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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娟案二审秘密处理 维持原判

 2006-12-15 13:5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著名维权人士吕耿松今天提供的消息,李丽娟案杭州中院已在11月24日不开庭、不通知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维持一审“李丽娟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的判决.案号杭刑终2006(4847).

据悉,李丽娟案杭州中院承办法官韩军85106667-3408,书记员钟丽媛85106667-3407,合议庭庭长邱侗(女)音拟.

此前,林晓楠律师曾经以李建强律师助手身份会见了李丽娟,林晓楠在[抓一个 我们省了2600万拆迁费]中记述李丽娟的话:“作为一名咖啡馆经营者,遭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了捍卫自身权益而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没有办法通过合法途径拆掉她房子,故派出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虚构事实,伪造一系列证据将她投入冤狱,从而达到了强拆房屋的目的。”

林晓楠律师此前还指出:即使是根据一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事实,也得不出丽娟寻衅滋事、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结论,一审法院的认定完全是无中生有、自相矛盾、逻辑混乱、胡乱构陷!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十一时许,被告人李丽娟因不满强制拆迁,在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96号围墙上刷写标语。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刘有明用自己的数码相机对其进行拍摄。被告人李丽娟发现后上前质问刘有明,让刘有明交出相机,两人发生争执。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董国平上来拉开李丽娟,刘有明乘机位于广福里的指挥部办公室跑。被告人李丽娟往董国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迫使董国平放手。李丽娟又去追赶刘有明,在广福里2号门口追上刘有明,并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抢得富士F410数码相机一只,(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47元),内有储存卡一张,(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50元)。”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李丽娟目无国法,肆意挑衅,随意咬伤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强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根据林晓楠律师介绍:李丽娟被捕后,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很多和她一样情况的业户也被强制拆除了。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得意地说,抓了一个李丽娟,给我们省了2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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