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唐金喜;男;1949年10月出生;住:宿州市北关响李西段二巷14号。
被申诉人:宿州市大地拆迁事务所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定被申诉人以拆迁摸底公告为名,实施拆迁评估程序和行政管理行为违法。评估数据内容不真实违法。
2、依法判令第三人给申诉人应有土地市场价格合理补偿。
3、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 年10月2日,由被申诉人在申诉人的居住地段张贴了拆迁摸底公告,并以拆迁通告的形式和程序向被拆迁居民提供和推荐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并滥使行政权力,命令将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协商选择结果,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被申诉人的违法行政管理行为直接的违反了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且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申诉人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程序,用“拆迁摸底公告”代替“拆迁公告”,推荐拆迁评估单位名单,并限三日内报其办公室,以此,剥夺被拆迁居民的应有各项权力。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53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建房字(2002)106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写明:根据第15条规定:“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的评估名单之日起10日内做出选择,拆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主管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以外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而“拆迁摸底”公告,却超越法规规定,却在拆迁公告批准前就行使行政管理权力,限被拆迁人三日内就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并不准许选择其提供评估单位以外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专横跋扈,非法剥夺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
2、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32条:“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应当到现场实地勘察,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如有必要,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人员到场。”33条:“估价鉴定机构不得以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交的,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资料为估价鉴定依据。”
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响李居委会的开发拆迁,不是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日期开始,而是以“拆迁摸底”公告之日就开始。这违反了法定的程序,非法剥夺了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单位的权利,又非法的剥夺了申诉人参加评估的权利,且严重违反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二、由第三人制作的虚假评估单是单方面制作的。评估单缺少市场价土地补偿的项目,这侵占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构成: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建设工程安装费;4、附属工程费(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配套公共建筑及建设费);5、管理费;6、投资利息;7、利润;8、税金。”
第11条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对像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院落。”
而虚假评估单的数据,只仅每平方米500元左右,这远远低于市场售房价的三分之一,这是很不公平的价位。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评估单上面,也都明确定明是房屋评估价格,根本就没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因此,应该由第三人重新补偿给申诉人。绝不能借用手中的职权侵占申诉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制作的安置土地面积是有价安置,而被拆迁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征用,应予纠正。
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安徽省人民政府135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而第三人违法制作的产权调换合同书很明显是很不公正的,上面只仅写明是房屋的价格,而对申诉人安置是建房地皮,但却是有价安置,而申诉人使用的土地变马了无偿征用,没有计算市场土地价格,再据以区位地段的商品房售价相比计算,申诉人是三类地段,而四类地区汇源小区的楼房售价是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而我们只仅是其售房价的三分之一。因此,用比较的测算,这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公平公正内容的评估应予撤销。
四、被申诉人准许参与拆迁活动是违法行为。
宿州市大地拆迁事务所是墉桥区土地局临时组织的拆迁单位,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是个没有拆迁资质的拆迁队伍,尽管该拆迁事务所在该次违法拆迁活动中掠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不正当的手段,得到有关领导人的庇护和支持,但绝对不能掩盖其违法拆迁的事实。
被申诉人以拆迁摸底公告的形式,实际已经参与同意第三人进行违法拆迁活动,当被拆迁居民和申诉人曾多次去中信评估事务所责任评估公司要求认真落实拆迁补偿标准时,该公司曾于2004年3月5日曾给申诉人《关于北关响李房地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一页5行写明:“……拆迁有关人员于2003年10月2日进入现场,张贴公告,进行摸底,我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出具评估单。”第二页《关于现场勘察测量问题》并解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是2004年1月1日才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言下之意是该拆迁是经过“拆迁许可证”,是完全合法的拆迁项目。因此被申诉人所答辩自己无任何责任,说法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被申诉人直接违反第77条规定。
五、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是明显错误裁判,应撤销重审。
1、2003年10月2日被申诉人在北关街道响李居委会张贴《拆迁摸底公告》,在公告中提供了四个拆迁评估事务所和公司单位,限被拆迁居民三日内选择,并且不允许被拆迁居民选择推荐以外的评估单位,实际上摸底公告已替代了《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2、《拆迁摸底公告》是被申诉人加盖公章的布告,被申诉人推诿答辩说:“发现是集体土地,不符合拆迁条件,就没有发放《拆迁许可证》,就没有再管再问了。”这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反了法定义务,都对管理相对人,国家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3、被申诉人既发现了申诉人所居住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符合拆迁条件,并没有再次张贴公告声明原拆迁摸底公告无效,推荐评估单位无效,而是把摸底公告中推荐的评估单位作为正规的拆迁评估规范程序,使第三人进行违法拆迁活动的,这严重的侵犯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有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63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5条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一、二审行政审判庭法官,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案件,却掩盖了事实真相,判决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被申诉人有批准拆迁行为,褂,申诉人已提供了其拆迁摸底公告的复印件,其摸底,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行为,被申诉人已在拆迁摸底公告中实施。
怎么能说申诉人没有提供其批准拆迁的证据材料呢?被申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第17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重审。
呈:中央领导人
申诉人:唐金喜
二OO四年十月七日(加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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