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读者反映,前天出版的明年第一期《百姓》杂志封面,突然取消了以往“记录变革中的中国”的口号,内页的名牌栏目“调查”“观察”等也不见了踪影。28日百姓杂志网站亦不能登陆,网页显示出“No web site is configured at this address.”。有消息说,是该网站遭大陆警方查禁。迹象显示,百姓杂志可能是继新京报之后的又一被当局整肃的主流媒体。
《百姓》杂志一向以敢说实话、替群众讲话著称, 消息人士透露,这次杂志被封源由<<百姓>>杂志刊登了河北鸡泽、河北刑台、河南太康等一系列重大稿件,在大陆引起强烈反响,有力地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刺激一些政府官员。也有人称,此次被封是因为该杂志2006年第1期上的一文章引起高层领导的不满,
外界认为,这可能是中共当局对媒体新一轮控制的升级,28日下午,一向敢言的新京报突然被光明日报的人接管。总编辑杨斌和另外两位副总编被撤职。
附:原《百姓》2006年第1期文章:
百姓杂志:被葬送和吞噬的三亿国资
──成都友谊商场地权事件再起波澜
围绕一幢价值约3亿元的商业大楼,成都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数百名职工已经同对手进行了长达十年的争夺,旷日持久的争夺使这幢凝聚成都纺织品公司三代职工心血的大楼已背负上亿元不明债务。虽然阴谋者窃取大楼所有权的图谋一直未能得逞(本刊曾做报道《2块港币骗了5亿人民币》),但今天,“邪不胜正”这句古老谚语在这幢大楼产权的争夺上又面临严峻考验。
罪魁祸首林少华
林少华是原籍广东省汕头的一名港商,1991年至1996年间,打着 “投资”的旗号,先后在广东、辽宁等地进行了一系列诈骗活动,涉及资金达数亿元之巨,后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
五丰祥集团公司是林少华和其兄林少龙各出1港币在香港成立的公司。1992年,林少华以五丰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威成(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应成都市政府的招商引资之邀,来成都“发展”。为了替以后的诈骗铺平道路,他先后成立了四家由其一人担任总经理的合资公司,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1993年3月,成都纺织品公司与林少华的威成公司签订合资成立友谊商场的合同,注册资本1328万美元,各占50%。合同约定,成纺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核心商业中心的友谊商场大楼作投入,林少华则应以664万美元现金作投资。
公司成立以后,林少华在友谊商场大楼上采取各种伎俩实施诈骗。
首先,他通过他其它几个合资公司,采用来回倒账,达到侵吞成都纺织品公司财产的目的。
仅林少华旗下合资的一家娱乐公司,多年来一直霸占友谊商场大楼7000余平方余米经营桑拿、夜总会及酒楼,为林少华腐蚀拉拢官员、编织巨大“关系网”,被称为“四川的红楼”。多年来这家娱乐公司拖欠的房屋就上千万元。
另外,林少华等人采取伪造中方董事签名、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向多家银行骗取高达上亿元的贷款,也让成都纺织品公司这幢大楼由此背负了巨额不明债务。
1996年,阴谋败露后,林少华潜逃境外,1998年深圳市公安局将其抓获,2001年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5年9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少华有期徒刑15年。
诈骗犯林少华在合资经营的幌子下,几年时间下来,让成都纺织品公司这幢处在繁华闹市区商业大楼未带来一分收益,反而背负了巨额债务。虽然他阴谋窃取这幢大楼的图谋并未得逞,但在被捕前,林少华将其在所持合资公司股份转让他人,又为大楼被人非法侵占埋下隐患。
偷梁换柱骗取国土证
2004年4月,成纺公司向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的一则反映,则揭开了一段国有土地离奇易主的幕后故事。
友谊商场大楼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1-17号、走马街57-73号,工程于1991年11月动工,1992年底竣工交成纺公司使用。2003年初成纺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了友谊商场大楼公有房屋产权证。
同年,当成纺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竟发现公司所属建筑物根基土地使用权已不翼而飞。成纺公司被告知,这宗土地早在1993年7月已全部出让给了成都友谊屋业公司。而该公司正是林少华控制的一家合资公司。
接到反映后,张世昌等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友谊屋业公司正式成立当日(1992年11月23日),即向成都市计委呈送《关于申报“综合商住楼”工程的立项报告》,其中写道:“我公司拟进行‘友谊商场’第二期‘综合商住楼’的开发建设……‘商住楼’是‘友谊商场’项目的第二期工程,位于上东大街17- 37号范围,占地面积3735平米。”
随后,友谊屋业公司持成都市计委的“成计投资[1992]256号”批文,开展了向有关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投资许可证的活动,一场“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在此时悄然展开。
2004年,人大代表在调研时发现,1993年1月15日,成都市规划局大型建设定点汇报表中,本清楚填写屋业公司的“项目选址”为“上东大街 17─37号”,附交的“总平面图”,也清晰载明“成都友谊商场二期”的位置坐标为上东大街17─37号。然而,在1993年6月23日成都市规划局向屋业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把“综合商住楼”(“友谊商场”二期工程)变成了“友谊大厦广场”,同时将用地位置从“上东大街17─37号”变成了“上东大街1─37号”。这样就轻而易举地把完全由成纺公司建好的友谊商场大楼划进了成都友谊商场二期工程。几乎与此同时,友谊屋业公司向成都市国土局提交报告,申请将上东大街1─37号的土地完全出让给成都友谊屋业公司,并在获批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7月12日,屋业公司顺利以低价获得上东大街1-37号、走马街57-37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限为70年。
就这样,原本由成纺公司独资修建好的友谊商场大楼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友谊屋业公司收入囊中。
政诉讼暗渡陈仓
2004年6月11日,张世昌等人大代表视察成都市规划局,发现规划局没有如实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证》,使得成纺公司的成都友谊商场大楼占用的 6.5亩国有土地不翼而“飞”,而屋业公司的商住楼开发却由原来的占地5.6亩变成了占地12余亩,并给成纺公司为自己独立修建的友谊商场大楼办理公房产权证设置了障碍。
而友谊商场大楼6.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又是缘起于2003年3月,友谊屋业公司以“土地争议”为由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友谊商场大楼的公有房屋产权证。
那么,这背后又有什么故事呢?
