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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新律师:再次讨伐龙泉森林公安分局的敲诈勒索行为

 2005-06-09 19: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本律师认为,浙江龙泉森林公安分局于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法理上解刨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很明显,该公安分局收取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而也就是非法。其行为已侵犯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的钱财的所有权并同时对其人身权(精神方面)造成伤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该公安分局首先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使上述人担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恐惧,因而才按照该公安分局的命令将六万元交给该公安分局。很明显,该公安分局是利用公权作威胁、要挟的,否则相关村民不会自愿将六万元送交给该公安分局。
3、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人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该公安分局的警员绝对已达超到十八岁以上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并绝对具备刑事责任人能力(不是疯子或者存在精神病),成为本案犯罪主体的资格绝对没问题。

4、在主观主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该公安分局的局长,绝对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并且是法律专业的能手,他们从事政法工作绝对多年,否则不会爬上公安局长的地位。在本案他们已经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那就绝对不可能以“治安”处罚为由再收取什么“治安”款,因为如果认定是一般违法(即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那就不会构成犯罪(违反《刑法》),相反亦之,不得作兼而有之的认定。本案反映
出来的事实却是既认为违反《刑法》又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既构成犯罪又是一般违法,真让哭笑不得,其实质就是在用放大镜来查找村民的所谓违法事实,用霸道的手段适用法律条文,用颠三倒四地的执法方法狠敲村民一笔,可见其主观故意相当恶劣,给共产党法制的声誉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对司法界的负面影响也极坏,社会的危害性也极大。你们说,该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是直接故意吗?不具有非法占有私人财物的目的吗?行为人不明知其行为侵犯了私有财物所有权吗?其不是在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发生吗?他们占有村民的私财物的行为合法吗?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龙泉森林公安分局以治安名义分别收取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罪。问题是现实中国只允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严重存在。倘若司法权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中,龙泉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等人的恶行绝对可以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审判。当前我们广大的社会各界特别是懂法的律师为什么对现实那么不满?为什么总抨击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呢?为什么好象跟共产党的各种体制过不去?因为我深入了一个一个具体的个案,我们看到了社会血淋淋特别是掠夺弱者的事实,我们确实对目前的中国社会的各种现象感到悲哀和无奈,我们总是想促使这个社会能关注社会底层的苦难,当然我们也希望这个党能象我们几十年来都迷信的那么崇高无私。但我们的自由、民主、法制、宪政的希望在那里?请共产党严惩那些恶官让民众看到一点点希望为寄盼。

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于广西南宁。
电话:0771-5620173、13517898996。 电邮:[email protected](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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