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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参加听证会“惊魂”记

 2005-03-07 20:3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公元2005年3月4日,天气很好,阳光灿烂。

按照原定计划,一大早我从朋友家里出发,赶上上班高峰时段拥挤的地铁,奔徐汇区市司法局。出地铁,看了一下时间,9点还差几分。应该再有5、6分钟就到达目的地了。

我拨打郭律师的手机号,想问问他到了没有,告诉他有朋友来支援他。“您所拨打的手机正在通话中……” 我又拨了约好9点钟在司法局门口碰头的一位记者朋友手机,信息提示说“暂时无法接通”。

挂了电话,打算过会再拨。

正在这时愚文的电话打进来,告诉我:“小乔,我刚跟郭律师通过话。听证会地址改了,改在丁香路600号浦东司法局。”

我心中一惊!从这儿的市司法局赶到那里,打的也得至少半小时。我说:“这是他们故意搞鬼!”

“是的。郭律师刚在电话里说:‘他们临时改了地点,昨天晚上才通知我,他们是故意这样做的!’”

我问愚文:“你现在在哪里?”

“我叫了的士准备赶到浦东去。也许还来得及。”

我告诉他我的方位:“我现在衡山路吴兴路口。你到哪了?方便过来接我吗?”

“我已经走过了,在岳阳路附近。”

原打算如果离得近,就让他兜过来接我,再转到司法局门口接上那位记者朋友一起去。看来他心急,是上了出租车再联系我的。

“那你先走吧,我还约了位朋友,手机打不通,我过去看看。”

我们互道再见挂机,我再拨郭律师的电话,这回通了。

“郭律师,我是小乔。刚才愚文告诉我他们临时改了地址?”

“是的,我昨天下午5点多才接到通知。”

“那你怎么不打个电话说一声?”

我心里直感觉“上当”!后悔昨晚因怕打扰郭律师做准备工作而没有打个电话确认一下。

“他们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不想有人去!我也听到已经给你可能还有别人施压不许参加听证会,就想算了!不愿再连累朋友。所以基本上没跟人说。”

“现在赶过去可能要迟到了。他们又可能以这为借口不让进。”

“算了吧!其实想也想得出,他们只是在走走过场。多来点少来点人结果都一样。”

郭律师的语气中透着无奈。

“我尽量赶过去吧。郭律师您保重!”

未等郭律师再回话,我匆忙挂机,因为隔着二三十米远的距离,我已经看到一张“熟悉的面孔”在冲我笑容可掬--是那位与我见面不下于十余次的市公安局便衣警官李某。我意识到“气氛”明显有异。

此时转身就“逃”未免显得很没风度,而且本人的速跑、长跑都绝不会是警察同志的对手!于是我也笑着迎上前去--

“两位辛苦了!等我很久了吧?”

一边用眼睛余光扫射了一下周围,感觉司法局门外有不少“闲杂人等”和车辆。另一位年长些的警官记忆中是第四次见面,我曾请教过“贵姓”,由于他的上海口音,我拿不准他是姓LU或LIU。

李苦笑道:“一大早在你家楼下吹冷风,等到8:30没见你出来,估计不在那,就到这等了。想不到你居然‘狡兔三窟’……”

3月1日,也是这两位警官在市中心的某宾馆跟我“恳谈”到深夜,目的是要说服我写下一纸书面保证“保证不参加3月4日郭国汀律师听证会”。

当时我十分不解!很诚心、虚心地请教他们,究竟有哪条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哪几种情况下不可以参加此类公开举办的听证会,我小乔属于哪种情况,只要他们说的在理,这份“保证书”我一定签。

他们试图从“政治立场”以及“上海的稳定大局”等高度“浅入深出”地向我解释我一介平民小女子旁听一个普通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与“大上海”1600万人民乃至全中国13亿广大人民的“稳定”之间的相关性,并再三强调“我们是为了你好!”“对你负责!”

我还是不能理解!所以理所当然地拒绝了签署那么一份在我看来毫无道理的“保证书 ”。

最后,他们退而求其次要求我写清楚我一定要去这个听证会的理由,好跟上级作个情况汇报,当时我写的是:

本人保留自己依法参加郭国汀律师“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权利,理由如下:

1.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权利;

2.出于好奇心和了解事实真相的目的,“兼听则明”,此事上我不想“偏听偏信”郭律师的“一面之辞”;

3.郭律师作为我的朋友,我曾在电话里答应他我会“尽量”到场(没有保证“一定”到);

4.我认为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提高认识水平的机会。

谈话之后的第二天起,我在朋友处“流浪”了两天,没有回家里住。

我问李警官:“没到我家里看看?”

