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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要求当庭播放《九评》

 2006-02-21 23: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6年1月17日,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开庭审理“天津插播”事件,公诉人说插播内容是“九评共产党”和“法轮功真相”。辩护律师说:法庭不在当庭播放插播内容,哪一级别的法定机关证明《九评共产党》是危害社会的?又怎么说是反动言论呢?即使《九评共产党》批评到共产党,那是作者对一个政党的批评,与本案公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没有关系。最后审判长宣布判决另行通知。

据明慧网2月18日报导,河北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开庭审理“天津插播”事件,被告人是4名法轮功男学员:张荣杰、支占民、刘永旺、魏海武。开庭当天,其中两名,张荣杰和刘永旺因身体虚弱,不能正常行走,分别由两名警察架着,拖到四楼法庭,据说是遭受了酷刑而至。

开庭时间是2006年1月17日上午9:30分到中午 13:10。公诉人是保定市新市区检察院张月龙。据报导,张月龙宣读证词时嗓门很大,但当辩护律师提问时,他就变得神态慌张,所举的证据与证词无推理关系,说话不连贯,嗓门也小了。

报导说,律师在法庭上沉着而冷静,用大量事实说明起诉的罪名不成立。

例1:公诉人说到天津插播事件,开始说插播的内容是“法轮功真相”,但又反复的说插播的内容是《九评共产党》,辩护律师说:那么法庭不在当庭播放插播内容,怎么说是反动言论呢?又有哪一级别的法定机关证明《九评共产党》是危害社会的?又有哪一机关有资格作出这样的鉴定?退一步讲《九评共产党》是有危害,那危害的客体是什么?“政党”,那危害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法定的鉴定,就不存在危害的客体,有害的行为就不存在。再退一步讲,即使《九评共产党》危害到共产党,那是对一个政党的危害,与本案公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没有关系。

例2 :当庭律师问及支占民:“你搞电视插播是个人行为还是有什么组织让你这么做?”回答说“是个人行为。”律师针对此事向法官陈述:既然是个人行为,那么就谈不上利用什么组织,对支占民的指控就不成立。最后律师依据法律有力的证词说明刘永旺与魏海武与插播事件无关。

在陈述时,张荣杰说(听起来也是很微弱的声音):“法轮功在任何时候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们修炼的最高宗旨就是真、善、忍”…… (被法官打断)。支占民在法庭上几次都想做辩护,都被法官制止,在他自己做最后的陈述中说:“我的辩护词是:揭穿谎言,讲清真相”刚念了几句,被打断。刘永旺为自己做辩护时说:“通过法庭的当庭调查,张荣杰、支占民也说前两次插播与我无关,而我本人也没有参与,那么又有谁能证明我做过这种事,显然,是有人想害我,对法轮功学员下黑手是有罪的……”(被打断)

最后审判长宣布:经过以上庭审,经和议庭和议,判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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