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规定,拒绝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及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公然以书面之法律文书不作为的形式,违法剥夺张林申诉(行政复议)期间的治安行政拘留之裁决暂缓执行权。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中段、后段,蚌公(禹会)决字[2005]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负有法定义务载明如下内容:
“被处罚人张林,如果你对本拘留处罚决定(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诉(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如果你或者你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在申诉或因不服申诉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本拘留裁决,暂缓执行。”
然而,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却以违法不作为的形式,拒绝履行上述载明义务之法定程式。
同时也呼吁张林妻子,立即为张林向公安(员警)当局提出担保人请求,要求立即放人;呼吁张林立即申诉(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3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上诉---依法必胜。
我们国家已经拥有这方面的案例,至少我本人就是该类案件胜诉当事人。同时也希望安徽蚌埠法院也能和黑龙江伊春法院一样,起码在此类案件中,秉公执法,依法判决张林胜诉。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如果判出不同的结果,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也会进一步损害国家形象的。
当然了,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如果能够主动依法纠正这一知(执)法违法的错误行为,并以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为榜样,积极主动给予国家赔偿,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赔礼道歉,将是最明智的选择。
呼吁人:冯岩(并请求海内外声援)
二○○五年二月四日
呼吁人联系方式:
冯岩,黑龙江省伊春林业设计院(提前退休干部,公民维权支援者)
电话:0458-3622657 ,msn:[email protected]
电邮:[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邮政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铁林小区15号信箱
邮递区号: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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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家)电话:0552--4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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