“没有!我们尽量不打扰到你妹妹。”

我觉得他们还算“仁义”,就爽快地上了他们的车,一边发短信告诉郭律师:“我临时被警方截走,祝好运!”并将此消息转发给别的朋友。

此后我在警车上契而不舍地拨打那位原本约好的记者朋友电话,因为担心他也同样遭遇了“劫持”。这时坐在我旁边的李警官接了个手机电话,告诉司机座他的同伴说他们有同事被“抢”,他要去“支援”一下,让我们在车内等他。

我说“谁那么胆大包天居然抢到警察同志头上了?”(事后我得知这是他们的一位女同事想象力丰富,在“追捕”前来参加听证会的网友时随口对路人喊“抓小偷!他抢了我的包!”)

李某瞪了我一眼道:“都是你们这些人牵制警力!所以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忙不过来。”

我懒得跟他争辩,继续拨打我的电话。李下了车,我们等了有十多分钟。在孜孜不倦拨打了半小时之后我终于拨通那位记者朋友电话,他告诉我一早去单位“点卯”后正待出门(他的工作性质平时可外出自由采访),被单位领导留下来正在谈话中,所以没去成,打我电话也打不通(他说手机时有故障,至今我和他的手机之间互
发短信无效)。

这时车开到“永嘉路460号天平派出所”,警察示意我下车,我正好告诉这位朋友地址,并调侃道“估计我今天有可能一整天沐浴在党的阳光下了”,他电话里告诉我你完事之后打电话跟我联系我过来接你晚上请你吃饭“压惊”。我提醒了他我现在已被警方升级为“敏感级人物”,他与我交往密切当心对自己不利影响到“体制内饭碗”,他当即表示不怕!我说好的完事后我和你联系。此时催我下车的警官LU某已很不耐烦,,并喋喋不休地责怪我“不礼貌”等等。我感到很好笑!觉得你们毫无道理“劫持”我,“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倒显得“很礼貌”?

他们将我领进天平派出所一间小屋,很出乎意料地,进来一位穿制服的女警,面无表情地对我说:“把衣服脱了!”

我诧异万分!从椅子上跳将起来!严肃地对她说:“请你出示我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法律手续和依据!凭什么对我搜身?”

她只是回答:“我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我一边提出“抗议”,她已经一边动手脱去我的外衣。“反抗”必然只会引来更为“狼狈”的场景,所以我放弃了“武力抗暴”,只表示“我要向你们纪律监察部门投诉!”当我询问她的姓名和具体工作部门时,她以“沉默”作答。我当时气糊涂了!居然忘记查看她制服上的警号。

她将我全身上下摸了一遍,又翻出外套衣兜里的东西,甚至还将皮夹子打开来看。我嘲讽道:“钱包有什么好看?我钱少了谁负责?”

她说:“这你放心!我们是警察。”

“我有什么好放心的!我一个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就受到这样的对待!我现在对上海警方完全丧失信心!”

这时李某进来,表情一愣!对那搜查我的女警说:“误会了!没有必要!”

然后对我说:“我代表警方向你道歉!是我们工作没协调好。本来不应该出现这个场面的。”

我回答他:“我接受你个人的道歉!但不接受你代表上海警方的道歉!刚才我已经跟你这位同事说了,我对上海警方完全丧失信心!同时从现在起,我们以往的一切协议无效!我会就今天的遭遇向你们纪律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保留我向外界包括在网上公开所有事实真相的权利!当然我可以顺带公开你刚才说代表警方道歉了。”

他说:“如果你在网上公开,我就收回刚才的道歉。”

我说:“可以!那么我只说我被无理搜身,省去你刚才的道歉。或者原样说你先说道歉了又说只要我在网上公开你就收回道歉。”

这时刚才被那女警从我衣袋里搜出放在一旁台子上的我的手机响起,我拿起接听,刚说了一句“他们刚才对我进行了无理搜身……”与李警官同来的LU警官一把抢过我的手机!我大声质问:“我凭什么不能接听电话?我现在是‘犯罪嫌疑人’吗?我一再地要求你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和凭据,为什么没人理我?”

他将抢去的手机又丢在台子上,我不服气地拿起,按照刚才那位朋友的“来电显示”回拨过去,手机里朋友叫着我的英文名“LISA姐……”我说“我就是让你听一听,他们在暴力抢夺我的手机!”

LU某冲动地又来抢,这回我没有轻易交出手机,说道:“那你就必须从我手上抢过去!”

在一阵“争夺”之后,手机被迫易手,我对朋友短暂的“现场直播”也被挂断。抢夺中我右手拇指被划伤流血。我举着手指给那家伙的同事看:“我已经流血了。我会在网上控诉警方的暴行!同时我们以往达成的一切‘协议’从即刻起失效!”

1月因悼念赵公之事被他们多次谈话后,我在压力下“被迫”做了一些妥协,答应他们暂不参与网上签名、网下聚会等等。

我言辞激烈地“抗议”了LU某的“暴行”,并再三要求知道他的姓名说要投诉,他语带威胁地说:“我现在没有必要告诉你!等必要的时候会告诉你的!”

