弄虚作假的炒作。

捏造“罪名”二
在李森的指示以后,公安就给控告人改了个罪名叫“诈骗”,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 97061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证据7)。

捏造“罪名”三
控告人对“诈骗”罪名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将“罪名”改为:传播××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证据8)。控告人对此劳教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以“主要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有《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为证(证据9)。

捏造“罪名”四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后,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反而又以邢景生与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观看过淫秽录像为由,第四次捏造罪名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结婚证”为证(证据10、证据27)。

然而,公安将录像带确认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公安的行为直接违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 的规定。(证据14)。

控告人根据此《通知》: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委书记张士儒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邢景生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暗箱(未质证)向市中级法院递交市委书记张士儒个人杜撰的“干涉函”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干涉函”写道:
“邢景生利用落实教产,多次煽动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静坐,造成爱国教会极大的思想波动。 邢有诈骗、窃取国家机密,观看和传播淫秽录像等违法行为,我们本着政治性问题,非政治性解决,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请法院通盘考虑。”(证据3-3)。

注:根据张士儒的“干涉函”,敬问张士儒这位大官僚:

1、邢煽动哪个“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静坐,造成爱国教会极大的思想波动”了?
2、邢“诈骗”什么了?
3、邢窃取什么“国家机密”了?
4、邢“观看和传播淫秽录像”有法定证据吗?
5、邢有什么“政治问题和宗教问题”您张士儒敢举证吗?

张士儒的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终审判决书

对同一录像带是否属“淫秽物品”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结论

1998年4月22日的终审判决书

在市委书记张士儒的干涉下,保定市中级法院在公安既不提供本案“录像带”也不提供《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情况下、在邢景生要求依法鉴定无人理睬、在邢景生申明“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的情况下(有证据15第2页为证),仅凭原市委书记张士儒个人杜撰的“干涉函”(未质证),即对抗法律、法规,做出无法定证据的舞弊判决。维持了对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有1998年4月22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5)为证。该判决书直接违反:

一、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的规定。
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的规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四、违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 的规定。
五、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行为的人施以劳动教养。违反:被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员之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为证(证据61)。
六、法律明文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被传播对象是相对不特定的人。

可是,该“行政判决书”却以邢景生与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观看过淫秽录像为由,判决维持了对邢景生劳教三年。

2001年11月20日的终审判决书

公安于1998年4月22日(上述判决书日期)之后,又伪造《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没收被扣押的物品。

控告人对伪造“鉴定书”没收物品不服(争议焦点:录像带是否属淫秽物品),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0日的(2001)保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写道:“上诉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有待于被上诉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认定”(证据23-4)。

也就是说:时间到了2001年11月20日(判决书日期)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录像带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定性问题上,还得有待于公安以后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认定。由此证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以《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此同一录像带属于“淫秽物品”并维持对邢景生劳教三年没有法定证据!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枉法判决至今未撤销。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控告人对(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的检察院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保定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于2003年11月将此案件交办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审查终结并对此案撰写了《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保新检民建抗字(2004)第03号”。其中写道:“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后,于2005年6月9日出具“申诉案件答复函”: 建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单击→证据63)。由此“答复函”证明《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属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书。

但,控告人以此“答复函”为据,请求保定市中级法院立案再审遭拒绝。也就是说,该“答复函”一点屁用也没有!控告人只好又返回保定市检察院,此时才知道市检察院将控告人悲烈的申诉当作了走程序玩。市检察院2005年11月30日答复:此问题是法院的事,你(邢)找法院吧,检察院的程序已经走完了。

到此为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审查认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生效判决推出不管!其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官官相护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此可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大厅内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电子屏实际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骗人招牌!!

上级机关应尽快纠正本案

一、本案,邢景生明明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的政策、法规维护教会合法权益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政策保持一致。所以,邢景生不可能有政治过错!

二、本案,保定市政府中的有些腐败官员明明是站在各自为政的立场,不与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188号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所以,这些人的政治过错铁证如山!

