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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康明斯”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逼迫职工签订两年短期劳动合同

 2006-11-09 07:0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2006年9月份以来,风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公司管理方以欺诈和威胁手法逼迫员工签订两年短期劳动合同一事闹的沸沸扬扬。
事情的起因是:自2006年9月份起,管理方试图不履行原先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逼迫职工改签两年短期劳动合同,为以后裁员和不补偿劳动者损失做准备,极大的损害了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员工普遍愤怒和抵制。
东风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公司是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康明斯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前,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曾与超过10年工龄的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中国《劳动法》,合资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按照“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管理方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最低限必须给予员工上年平均月工资与连续工龄2倍乘积的补偿。自合资以来,管理方为降低人工成本,一直试图解雇职工,但又不愿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支付高额补偿,于是,就挖空心思弄出这么个歪招:先逼迫员工改签两年短期合同,两年到期后就可很方便的解雇员工而不给员工补偿金。这一歪招在2003年就曾经推行过,由于反对呼声太大而中止。经过近3年的精心准备,管理方再次推行这一恶举,可谓来者不善。
在2006年9月底召开的有500名员工参加的沟通大会上,直接推动这一逼签运动的管理方代表-“东风汽车”派出的中共党委书记熊爱国面对员工的普遍质疑,竟把这种明显违法损害职工权益的恶举说成是维护职工利益,并声情并茂的告诉职工:我们为了你们的利益,从今年元月就开始做方案,费了多少心思,你们咋还不理解呢!熊爱国的话引来一片哗然,有职工讽刺说:就象一个骗子向受骗对象诉苦说:我为了骗你钱,日思夜想,你咋不领情呢!把我们当猴耍啊!
由熊爱国一手推动实施的这个逼签运动颇具共产党历次政治运动的特色:这就是欺诈和威胁。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东风康明斯采取的正是欺诈、威胁的违法手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东风康明斯强迫全体员工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还是不满十年以上的;无论是已经签订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都一律逼签两年短期劳动合同。还欺骗职工说:他们这种做法完全是合法的,完全是为职工好。
面对职工对两年短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根本差异的质疑,管理方代表某人事经理欺骗职工说:合同文本中的两年一续签和宣传方案说的无固定期其实是一个意思。很多职工当场问:既然合同文本与宣传方案是一个意思,我们要求你们将“无固定期”字句放入合同文本。该人事经理随口答应说:你们不就要无固定期吗?这好办,我们刻个章(刻有“无固定期”)给你们盖到合同文本上不就行了。没过多久,该人事经理又告诉职工:那个章(刻有“无固定期”)不能盖。
期间,东风康明斯为应付职工提出的改签合同前应先解除原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质疑,拿出了盖有“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所谓委托东风康明斯公司解除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竟委托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出面解除自己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哪个角度讲,都让人感到很荒唐。而东风康明斯管理方竟用这一页荒唐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的依据,不仅把法律当做了儿戏,也把职工看成了弱智。
东风康明斯在此运动中采取的另一种手法就是威胁。管理方采取“文革”方式:层层动员,反复逼迫,人人表态、人人过关。熊爱国亲自带队,人力资源部几乎全体出动,绕开或裹挟部门主管,拿着合同书,以下岗为要挟,一层一层,一个一个的当面逼迫职工签字。
10月份中旬,部门经理层员工作为高薪族,为保职位,虽然很不情愿,多数被迫签订了劳动合同。到了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这一层,管理方受到了抵制。于是,管理方采取了各个击破,孤立和分化瓦解的文革手法,逼迫绝大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在10月底签订了两年短期劳动合同。目前,管理方正逼迫一线工人签订两年短期劳动合同,扬言:谁不签两年劳动合同就让谁下岗!
东风康明斯的这种违法行为,弄的职工人人自危,人人不满,但有无可奈何。“你签合同了没”成了职工见面后的特定问候语。愤怒、彷徨代替了往日的宁静、平和。质疑和咒骂成为宣泄情绪的主要方式。
在彷徨无助中,职工找东风康明斯工会主席张建阳寻求帮助,可张建阳这样回答:我也没办法,刘晓星(东风康明斯现任总经理)给我发工资,我能怎么办?!职工感慨说:原指望工会能为职工说话,现在才明白,这工会原来是党委书记熊爱国领导的,与资方穿的是一条裤子!
职工向东风康明斯的母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寻求解决,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只象征性的到东风康明斯了解情况,对东风康明斯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并不予以制止。
目前事态还在发展中。据悉,东风康明斯给一线职工下了最后通牒:合同签署期限截止到2006年11月10日,如果谁不在这个期限前签署两年短期合同,就叫谁下岗。
职工表示:如果事态再发展下去,不排除罢工、静坐的对抗方式,也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
但在中国大陆,采取以上合法途径也是步履艰难。职工迫切希望海外媒体予以关注。


附件:1. 东风康明斯逼签两年短期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下列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注:东风康明斯根本不与职工协商,完全是强势逼迫,双方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注:东风康明斯在逼签合同时,采取的正是欺诈和威胁手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东风康明斯强迫全体员工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还是不满十年以上的;无论是已经签订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都一律逼签两年短期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注:东风康明斯的工会与西方企业的工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受中共党委领导,站在用人单位一方。)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东风康明斯已经通过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强迫大部分部门经理和技术/管理员工签订了两年短期劳动合同,从事实上已经构成对这部分职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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