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秉先、邢文增
陕北维权代表和朱久虎夫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呼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
2004 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首次写入宪法。2005年0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同时,从1994年开始,陆续在陕北以各种形式进行石油业投资并于2003年3月起被有关陕西地方政府强行无偿(只是后来迫于上访压力和中央有关官员的批示才改为低偿)收回“三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民间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从2004年7 月,也走上了从上访到与相关政府协商对话并积极准备行政诉讼的理性维权之路。所有这些,令我们对“陕北民营石油案”的妥善共赢解决报有相当积极的期待和憧憬。所以如此,不仅仅是因为此案涉及地域广阔(延安、榆林2市15县),涉案人数众多(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民营石油投资人认为2003年价值70多亿,现值更多),更因为此案关系到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诉权,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如何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及其走向。
令我们十分震惊和不解的是,2005年5月12日,陕北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秉持善意和理性与陕西地方政府进行诉前对话。次日上午,政府方面以榆林市市长王登记为主,再次与陕北石油民企代表对话,王登记一反前一天较为温和的态度,明令投资人不许上访和诉讼,并说,如果投资人继续上访,就把领头的人抓起来判刑,并用榆林市三岔湾农民土地案中大批农民被判刑的例子对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进行恐吓威胁,协商进入僵局。
榆林市市长王登记果然没有“食言”。2005年5月 14日,榆林市靖边县等地的公安局动用暴力手段,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非法集会”等罪名为由拘捕了冯孝元、仝宗瑞、张万兴、王志军、袁佩祥、任光明、马成功等投资者代表和油农,查抄设在靖边县的律师工作室并抄走电脑和一些资料,更于5月26日凌晨在靖边拘捕并刑事拘留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朱久虎(说其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并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其家人委托的律师会见朱久虎。此外,更大规模的搜捕正在进行当中,当地投资者和油农正四处逃亡。
朱久虎,现为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因2003年在“河北孙大午集资案”中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及2002年代理“湖南邵阳民办教师转正案”而名声大振,引起国内外的关注。2004年7月,早前应政府招商开发陕北油田后又被地方政府强行收回的民营投资者上北京求救,受陕北靖边县部分投资人推荐的代表冯秉先找到了朱久虎,并带数名律师及北京的著名经济学家到靖边县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看到当地政府出尔反尔,肆意践踏民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朱久虎随后决定组成律师团,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担任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近一年来,朱久虎一直在忙着搜查证据,撰写起诉状,为方便办公,他在陕北当地设立了办公室。经过近一年的律师调查和专家论证后,律师团于2005年5 月20日和5月25五日先后两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榆林市、靖边、定边两县投资人状告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靖边、定边两县政府行政起诉状”,但均被陕西省高院拒绝接受。
就在起诉前的5月11日,陕北涉案6县300多名投资人来到西安,向陕西省政府递交了《要求诉前对话书》,向陕西省委递交了《要求省委责成陕西三级政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书》,向陕西省人大递交了《要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意见书》,向陕西省政协递交了《要求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意见书》。这可能就被认定为聚众闹事了,但冯秉先强调,现场民众一没有喊口号,二没有拉横幅,朱久虎没有参与,他也不出席投资人决策会议。“当时有几十个警察在树下墙边坐着,群众与警察相安无事,这些上访都与朱律师无关,没有理由要抓朱律师。”
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作为公民维权的救济手段,公民有权上访请愿、对话协商、司法诉讼。同时,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构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来源。为此,政府不该有也不能有自己的利益。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侵犯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的公民权利在先,又使用种种手段剥夺和阻塞他们的维权救济手段在后,这样的地方政府,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如此作为,又要把陕北的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逼向何处?这实际上是在与公民为敌,也是在与国家为敌!
由于陕西有关地方政府的违法所为,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他们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格被侮辱,财产被洗劫一空,其中许多人债台高筑,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生活陷入困境和绝境之中。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既没有自甘自受,颓废沉沦,也没有以暴易暴,仇视社会,而是不畏暴力,不屈不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访开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在委托律师的全力法律救助下,逐步走上了通过法律维权的理性道路。利益矛盾,和平斗争,走司法调解之路,用法律解决问题,这不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和标志吗?!正是他们的坚忍、善意、负责和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公民意识,才使得其行为仍然限制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不可收拾的后果,从而为本案的妥善解决创造了条件和继续提供着可能。所以,他们的维权行动既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大力褒奖和肯定,也为以后的公民维权及其健康发展树立了榜样。
律师在现代司法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个特殊职业,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师的执业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对待律师,如何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反映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陕北民营石油案”中,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委托的律师们不畏艰险,敬业履责,为推进此案妥善、积极和建设性的解决付出了长期的艰苦努力。但是,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继续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固化违法结果,不但对律师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惑众诬告、恐吓威胁等等加以横加阻拦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后竟发展到查抄律师办公室、没收律师工作文件和以莫须有的罪名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拘押、进而逮捕律师的地步。如此作为既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也动摇了国家司法的基石,是对国家司法的公然严重挑战,理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坚决阻止。
面对陕西省榆林市地方当局这种披着所谓“法律”的名义来侵害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的严峻挑战,我们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师的家属特向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
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迅速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非法拘捕当地民间石油投资者诉讼代表和诉讼主办律师朱久虎先生的违法行为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我们提出这一紧急申请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因此,我们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师的家属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和第47条的规定,迅速组成关于“陕西省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诉讼代表和朱久虎律师被拘捕一案”的调查委员会,对榆林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及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提出质询议案,作出公正的决议!