言下之意,看来是到了他在3月1日夜里再三地威胁我的沦为“阶下囚”的那一天才是“必要的时候”。

其后LU某从我视线里消失,换了个我第一次见到的女便衣和李某来对付我,我例行请教那位女便衣警察姓名,她说你问他(指一旁的李某)。再问李某,李某不说,还很“仗义”地表示你要“投诉”今天的事情可以都算在我头上。他们不准我再接拨电话与收发短信,我也以拒绝吃他们送来的午餐盒饭抗议“非法拘押”!当他们表示我“非法拘押”的说法过于言重了,我立刻表示:“那我可以自由地走出派出所大门吗?我现在没有丝毫的兴趣继续跟你们交谈,请让我走!别拦我!”

我作势要走,他们立即阻止:“坐下坐下!再聊聊。”

我说:“这说明我不是自由的。那不是‘非法拘押’又是什么?”

直到此时我才想起,早晨接愚文电话时我还“天真”地以为,是上海司法局的“门卫 ”或什么“工作人员”告诉愚文改的新地址的,现在才意识到不可能会是他们!愚文一定是电话问了郭律师的,而且他多半没被市司法局门口的“警察同志”们看到,否则极有可能也被请来吃盒饭了……

下午1点多时,李和他同事要给我做“询问笔录”,我坚持一定要查看这位“老熟人”“老朋友”的工作证件并抄写证件号码与具体工作部门,并告诉他主要目的是为投诉时有个凭据,当然这也是我的权利。结果他出那间办公室打电话十余分钟后告诉我不可以,我说那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并且告诉他这也是今后任何时候他们为我做任何“笔录”的前提条件。

结果笔录没做成,下午3时许浦东公安分局两位小乔之前曾见过面的警察来接走小乔说送我回家,跟他们走出“局子”时,我问是否已重获自由,表示暂时不想回家也不需要他们送,问可否我自己去朋友那,此要求遭到拒绝,他们开车将我送到我住处楼下,约4时许我回到家中。

想起一天里小乔为了要参加一个公开举办的“听证会”而受到的“惊吓”,以及事后得知的当天我几位朋友的类似遭遇,我感到,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号称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这一幕荒诞剧,是这个“现代化”都市的耻辱!

2005.3.7.于上海


附: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投诉函

(已发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公安局网页说明文字:本邮箱主要用于执法投诉和公众监督)

另拨打110请教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或联系地址,被告知可联系这个电话:021-62325322拨通该投诉热线后,值班民警不肯透露姓名,只说有事可告诉他。当他听了我电话里诉说的大致情况后,详细询问了我的个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然后表示,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电话里一时说不清楚,可以寄信到“福州路185号”反应情况。当我询问可否由本人将投诉材料亲自送去,答复曰“我们不接受上门投诉的”。已
发信至上述地址,“收件人”为“上海市公安局监察大队”。有任何答复我将及时通报网友,敬请关注。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

投 诉 状

投诉人:李剑虹 身份证号310***

住所:略

联系电话:略

被投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手机130**)及其同事

因被投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拒绝作为当事人的投诉人提出的依法查看其工作证件的请求,且**只自称其是“市局的”而拒绝透露具体工作部门,**之同事甚至拒绝告知当事人其姓名,故投诉人不知**与其同事之具体工作部门,且不知其他几位“执法”警官之姓名。

事由:

投诉人李剑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2005年3月4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前往参加上海市司法局举办的关于郭-国-汀律师“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却遭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官及其同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凭据下对本人非法拘押5小时余(上午10时前至下午3时,在永嘉路460号徐汇公安分局天平派出所),其间并未有人向我出示任何我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法律手续和相关凭据,但我却被一位身穿制服不肯透露姓名和具体工作部门的女警(估计是天平派出所工作人员)贴身搜查,当我对此表示“抗议”并请她出示我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相关法律手续和依据时,她只回答:“我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并逼迫我脱去外衣;当有朋友拨通我的手机,我在正常接听时,与**警官同来、据说也是市局的、但拒绝向我透露姓名的某警官粗暴抢夺我的
手机,并在抢夺中致使我右手拇指出血。

投诉人认为,本人只是依法参加上海市司法局公开举办的听证会,无任何违法行为,而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这完全是一种毫无法律根据的“违法执法”与执法部门“知法违法”的行为。此种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和粗暴无理对待合法公民的行径已令本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

中共总记和国家主席胡涛先生曾多次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以人为本,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就在本人受到上海警方“非法拘押”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先生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称:我们所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民___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此,投诉人认为本人作为上海市的守法居民,今日受到上海警方的违法粗暴对待毫无法律依据,也完全不符合中央政府的施政方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所说的“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本人在此就以下问题向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1.本人被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无任何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非法剥夺人身自由5小时以上;

2.徐汇分局天平派出所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警对本人非法搜身;

3.**同事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市局警官暴力抢夺本人手机致使本人手指流血。

投诉人认为,以上行为是对本人合法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投诉人要求以上三位警官依法纠正错误,向本人正式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请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答复。否则,本人将保留行使依法对上海市公安局“违法执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礼!

投诉人 李剑虹

2005.3.4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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