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从来没有!
三年多来,我接到许多认识的、不认识的朋友来信,有些信函,我回复了;更多信函,因较为匆忙,未能一一作答。在此,我向所有给我来信、给我支持的朋友,表示深深感谢!
在许多来信中,有位朋友这样写道:“老方,虽然我对自上而下的反腐败,不抱很大希望,但我认为,布衣百姓,并不应该就此放弃反腐努力。你们做记者的,更不应该停止对能够发现的腐败的声讨,总之,不应该姑息腐败或者让腐败分子活得太自在,尽管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会逍遥法外相当一段时间。
“例如,参加十五大,我曾亲眼看到有人把揭发王雪冰(原中国银行行长)的材料,交给了中央领导,然后,我又眼看着那位揭发者苦苦等候五年,直到十六大召开前夕,才传出王雪冰终被处理的消息。没有严格的制度和公开的监督,任何部门、任何领域,都不可能有所谓的“净土”。与其自欺欺人,真不如早点把针对徐永光的审计,早点公布出来……“
全篇结尾,我还想为那位倒霉的“贪污犯”兼“揭发者”--易晓--说两句。2002年,我曾专门辟出一章说到易晓的冤案,今天,我想再次为他的冤案说上几句:“易晓贪污200万元”案子,亟待重审。理由是:
(1)易晓贪污案,发生在1991年。易晓贪污的,据说就是希望工程的200万“捐款”,可是,从90年代初案发,到2002年徐永光大喊“遭到恐怖袭击”,再到2006年的今天,徐永光从未对外“详细介绍”易晓贪污的“罪恶行径”,请问:这是为什么?
(2)此案审理,跌宕起伏,北京中院曾几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卷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先“死刑”,后“死缓”,最后是在“领导批示”之下,经历6年时间,才勉强结案的,问题是:那位做出“批示”、现已退休的中央领导,是不是真的了解案件实情?
(3)易晓“贪污”的200万,案发后,是从国有企业的公开账户上“被起获”的,依照法理推断:就算易晓有贪污之“心”,其贪污过程也没能最后完成。根据某人贪污“企图”予以严厉惩处,是不是有点“不合法”?
(4)经查,1990-1991年,易晓只是徐永光手下“临时聘用人员”,其工作、工资关系,均未正式调入青基会,试问:一名临时应聘者,倘若没有会计、出纳配合,叫他如何贪污?此案只有易晓一人被认定“贪污”(不是盗窃),岂非咄咄怪事?
(5)审理易晓案,徐竟然两次出庭,一次证明易贪污200万,一次证明易收贿5万,结果,5万受贿款也是从第三者手中“起获”的!问题是:天下竟有如此愚蠢的“贪污犯”、“受贿犯”?总计205万元的“涉案赃款”,居然全都没有放在自己“手边”?而且从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看,易晓竟然连“一分钱的挥霍”都没有!
(6)易晓案共有3位关键证人,除徐永光外,还有2位,其中一人从徐永光手里“借走”800万(至今没能归还);一人“直接领走”50万。相关证据,已由柳杨送到美国放在亲戚家里,记者手头的复印件,徐永光应该不会否认吧?
(7)易晓发起“恐怖袭击”前,早已办妥“保外就医”手续,获得间接“自由”。一名贪污犯,如果真的贪污了“捐款”,何必还要带头“闹事”?易晓偏偏不服,这才引发柳杨搜集证据,2人“合伙”找到传媒揭发,导致“恐怖袭击”在2002年发生(徐永光语)!可是,反向思考,这样奇怪的“恐怖分子”兼“贪污犯”,难道不该重新“审视”?
(8)有知情人说,此案的背景是:1991年,易晓帮徐永光“搞”到价值超过1亿元的物品捐赠,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青基会收到的最大一笔实物捐赠。那一年,刚刚开始做希望工程的老徐,曾在事前答应:一旦“劝募”到位,徐愿意拨付2%的“工作经费”,约合200万元人民币。孰料,劝募工作完成后,因为易晓颇得上级领导赏识,在工作中又常常“顶撞”老徐,于是老徐“火”了……?
(9)2002年3月,党中央并没有因为柳杨揭发、方进玉试图报道,就下令逮捕我们这些“恐怖分子”,但是,易晓却因为上述“贪污”旧案,被全国通缉,押回大牢。每年两会召开,雅安监狱都会让他“蹲禁闭”,理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防止两会期间易晓再度“闹事”,所以“禁闭关押”通常要等两会结束……今年两会,即将召开,真不知狱中易晓,是否又遭“无端禁闭”?
(10)柳杨尚未发现癌症时就曾告我:为帮助易晓平反,她曾四处奔走,甚至找到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副院长的答复是:易晓一案,按理应予重审。无奈,徐永光能量很大,平反此案有阻力……
呜呼!透过徐永光“投资过亿、平安无事;招摇过市,大放厥词”,人们或许已经对他的这种“活动能量”有所领教?徐永光的“屁股”摸不得?对不起,偏要摸!
2002年底,我就公开说过:涉嫌贪污的,恐怕不是易晓,恰恰是徐永光!今日罗列“易晓贪污案”之十大疑点,仍要大声疾呼:易晓一案,应当尽快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因为这个“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可能就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又一个“佘祥林”!
2006-04-02(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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