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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乎全体新加坡人民生死攸关的案件(图)

 2005-04-29 01:2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每个国家、政府、民族和个人在这个前所未有的历史转折的关键时刻,都必须选择站在正义一边,还是站在邪恶一边,没有人可以脚踩两只船的。

恐怖头子萨达姆和本拉登虽然做出一些小动作,但其伎俩还远不如中共,中共把手伸到整个世界,无论亚洲、欧洲、北美洲,甚至伸到非洲,利用经济利益操控当地的政治运作,所以当代世界的邪恶轴心非中共莫属。

对于中共的定位,法轮功创始人说:“从它喊出其党一定要战胜法轮功那一刻开始,中共邪灵与中共在世间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流氓集团就被全宇宙的众神判了死罪。”大纪元时报说退党保平安。凡是跟随中共、助共为虐的都将随之而去。

新加坡政府在这个时候,对两位法轮功学员做出非法判决,原因是她们2004年4月在新加坡这个所谓的民主社会里散发法轮功真象,揭露了中共,戳痛了中共在新加坡的三个走狗前总理李光耀、前总理李作栋、现总理李显龙。


辨方律师艾尔弗雷德-多德韦尔(右)和黄才华、程吕金两位女法轮功学员。

据了解,虽然表面上新加坡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新加坡有一套非常有效的独裁机制来控制和约束自由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赋予有关权力部门为所欲为的权力,赋予任意颁发或不颁发准证、许可证和证书的权利。说白了就是独裁政权玩法律花招儿。因为是否批准根本不按照法律办,而是完全取决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意愿,申请人不得过问!这和中共邪党的做法同出一辄。

● 在新加坡拥有揭露江泽民制造的天安门自焚真相光碟犯法

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判拥有天安门自焚真相光碟是犯法,而联合国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就正式声明:

我们根据我们确认的事实对法轮功进行了描述。那个政府在行使答复权利时,试图通过把法轮功称作导致死亡和家庭破裂的“邪教”,来为其国家恐怖主义的镇压行为辩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死亡事件全部发生在中国当局的手中;家庭破裂是因为家庭成员们被该政权杀害所致;人们身心崩溃,不是因为修炼法轮功,而是因极端的酷刑、精神病院的拘押和虐待、劳改营里的强力劳动,以及其它类似的做法。根据《国际先驱论坛报》2001年8月6日的报导,(中国)政府承认已经正式批准动用暴力以消灭法轮功。该政权拿出2001年1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所谓自焚事件作为指控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但是,我们得到了一份该事件的录像片,并从中得出结论,该事件是由这个政府一手导演的。我们备有这个录像片的拷贝,以供派发。

到了2005年,在新加坡拥有和派发录像片的光碟还触犯法律?这个政府岂不誓死要做必下地狱的中共的走狗?

● 新加坡政府仇恨“真善忍”

大纪元4月28日报导,2003年2月23日,新加坡两名女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等7人在滨海公园炼功,于2004年5月被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新加坡不在大陆内,那里可以看到不加掩饰的新闻报导,为何新加坡政府仇恨信奉“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他们到底需要什么?

2004年4月的一天,新加坡警方通知被抄身份证号码的7名法轮功学员去中央警署。其中5名被警告,黄才华和程吕金被通知以“无准证集会”、分发和拥有无准证VCD”等有关的8条控状控上法庭。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对黄、程两女士作出非法判决,两人分别被判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两位法轮功学员拒绝接受该判决,表示要上诉,她们于当日晚6点之后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可能将被监禁最长24周。

可笑的是,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被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罪名是因为曾经向警署署长及副署长等邮寄了法轮功真相光碟,光碟主要内容是《天安门自焚真相》。

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曾经为拥有及邮寄光碟申请过准证,但是所有涉及到揭露中国迫害法轮功的影片(包括《天安门自焚真相》)都未获得准证,只有正面介绍法轮功的影片才获得准证。在新加坡,法轮功学员拥有《天安门自焚真相》光碟违法!看来让新加坡人民和警方知道自焚真相对新加坡李氏三个总理来说简直是世界末日!

● 新加坡没有法律:无证据证人却能重判

从案件一开始,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和新加坡法轮佛学会就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陈述理由,要求警方予以撤诉。警方提出无理条件,如果两学员认罪,他们可将八条控状减为两条。

让他们知道真象,让他们能保平安、阖家团圆,这怎么是罪呢?看到一个人溺水将死伸手去救难道有罪吗?所以法轮功学员拒绝认罪,她们说坚信自己讲真象是善良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更没有危害公众利益。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辨方律师艾尔弗雷德.多德韦尔律师在大纪元采访中说,“对于一起刑事起诉案件来说,控方有责任根据所收集到的犯罪证据来证实起诉有充分依据的。而我必须指出的是,恰恰在这一点上,控方是完全失败的。”

对于警方控黄才华 2001年11月23日“拥有12片未经审核的VCD”的一项控状,证据方面的破绽就有:

