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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8年冤案,谁还我公道?(多图)

 2005-05-28 15: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受害人付华良向记者讲述

(《中国舆论监督网》纪欣、李新德报导)8年前的付华良,是一个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两百万的建筑公司老板;8年后的付华良,是一个经历了755天非法羁押和至今仍戴着“犯罪嫌疑人”帽子的白发老人……

8年冤案,谁还我公道?

1998年4月,在被羁押一年之久后,私营企业主付华良因“挪用、侵占国有资金”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付的家人不断上访告状,引起省、市人大关注,亲自督办此案,在2001年7月一度获得昭雪,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送达不起诉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

然而,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桥西区检察院是在无任何新证据,原赔偿决定书仍具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起诉书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晋州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因证据不足对被告人付华良做出不起诉决定。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本院对付华良的不起诉决定,同年九月二十三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两年后的2003年9月又再次对付华良起诉,仍为原“罪名”。

无辜百姓付华良就这样,长达八年,仍在沉冤。

私营公司挂靠国企运营

1988年8月,同在石市公汽公司工作的付华良和尹敬昌商议,共同出资组建施工队,并挂靠晋县建筑公司,以晋县建筑公司驻石第十施工队的名义经营。

开始那几年,白手起家的付和尹二人勤勤恳恳,齐心协力,将公司发展的红红火火。至1996年,第十施工队已拥有固定资产100余万元,流动资金200余万元。创业以来,为了扩大再生产,付和尹从未支取过工资、报酬、奖金和红利,他二人一直是采取借支款项的方式,维持各自的生活消费,而且二人支取的款项数字大致相等。

经营期间,随着晋县改制为市,晋建公司第十施工队先后经历了晋州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和晋州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公司的数次更名。

1993年1月,尹经付同意,从经营的一分公司帐上出资10万元,成立了石家庄市东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尹自任东方工贸公司总经理。其后,尹不再参加施工队的经营管理,而由付华良一人独自经营。

1995年尹敬昌称经营不善,亏损30余万元,让付华良共同承担,付不同意,二人发生矛盾。

遭诬陷无辜羁押7百天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赔偿决定书和桥西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为达到侵吞付在施工队财产的目的,尹勾结晋建公司总经理吕巧录、王双牛等人,勾结晋州检察院,编造了大量伪证,将私营企业的主体“改”成国有资产,将付华良私营企业主的身份改成晋建公司聘用人员。

1997年2月24日,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由晋建公司相关人员带领晋州市检察院将付从石家庄强行带上车到了晋州,随后办理了拘留手续,为其罗织了“挪用资金罪”“侵占财产罪”罪名一个月后转为逮捕。但是,付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1997年11月8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付华良挪用资金罪、侵占罪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付的律师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付的户籍、工作单位、施工工地和所谓犯罪地均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晋州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

1998年4月7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月3日,该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决付华良有期徒刑4年。

付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8年7月27日,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并裁定晋州市人民法院无管理辖权。晋州市人民法院将案卷退回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在省、市两级人大督办下,1999年2月3日,付华良获释。至此,付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羁押长达710天。

三次被拘捕至今未判决

然而,1999年8月17日,付华良在晋州被再次逮捕。

同年9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石刑指字第1号指定管理辖决定书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审批。次日,付再次获释,其间,付被晋州市人民法院羁押了45天。

1999年10月8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示,将此案移交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01 年7月3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向付华良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桥西区检察院认为,晋州市建筑公司帐目中不显示在第五分公司成立时国家对第五分公司的投入,且第五分公司的成立也没有国家批文,所以,晋州市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从而认定付华良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不能成立。

2002年11月19日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市赔字第0002号)发布赔偿决定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应视为对付华良错误逮捕的确认。本案是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故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晋州市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共同赔偿付华良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判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晋州市人民法院共同支付付华良赔偿金32604.9元。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承担赔偿金的1/2即16302.45元。


出尔反尔的桥西区检察院

如今,付华良的子女仍能记得,当宣读赔偿决定书后,老父亲激动的老泪横流,本以为这场长达四年半的磨难终于重见天日,谁成想噩梦只不过才刚刚开始。

2003年9月28日 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在未取消已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又向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同日,为付强制办理“取保候审”。 

2004年4月25日 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今未判决。

“八年冤案”疑点重重

在一份标注时间为1993年3月名为“晋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公司驻石市两个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办法”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公司的固定资产属分公司所有,市建筑公司不搞不调。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决定自已在人、财、物待方面的任免与取舍”的说明。该管理办法明白地表明了石市这两个挂靠单位的财产不属于晋州市建筑公司所有。

记者调查后发现,这份文件中所指的两个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河北省晋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一分公司和二分公司。而晋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公司正是由晋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更名而来。

私营企业的老板付华良从自己公司的帐户上支取款项,怎么就成了挪用侵占国有资金呢?
此外,付华良被晋州市检察院指控涉嫌侵占、挪用资金案的起诉书认定付华良受聘担任晋州市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副经理,指控付华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本单位20余万资金归个人使用。

然而,付华良当庭反问不知他如何受聘的?聘期多长?有何待遇?聘用年薪是多少?奖金是多少?控方并不能拿出付华良受聘的任何证据。由此可以确认,付华良受聘担任晋州市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副经理之说是子虚乌有之说,不能成立。

最为可疑的一点是,自1988年创业以来,付、尹二人均是采取借支款项的方式,实际地分配合伙利益,而且两人支取的款项数字大致相等。既然控方认定付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那同时也支取了大量资金的尹又为什么不同案予以追究呢?

一件本来非常简单的案件,却用了长达8年的时间来审理判断。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轻易地发现诸如以上的种种疑点,经验丰富的执法者们怎么就始终不能辨清曲直呢?

相信总有那么一天,付华良和他的家人能够等到他那份应得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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