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执法人员曾主动为左家人拦截出租车,但很多出租车不愿搭载已昏迷的左英。
在突发情况下,公务车究竟能不能送病人去医院?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讲,公务车就是职能部门公务活动用车,是为公务人员工作服务的。但是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看,公务车应当是为社会公共事物服务的,延伸一步说,职能部门及公务车都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其从事的公共事物服务也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没有老百姓这个“公共主体”,公共服务从何谈起?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些事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执法人员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也是常有的事情。发生矛盾和冲突后,自有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去妥善解决。但是,在当事人发生执法以外的“意外”事件时,比如突发急症等,恐怕就需要执法者迅速调整执法策略,理应救人为先。
这是因为,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民,公务车直接服务也好,间接服务也好,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公共建设服务、为老百姓服务,如果面对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以“执法车是公务车”为由拒绝施救,显然就有“见死不救”之嫌。况且,制度之上还有道义,法律之上还有人性。即便不是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当公务车突遇路边百姓病危时,也有立即停车施救的责任。
透视“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的解释,其中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将相应的责任推给“很多出租车不愿搭载已昏迷的左英”,不但非常不妥,还透露出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
出租车司机见死不救当然可以批评,但是,执法者自己就有车,却找出种种借口不送病人,难道就不应该谴责?
无论如何,面对一名昏迷的病人,执法者都应当无条件遵循救人为先的原则。在法庭上,当一名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都能立即停止案件审理,而将嫌犯送往医院抢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那么,这种日常的城市执法管理,面对突发急症的居民,又有什么拒绝施救的理由?
生命是最宝贵的,在濒危的生命面前,所有拒绝施救的理由都是苍白的、无力的。因此,在公务车见死不救这件事情上,不能不了了之。
否则,情何以堪,理何以堪,法何以堪?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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