1)缺报案人(FIR ━ 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2)说有两位警察执行任务但只有一人出庭;

3)当天没收VCD的现场接受单(Receipts)上只有警察签名,而没有学员签名;

4)接受单(Receipt)上缺12 片VCD的内容细节,只有“12 FLG VCD”,

5)接受单(Receipt)上的序列号(S/N)与时间顺序不符,2001年11月23日的序列号跑到2002年去了;

6)警察在被盘问过程中无法举证后又调出2001年11月30日黄才华在警署的口供试图证明,但口供上根本就没有提到2001年11月23日发生的事情。

王宇一博士表示,“法官除断然拒绝辨方律师基于宪法和人权为理由的辩护外,也无视刑事案律师就多个控状根本不能有效举证的事实,坚持对两名法轮功学员处以重罚,这是一起严重的迫害法轮功学员事件。”

● 警方感谢法轮功学员的努力使他们明白真相

早前,黄才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说明她为什么要向警察邮寄法轮功真相光碟。她说,“我们在那里(滨海公园)炼功和讲真相已经有好几年了。一些有正义感的公众在了解真相后纷纷询问如何帮助制止在中国发生的屠杀法轮功学员的非人道行为。”“把光碟寄给警方,是希望警方也能了解真相。但是没想到却因此被警方提控。”

黄女士说,“六年了,(迫害法轮功的)罪恶能够继续的原因是众多善良的人被欺骗了。我要做的就是让人们知道真相,从而唤醒他们的良知,让他们伸出援手,共同制止恶人继续行恶。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法轮功学员也都是这样做的。”

“六年来,我们提供给警方的真相材料无数,他们完全有理由明白这一切。其实中央警署也不否认这些是事实,他们甚至感谢我们的努力使他们明白真相。”

可见这次审判是上面的压力,以李显龙为总理的新加坡政府走得太远了,他们为了讨好中共,帮助掩盖邪党的罪恶,竟然在明明白白了解真象的情况下迫害法轮功学员,这一举动对新加坡人民将意味着什么?!

针对法官的判决,新加坡法轮功佛学会发言人王宇一博士表示,“两位学员拒绝支付罚款是因为她们认为法官的判决极不公正。法官除断然拒绝辨方律师基于宪法和人权为理由的辩护外,也无视刑事案律师就多个控状根本不能有效举证的事实,坚持对两名法轮功学员处以重罚,这在客观上已经是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了。”

● 辩方律师:法轮功学员有权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在结案陈词中,多德韦尔律师指出,由于法轮功在中国受残酷迫害,全世界法轮功学员,包括新加坡的学员,都努力寻求澄清广泛散布的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按照新加坡的宪法,传播自己的信仰是她们的基本权利。她们深切关注中国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强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传播真相并揭露中国政府的谎言将有助于拯救中国同修的宝贵生命。所以这是不容忽视,也不应被随便处理的事情。我们可以假装中国发生的迫害没有影响我们,但是它影响了全人类!

多德韦尔律师指出,中国的死亡人数人在继续上升,中国法轮功学员在监狱和劳教所里仍在继续遭受迫害和死亡。所以,必须将本案的两位被告放在这种背景下考虑。

多德韦尔律师在接受大纪元采访中说,“每个新加坡公民都拥有新加坡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除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民由宪法所获得的权力不应在权力机关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时被削弱甚至剥夺。”

他说, “真正的刑事罪罪犯是存在的,他们是那些为了压制宗教信仰而杀人的人,所以每一个法轮功学员都有权向全世界揭示那些镇压他们同修的暴行,他们的这一天赋人权不应被国家的法律机制所钳制。法律应当是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的工具。”

● 新加坡独裁政府公开操纵法律

法官作出裁决前说,辨方以被告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利作为抗辩理由,但她无法接受。

据法轮功学员透露,在审讯过程中,当法轮功的证人谈到中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时,法官说:“这是中国发生的迫害,这是关于中国人的事情,我们对此没有兴趣。中国发生的迫害与本案无关。”

控方律师指控无准证聚会时,法官说“不管在中国是否有迫害, 不管迫害是否存在, 不管你们在那里讲的是否是真话,都是无关紧要的。你们去鱼尾狮展示法轮功,分发vcd和传单,只要无准证聚会,我们就要起诉你们。 ”

这不是政府操控法律吗?谁说新加坡是民主国家,它明明是独裁统治!

● 新加坡人民生死攸关

法轮功学员认为,法律的立法与宗旨是维护正义,保护善良,所以法律才神圣。可是在新加坡,在处理法轮功事件上已经没有这个内涵了。他们反问,在3月7日,《早报》登了安南表扬并感谢我国积极参与海啸救灾工作的报导,如果按照法官的说法,那么印尼海啸与新加坡有什么关系?天灾无可避免,而中国的迫害是人祸,我们更应该去帮忙新加坡人民因为人祸是可以避免的。

李光耀、李作栋、李显龙这三个丧尽天良的东西帮助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他们在制造人祸──新加坡人民生死攸关!!!(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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