从成都市检察院的《查帐报告》和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友谊屋业公司由洪挺任董事长、林少华任总经理。同是洪挺任董事长、林少华任总经理的成都娱乐公司,占用成纺公司友谊商场大楼7000平方米场地经营桑拿、夜总会及酒楼,十余年来从未付过一分房租,欠成纺公司房租数千万元。成纺公司于2003年3月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娱乐公司支付巨额房租。于是屋业公司随即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成纺公司诉娱乐公司支付巨额房租的诉讼被迫中止。
2004年3月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庭审后认定,成都市房管局为成纺公司办理公有房屋产权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屋业公司诉求的一审判决。接着,屋业公司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5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该案需中止诉讼。此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成都市政府提交了司法建议书,请成都市政府查明两种用地证明文件孰是孰非。
2004年6月,张世昌、罗懋康、罗为群、张红英、齐继蓉、黄萍、刘万平、刘明英、赵兰等省市人大代表到成都市国土局、规划局、外经局、建委等部门调查,查阅了大量资料文件,写出了长达万言的《关于成都友谊屋业有限公司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察报告及意见》(下简称“报告及意见”),并于同年7月 10日联名106名省市人大代表向省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两级政府递交。
《报告及意见》直指成都市规划局有关人员“违法行政”,同时,人大代表们对成都市国土局的“行政失误”问题也直言不讳。《报告及意见》最后建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收回友谊屋业开发公司在上东大街1-37号、走马街57-7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维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对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
违规行政一错再错
多年来,成纺公司的广大干部职工为捍卫国有资产不致流失艰苦斗争,付出了极大的牺牲。他们的正义行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人大代表的坚定支持。 2004年7月,106位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的“报告及意见”,还创下了共和国个案监督人大代表人数之最!
然而令张世昌等人大代表没有想到的是,这份意见在被送交到有关部门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石沉大海。
2005年春节前夕,人大代表开始酝酿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正在此时,成都市政府紧急约见张世昌等人大代表,并承诺在春节前给人大代表一个答覆。随后,成都市成立由市政府、市检察院、市纪委组成的专案组,由副市长何华章具体负责,并商定每周约见一次人大代表,通报办理情况。
2005年3月24日,何华章再度约见人大代表,并向人大代表郑重通报调查后的决定:成都市政府将发文通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上东大街1- 17号、走马街57-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归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所有;此决定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报告及意见》的人大代表;市纪委正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港商林少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由市检察院负责调查处理。
这是一个合情合理、同时也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纪的处理方案,骗枭林少华及其同伙也将由此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这个方案至今没有得到实施,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5年下半年,成都市却抛出了一份与此完全不同的方案。
10月15日,成都市政府何华章副市长、张学爱副秘书长应约向张世昌、罗懋康等五位人大代表通报了市专案组2005年6月后重新制定的解决成纺公司合资纠纷及债权债务新方案。即:由市政府监察局向房管局发出书面意见,要房管局出面,撤消市房管局先前为成纺公司友谊商场大楼颁发的国有房屋初始登记产权证,解散成纺公司;市政府把成纺公司的合资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问题接下来,由市政府承担责任,进行国家赔偿……
对此,人大代表深感所通报的新方案与3月份方案完全相背,“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并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政府提出了如下建议意见:
(1)在一审中,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已判决明确成都市房管局为成纺公司A座大楼颁发的国有房屋初始产权证行政行为合法;现在,该案正处于二审司法程序中,从市法院答覆人大代表的“成法督(2004)250号答覆函”得知:因市法院在等待市政府就该大楼的土地使用权属做出认定,因此,市房管局是否违法行政及是否应撤消其颁发的证件问题,已进入司法审理程序而不应由市政府决定;
(2)成纺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关该公司与港商林少华的合资纠纷及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企业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政府过度包揽。
成都友谊商场亿万国资大楼究竟归属何方,本刊将继续关注。(原载《百姓》2006年第1期)
- 关键字搜索:
- 文章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