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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娟案二審秘密處理 維持原判

 2006-12-15 13: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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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著名維權人士呂耿松今天提供的消息,李麗娟案杭州中院已在11月24日不開庭、不通知家屬和律師的情況下,維持一審「李麗娟構成尋釁滋事罪,判刑2年」的判決.案號杭刑終2006(4847).

據悉,李麗娟案杭州中院承辦法官韓軍85106667-3408,書記員鐘麗媛85106667-3407,合議庭庭長邱侗(女)音擬.

此前,林曉楠律師曾經以李建強律師助手身份會見了李麗娟,林曉楠在[抓一個 我們省了2600萬拆遷費]中記述李麗娟的話:「作為一名咖啡館經營者,遭遇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為了捍衛自身權益而多次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有關部門沒有辦法通過合法途徑拆掉她房子,故派出工作人員尋釁滋事,故意製造事端,虛構事實,偽造一系列證據將她投入冤獄,從而達到了強拆房屋的目的。」

林曉楠律師此前還指出:即使是根據一審法院自己認定的事實,也得不出麗娟尋釁滋事、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的結論,一審法院的認定完全是無中生有、自相矛盾、邏輯混亂、胡亂構陷!

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十一時許,被告人李麗娟因不滿強制拆遷,在杭州市上城區南山路196號圍牆上刷寫標語。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劉有明用自己的數碼相機對其進行拍攝。被告人李麗娟發現後上前質問劉有明,讓劉有明交出相機,兩人發生爭執。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工作人員董國平上來拉開李麗娟,劉有明乘機位於廣福裡的指揮部辦公室跑。被告人李麗娟往董國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迫使董國平放手。李麗娟又去追趕劉有明,在廣福裡2號門口追上劉有明,並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搶得富士F410數碼相機一隻,(經評估價值人民幣847元),內有儲存卡一張,(經評估價值人民幣250元)。」

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人李麗娟目無國法,肆意挑釁,隨意咬傷他人,致兩人輕微傷,強佔他人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刑2年。

根據林曉楠律師介紹:李麗娟被捕後,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很多和她一樣情況的業戶也被強制拆除了。一個政府工作人員得意地說,抓了一個李麗娟,給我們省了2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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