陕西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冯秉先
朱久虎律师的夫人:邢文增
----
陕北维权代表和朱久虎夫人致最高检察院紧急呼吁书
陕北维权代表和朱久虎夫人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紧急呼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2004 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首次写入宪法。2005年0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同时,从1994年开始,陆续在陕北以各种形式进行石油业投资并于2003年3月起被有关陕西地方政府强行无偿(只是后来迫于上访压力和中央有关官员的批示才改为低偿)收回“三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民间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从2004年7 月,也走上了从上访到与相关政府协商对话并积极准备行政诉讼的理性维权之路。所有这些,令我们对“陕北民营石油案”的妥善共赢解决报有相当积极的期待和憧憬。所以如此,不仅仅是因为此案涉及地域广阔(延安、榆林2市15县),涉案人数众多(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民营石油投资人认为2003年价值70多亿,现值更多),更因为此案关系到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诉权,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如何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及其走向。
令我们十分震惊和不解的是,2005年5月12日,陕北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秉持善意和理性与陕西地方政府进行诉前对话。次日上午,政府方面以榆林市市长王登记为主,再次与陕北石油民企代表对话,王登记一反前一天较为温和的态度,明令投资人不许上访和诉讼,并说,如果投资人继续上访,就把领头的人抓起来判刑,并用榆林市三岔湾农民土地案中大批农民被判刑的例子对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进行恐吓威胁,协商进入僵局。
榆林市市长王登记果然没有“食言”。2005年5月 14日,榆林市靖边县等地的公安局动用暴力手段,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非法集会”等罪名为由拘捕了冯孝元、仝宗瑞、张万兴、王志军、袁佩祥、任光明、马成功等投资者代表和油农,查抄设在靖边县的律师工作室并抄走电脑和一些资料,更于5月26日凌晨在靖边拘捕并刑事拘留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朱久虎(说其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并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其家人委托的律师会见朱久虎。此外,更大规模的搜捕正在进行当中,当地投资者和油农正四处逃亡。
朱久虎,现为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因2003年在“河北孙大午集资案”中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及2002年代理“湖南邵阳民办教师转正案”而名声大振,引起国内外的关注。2004年7月,早前应政府招商开发陕北油田后又被地方政府强行收回的民营投资者上北京求救,受陕北靖边县部分投资人推荐的代表冯秉先找到了朱久虎,并带数名律师及北京的著名经济学家到靖边县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看到当地政府出尔反尔,肆意践踏民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朱久虎随后决定组成律师团,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担任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近一年来,朱久虎一直在忙着搜查证据,撰写起诉状,为方便办公,他在陕北当地设立了办公室。经过近一年的律师调查和专家论证后,律师团于2005年5 月20日和5月25五日先后两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榆林市、靖边、定边两县投资人状告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靖边、定边两县政府行政起诉状”,但均被陕西省高院拒绝接受。
就在起诉前的5月11日,陕北涉案6县300多名投资人来到西安,向陕西省政府递交了《要求诉前对话书》,向陕西省委递交了《要求省委责成陕西三级政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书》,向陕西省人大递交了《要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意见书》,向陕西省政协递交了《要求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意见书》。这可能就被认定为聚众闹事了,但冯秉先强调,现场民众一没有喊口号,二没有拉横幅,朱久虎没有参与,他也不出席投资人决策会议。“当时有几十个警察在树下墙边坐着,群众与警察相安无事,这些上访都与朱律师无关,没有理由要抓朱律师。”
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作为公民维权的救济手段,公民有权上访请愿、对话协商、司法诉讼。同时,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构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来源。为此,政府不该有也不能有自己的利益。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侵犯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的公民权利在先,又使用种种手段剥夺和阻塞他们的维权救济手段在后,这样的地方政府,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如此作为,又要把陕北的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逼向何处?这实际上是在与公民为敌,也是在与国家为敌!
由于陕西有关地方政府的违法所为,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他们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格被侮辱,财产被洗劫一空,其中许多人债台高筑,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生活陷入困境和绝境之中。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既没有自甘自受,颓废沉沦,也没有以暴易暴,仇视社会,而是不畏暴力,不屈不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访开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在委托律师的全力法律救助下,逐步走上了通过法律维权的理性道路。利益矛盾,和平斗争,走司法调解之路,用法律解决问题,这不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和标志吗?!正是他们的坚忍、善意、负责和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公民意识,才使得其行为仍然限制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不可收拾的后果,从而为本案的妥善解决创造了条件和继续提供着可能。所以,他们的维权行动既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大力褒奖和肯定,也为以后的公民维权及其健康发展树立了榜样。
律师在现代司法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个特殊职业,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师的执业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对待律师,如何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反映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陕北民营石油案”中,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委托的律师们不畏艰险,敬业履责,为推进此案妥善、积极和建设性的解决付出了长期的艰苦努力。但是,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继续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固化违法结果,不但对律师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惑众诬告、恐吓威胁等等加以横加阻拦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后竟发展到查抄律师办公室、没收律师工作文件和以莫须有的罪名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拘押、进而逮捕律师的地步。如此作为既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也动摇了国家司法的基石,是对国家司法的公然严重挑战,理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坚决阻止。
面对陕西省榆林市地方当局这种披着所谓“法律”的名义来侵害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的严峻挑战,我们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师的家属特向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紧急呼吁:
我们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迅速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非法拘捕当地民间石油投资者诉讼代表和诉讼主办律师朱久虎先生的违法行为立即展开调查,进行法律监督。
我们提出这一紧急申请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3款:“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42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因此,我们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师的家属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紧急呼吁: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迅速组成关于“陕西省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诉讼代表和朱久虎律师被拘捕一案”的调查委员会,对榆林市公安局的滥权违法行为展开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恢复广大公民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
陕西榆林地区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冯秉先
朱久虎律师的夫人:邢文增
递交申请书的时间:2005年7月14日
递交申请书的时间:2005年7月14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陕北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