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万州九月四日电(记者范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重庆开县“一二·二三”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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