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案一审驳回 朱婉琪称荒谬拟上诉
台湾法轮功学员控告香港政府非法使用暴力遣返入境案,一审判决出炉,香港高等法院认为港府使用暴力遣返并无过当,驳回原告的司法覆核案。对此,原告发言人朱婉琪律师认为“荒谬”,判决结果应来自中共的施压,是香港司法倒退的警讯,将考虑继续上诉,并向联合国和美国国务院呈报。副总统吕秀莲获悉之后表示,香港的法律很多是违反国际规范,呼吁台湾民众进入香港必须小心。她说:“这突显香港在中共的指挥下绝对不是一个自由的地方,也突显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台湾,即使美联社的记者讲了不适当的话,我们也不会将她驱逐出境、更不会不核发签证。香港是不自由的地区,大家去到那要小心,回过头来要更珍惜台湾的自由。”
此案源于2003年2月,上百名无犯罪纪录的台湾法轮功学员,持合法签证入境香港,参加港府合法批准的修炼心得交流会,但其中近80名遭到入境处强制拘留及警察暴力遣返,过程中有多位女学员受伤。
为向港府讨回公道,朱婉琪律师等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与香港法轮功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共5人,同年4月初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司法覆核案”(judicial Review)。质疑港府的遣返理由是配合中共打压法轮功,并在中共授意下制作“遣返黑名单”。
这不仅写下台港两地联手控告港府违反基本人权的首例,也成为香港回归中国后能否维系司法独立及“一国两制”的观察指标。
经过长达四年余的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Hon Hartmann)于今年3月8日进行首次实质审理,并于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原文中的核心内容有三。
(1)台湾是中国之一部份:夏正民认为在“一般条文暨解释规则”(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因此,台湾人民不算是外国人(判决书para 59)。
(2)不必给予台湾人民“程序公平权利”:入境处处长有广泛的裁量权限,可以在不给台湾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绝入境,而且法官认为入境处处长可以不必给予原告 “程序公平的权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判决书para 70&71),认为被告入境处处长拒绝原告入境只是在行使其广泛的裁量权(broad discretionary power)。(判决书para 73)
(3)台湾原告不能享有香港《基本法》下第四条的基本人权:台湾原告“人‘到了香港’ (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下保护及捍卫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人的权利及自由不及于台湾原告(判决书para 76-82)
对此结果,原告发言人、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朱婉琪律师严正驳斥“荒谬”、“缺乏根据”。
有关“台湾原告不能享有香港《基本法》下第四条的基本人权”,朱婉琪说:“《基本法》第四条是在卫护超越国界的基本人权,在港府力所能及、所辖区域之内,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机场旅客当然都在各国基本人权保护之内。但法官竟认为‘外国人就算到了香港,只要没被准许入境,港府就不必保护其基本人权’,真是令人无法置信,实在无法茍同。”
至于“不必给予台湾人民程序公平权利”,亦即可以在不给台湾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绝入境。对此,台湾法轮大法学会发言人张锦华严词痛批。
张锦华说:“任何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便是‘程序公平的权利’,本案判决竟然公开指称入境处具有广泛裁量权,可以完全无视‘程序公平的权利’,岂非显示香港的法治荡然?还是因为本案审判受到强大的压力,因而做出如此荒谬无理的判决内容?”
判决中还表示“台湾是中国之一部份”,张锦华认为:“此一说辞违反现实的入境管控做法,台湾人民需要入境许可证,因此台湾原告在持港签入境时,是相当于外国人的地位(判决书para 61)。因此,显示香港已丧失自主性,一国两制无存。”
4年多来,此案的诉讼核心围绕在:(1)台湾原告是否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拒绝入境(2)港府为何不提供,甚至销毁关于拒绝台湾原告入境的相关资料。
在今年3月8日的开庭中,夏正民曾当庭质疑港府对本起案件的证据资料“不坦白”,不当销毁资料,并两度对港府律师冯华健说“不要再迂回规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更质疑是否真的有原告指称之“法轮功黑名单”有关。
香港政府在回归中国之后,司法是否能够维持独立,多半抱持观望或悲观态度。对于夏正民在3月8日的开庭表现,台湾原告及香港各界基本上评以“还算公正超然”。
但从3月23日的一审判决结果看来,态度逆转,夏正民明显袒护香港政府。判决时却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拒绝入境的决定与80位法轮功学员遭拒绝入境的事实,所涉及的信仰关联只是纯属一个附带的巧合。
朱婉琪认为,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不符情理,是间接包庇港府去协助、隐藏背后中共黑手的运作,这对港台人民人权一点好处都没有,是一个值得谴责的司法裁判。更重要的是,台湾原告为什么被拒绝入境的真相并没有水落石出。
朱婉琪表示,虽然这个一审判决是负面的,但我们一致认为中共黑名单的污秽及肮脏,应该在香港司法下获得矫正和洗刷,相信终究会拨乱反正。
张锦华呼吁台湾政府及各界能声张正义,捍卫台湾民众之基本人权、谴责香港司法不公,促使港府的黑箱作业及中共幕后黑手的操作曝光,还给台湾原告一个清白和人权公道。
关键法律症点 |
|
|
港府对于法院的“不坦白”的审理 |
当庭质疑港府对于法院的不坦白,是对法院缺乏信任,要法官如何裁判此桩基本人权案,并当庭 要求冯华健,告诉他的客户港府关于法院的以上看法。 法官其中并有两次对港府律师冯华健说:不要再迂回规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 |
承认没有更多的证据资料,只有原告及被告的证词。但是对于法院不坦白,认为不能说一定是入境处处长的错。因为入境处处长拒绝入境,没有必要给予任何理由,在做出拒绝入境的遣返决定前也无须给予原告一个听证。(判决书 para115) 港府“缺乏坦白”(lack of candour)也不因此构成“不真诚”(bad faith)(判决书 para116) |
港府销毁拒绝法轮功学员入境的相关资料 |
当庭质问,一个走在马路上只要是理性的人都很难接受为什么港府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将被拒绝入境八十人法轮功学员的资料全部销毁。 |
认为入境处依程序删除相关资料有理。(判决书 para113&114)。 |
原告对于“入境许可证”有无“合法期待” |
对于港府律师对持签证却没有入境的“合法期待”的答辩,进一步质疑何谓“签证”?及“签证的作用”。 |
选择采信港府答辩,原告尽管持有相当于签证作用的“入境许可证” 但是对于持许可证得进入香港并无“合法期待”。(判决书para 142) |
原告是不是因为法轮功的关系拒绝入境 |
当庭表示,因为港府对法庭不坦白,质疑是不是真的有所谓原告指称之黑名单,或是跟原告的宗教信仰有关。 |
法官仅有证词,没有具体证据,但是接受港府说词:拒绝入境的决定涉及到遭拒绝入境原告的信仰问题,纯属一个附带的巧合。(incidental)(判决书para 119) |
- 关键字搜索:
-
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