就本案而言,保定市的有关官员己经把国务院颁布的“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的规定,放在了国务院是在欺骗宗教团体,欺骗国人的位置!否则,邢景生参与的工作之大方向明明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188号文件规范的保持一致,怎么反被内定为有“政治过错”并实施打击呢?因此,本案不纠正即说明国务院确实是在“欺骗宗教团体,欺骗国人”。所以,上级机关应尽快纠正本案!

保定市公安局的其它流氓无赖行为

一、调换照像机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有“购机发票”和“使用说明书”为证(证据54、55)。

公安的扣押手段是: 先用,在“扣押物品清单”内,不写照像机铭牌、型号的手段;后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和通过退还给不明真相的邢景生之父(80岁)的手段,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证据6、56 )。

二、非法扣押、没收、丢失香港亲属来信

公安于1996年9月6日扣押邢景生香港亲属来信9封(证据6)。该信件经公安审查后证实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审查记录”证据57为证)。
但公安却又没收了该信件(有《保公政字(96)第001号没收决定书》为证。证据17)。

对此,邢景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保定市公安局没收信件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行初字第11 号行政判决书》为证。 证据21第5页)。但公安又称该信件“丢失”。而至今不退还。控告人对调换照像机和无故没收香港亲属的来信不服!故,依法要求公安退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本案明明是保定市的公、法按照市委书记张士儒和副市长李森的指示对没有任何宗教问题,没有任何政治问题的邢景生,错误的实施了以权代法的宗教迫害、政治迫害。而且,他们又用“既当Ⅹ子又立牌坊”的手段,坚决不承认本案与宗教有关与政治有关(有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为证)。使本案在法律上变成了没有任何背景而杜撰成的“普通治安案件”→(点击查看除去背景后,杜撰而成的“普通治安案件”案件。内有网友大量留言)。然而,对此杜撰而成的“普通治安案件”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公、检、法搞的却是司法腐败一条龙的依法办案!!!

邢景生认为:本案仅凭市委书记和副市长下达相互矛盾的荒唐指令,公、法配合,无事实和法律证据,即将天主教会无辜的工作人员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并对非法扣押物品至今拒不归还,仍继续迫害。那么,将迫害邢景生的团伙视为:有损共产党的形象、是共产党的败类、有损中国政府的信誉、是黑社会团伙、是法律流氓、是司法无赖、是可以出尔反尔随心所欲制造司法游戏的政治流氓、是打着执法的幌子践踏共和国的法律、是在挂羊头卖狗肉、是一群司法恶棍、法匪、则不为过分!

本案虽有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公安是故意制造假案。但公安十一年不纠正的“活猪不怕开水烫”行为,实在是践踏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形象!保定市公安局嘴里说依法治国,实际是目无国法的流氓式执法。公民遇此令人发指的流氓式执法比遭遇真流氓更可怕!在中国发生的这样公开、长时间的人权侵害,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且截然相悖。这是中国司法界的堕落!是中国人的屈辱!是中国社会的悲哀!!!当恶果已经铸成,对于损失无可挽回的受害者,迟到的正义就等于没有正义。况且,至今连迟到的正义也没有! 是否正确,大家评论。

众所周知,天下事最不公正者莫过于司法不公,而因从事依法维权、推进正义之事反遭法律名义下的迫害更是一国之耻辱。而眼下对邢景生的迫害不仅是对公民法律权利的悍然侵犯,也让我们的国家蒙羞!!!

邢景生认为:本案虽然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的政府已申诉无门,但邢景生渴望中华同胞支持,向腐败团伙作斗争将本案进行到底,希望得到社会公论并将此文通天。

欢迎媒体采访、报道、转载、大家评论。谢谢各位关注!!!
邢景生联系电话:0312-7538396 QQ号:17566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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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材料和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net

控告人:邢景生
2005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宣传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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