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安惠君案16日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职务之便,通过操纵下属人员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54英寸SONY背投彩色电视机、25英寸SONY彩色电视机各一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鉴于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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