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久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送回他妄想逃离的祖国。押解他走下飞机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中国警方随即向余振东宣布:因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在两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该案堪称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这与两国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是分不开的。”正在北京参加“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四次会议”的Thomas对此作出高度评价。
遣返余振东不只是“个案”
记者:打击腐败是一项全球行动,遣返余振东是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今后,两国政府之间是否可以建立一个联合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机制?
Thomas:我参加的这次会议,美方代表团由国务院、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组成,中方由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组成,这一会议机制已经成功运行了7年,对于两国开展司法合作产生了十分积极的效果。
我们与中国政府在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如:联合打击发生在两国的刑事犯罪,建立更密切的执法程序合作与信息共享。多年来,我们之间的合作非常愉快,而且关系越来越紧密。
余振东携巨额腐败资金逃往美国,我们在取证、信息共享和刑事调查方面共同协作,合作十分顺利,最后使这名贪官得以被遣返回中国。但前提是,我们必须要确定他携带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以便将余振东这样的腐败贪官及其腐败资金送回中国。
记者:中国有法律专家认为,余振东案只是中美司法合作的一个成功个案,并不意味着中美两国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套长效的贪官遣返机制,中美两国的司法合作仍只停留在“一事一议”的层面?您对此持什么观点?
Thomas: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总的来说,任何一起发生在中国的刑事犯罪活动,只要经由中国的司法部门告知联邦调查局,我们就会协同开展信息共享、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合作,联邦特工也将正式立案侦查,启动刑事执法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揭露报道不能启动联邦调查局的调查程序。
应该说,任何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国,只要中国司法部门向我们提出调查的要求,而且我们也查证其确实在中国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就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中美司法协助协定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您参加的这次会议中,中美两国代表热烈探讨的议题是什么?
Thomas:信息共享、打击经济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反恐等刑事领域的议题都是我们讨论的热点。
记者:但是两国之间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你们是如何开展执法合作的?
Thomas:虽然中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我们在2000年就已签署了《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协定》的框架下,美国有义务向中国提供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证据。
我举个例子,如果美国司法当局接到了中国司法部门(主要指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商业罪案记录的报告,联邦调查局就可对其立案调查。
当然,随着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会议的经常举行,这个框架正在向一个更高的平台发展。
根据美国法律,关于两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的事务,并不由联邦调查局决定,而是由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负责,最后形成法案,提交参众两院表决。那将是中美司法合作的最高平台,而且已经达到了政治层面。
美国不欢迎外国人携非法资金入境
记者:据报道,美国是中国腐败官员潜逃的主要目的国之一,如中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利用其腐败资金在纽约购置了多处房产。请问美国法律对此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说,因为这些外逃贪官带去了大量资金并在美国投资,因此,他们在美国获得了法律上的“特殊对待”?
Thomas: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本人并不知道杨秀珠。但如果中国的司法部门向我们提出调查的要求,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可以明确地说,美国不欢迎任何携带非法资金或犯有非法行为的人士入境──无论他(她)是否在美国投资。
记者: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02年10月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请问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两年多来,它的工作开展得如何?
Thomas:联邦调查局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其职责包括反恐、打击毒品和有组织犯罪、对付损害美国利益的经济犯罪等。这个机构成立后,中美两国执法部门搜集的资料由此能够更方便地交流,双方关系更加密切。从更高层次看,这也是中美在国际社会上协同一致的一个方面。到目前为止,它与中国司法部门的合作非常成功。
背景介绍
美国联邦调查局
联邦调查局(FBI)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美国联邦一级对付恐怖活动的责任归司法部长,他负责协调全国的各类执法活动。司法部长授权联邦调查局为打击恐怖活动的首要政府机构,具体地说,联邦调查局既负责调查美国国内的恐怖主义组织和活动,还有权调查境外针对美国公民的恐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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