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大兴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控告状
控告人:清澄社区27#楼A座、C座业主
被控告人:北京大兴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控告要求:
被控告人北京大兴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肆意放任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预售房许可证编号:京房售证字(2004)6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规(大)建字0113号)在建造清澄社区27#楼的过程中做欺骗业主的宣传,同时在明知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不具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要求的情况下,让不合格的27#楼取得竣工验收,在得知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北京市建委《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纵容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并且严重践踏了北京市建委《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导致广大业主被迫走向街头维护业主权益,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大兴区政府干预下,被控告人北京大兴区建设委员会继续纵容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向广大业主交出建造清澄社区27#楼的施工建造图纸和制定各项有损业主权益的施工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导致广大业主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控告方强烈要求被控告方纠正错误的政府行为和面对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乱纪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行北京市建委《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等各项建筑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与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当关系,切实维护清澄社区27#楼广大业主的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依法承担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控告事由:
控告方于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陆续购买了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造的清澄社区27#楼(开发商称为清澄社区时代广场)已经开盘的A座和C座。由于控告方购买的是期房,控告方没有得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建造图纸,只是依据开发商提交的建造沙盘、开发建设的样板房,以及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提供的介绍说明。在获得开发商告知2006年6月1日竣工交钥匙,可以进驻后,发现大量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违反北京市建委《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1、广大业主被告知必须缴纳了一年物业管理费、房屋契税、各项房屋维修金后取得钥匙,并准备装修,缴纳了装修押金时,才可以取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我们向大兴区建委反映该问题时,大兴区建委李主任告诉业主:这是大兴区第一次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出现以上问题是难免的。控告方当即反驳被控告方,并强调:该制度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颁布,并规定二○○六年一月一日实施,被控告方完全有责任落实该规定,并且完全有义务督促检查各开发商是否严格遵循该行政法规的执行,而不是一味为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身推卸责任,损害控告方的权益。
2、控告方拿出开发商给业主的分户验收表,并指出该表根本没有按照分户验收表的要求做检查工作,更可笑的是业主取得的分户验收表与实际购买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就已经加盖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章,而且建设方根本就没有验收专用章。面对如此显而易见的事实,被控告方李主任告诉业主:这是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时的错误。当我们拿出多位业主存在相同的错误时,被控告方李主任告诉控告方:新制度实施要允许开发商犯错误。被控告方作为建设政府部门,不仅不对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做纠正,做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却作出如此荒唐的解释,完全激怒了广大业主,直接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二、被控告方没有依法按照双方协商的控告方要求,让开发商履行协商和沟通的义务,而是以哀求的方式恳求有决定权的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参加协商,使大兴区建委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形象完全丧失。
3、控告方按2006年6月10日的约定,向被控告方要求与具有决定权的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见面沟通解决,被控告方不仅没有及时联系具有决定权的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而且当着控告方的面用哀求的语气恳求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派人来。这一场景深深刺激了在场所有业主,让控告方对作为地方建设的政府机关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也迫使控告方走向街头向大兴区政府寻求帮助,从而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
三、被控告方在明知开发商宣传时存在欺骗业主的情况时,肆意纵容包庇开发商,丧失了一个地方建设主管政府应有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立场和依法办事的行政原则。
4、被控告方面对控告方出具的开发商肆意的宣传欺骗业主的事实(如在宣传中把27#楼C座普通住宅称为“国际商务办公楼”,事实上C座业主根本无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在宣传中把27#楼A座的普通住宅称为“国际时尚公寓”,事实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一楼大堂、堵塞安全通道,导致根本无法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入住等等),不仅没有依法调研和处理,而是用“在大兴地区普遍存在建筑单位欺骗的现象,我们建委无法管理,只能怪你们为什么上当呢?”等等诸如此类话语做解释,被控告人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人民政府官员应具备的起码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立场和依法办事的行政原则。该所谓的解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被控告方没有依法要求开发商履行出示清澄社区27#楼的施工建造图纸和制定各项有损业主权益的施工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的义务,并且被控告方在协调控告方与开发商矛盾时向开发商提不当个人要求。
5、控告方按照2006年6月10日大兴区副书记李永贵的指示,要求2006年6月17日(星期六)上午9:00按照控告方的要求,由被控告方负责要求开发商出具有争议的建造清澄社区27#楼的施工建造图纸和制定各项有损业主权益的施工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但被控告方不仅为开发商开脱责任,而且在控告方截止2006年6月17日下午6:00仍然没有取得有争议的建造清澄社区27#楼的施工建造图纸和制定各项有损业主权益的施工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这让控告方非常失望。被控告方不仅没有让控告方获得证明控告方权益的图纸和文件,而且在离开协商工作现场时,被控告方代表李主任居然提出由开发商派车送他回家的要求!!该行为让控告方对被控告方完全失去了信心。
在控告方根本无法维护业主权益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北京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控诉,要求北京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控告方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行政责任,被控告方必须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政治后果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附件:1、开发商出具的违反行政法规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欺骗性的楼盘宣传资料;
3、建委答复的现场录音(6月13日9:00);
4、大兴区信访办答复现场录音(6月13日12:00)
4、维护权益的部分业主亲笔签名名单
控告人代表
200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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