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世界知名的美国朗讯公司突然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包括朗讯(中国)的最高长官 董事长兼总裁、首席运营官、市场部主管以及一名财务经理。公布的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朗讯总部还声称他们已向美国司法部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不力的问题做出了说明。
这件事在中国业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目前粗略统计,美国《财富》500家大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有项目。美国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一般享有管理严密、遵纪守法的较好声誉,朗讯丑闻是在中国爆出的一个冷门,引起各种议论是很自然的。为此有必要对朗讯事件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略加评介。
首先,美国为什么要制定反海外腐败法?溯本求源,这个法案是在1977年诞生的,它是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调查更引起了轰动效应。证券交易委员会1976年5月12日报告给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洛克希德公司秘密向客户支付过数百万美元巨款。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在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之间为夺取菲律宾核电站合同所进行的激烈斗争。尽管西屋的技术较差,但它为了获得两座价值500万美元的核反应堆合同,竟然付给伊梅尔达 马克斯的亲戚1730万美元。这笔贿赂的效果是使以后签订合同的价值在两年内飙升到10亿美元。到20世纪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他们在国外有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超过10亿美元。以参议员弗兰克 切奇为首的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进行了长达几天的听证会,福特总统批准建立了一个内阁级的工作组,由商务部部长当主席。其结果就是通过了1977年的联邦反腐败法。
制定这项法律并不单纯着眼于伦理道德,而是因为腐败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如果说有腐败行为的美国跨国公司在几千家中占20%,那么80%的公司的利益就要受损。另外,行贿还破坏了美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使美国的对外政策陷于危险之中。
《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呢?联邦反腐败法有两组主要条款:会计条款,它包含该法的第102条,以及反腐败条款,它体现在该法的第103和104条中。实施这些条款的责任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之间分工的。司法部执行联邦反腐败法的刑事案件,有绝对权威实施刑事的或民事的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根据民法执行第103条。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的成效取决于对条款的解释,以及两个执行部门的实施力度。历届政府的政治理念也起着重要作用。在福特政府期间,国内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为了起震慑作用,随后卡特总统则对国会施压,要求把跨国腐败行为判刑。里根政府削减了有关部门处理公司错误行为的执行经费。此后,在里根和布什政府时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态度。对此华尔街日报把它归因于这些部门被市场上的“坏人”所盘踞。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政策又有变化,对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力度。1996年,洛克希德 马丁公司、波音公司和IBM或是承认犯罪,或是在《反海外腐败法》的控诉下接受调查。根据这个法律起诉的一个最大案件是洛克希德 马丁公司为赢得埃及政府的飞机合同而行贿。
朗讯公司为什么要自报家门揭露丑闻呢?应当说有这样几个背景:第一,自2002年美国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了严厉态度,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雷法》。从此以后,大公司的不法行为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督,而且一旦违规暴露,就要受到很严厉的惩罚;第二,去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反腐败公约,营造了一个国际上围剿腐败行为的氛围,给有不法行为的大公司增加了压力;第三,2003夏天,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对朗讯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做了调查,并进行了处罚。这是前车之鉴。
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首先,朗讯公司的做法是明智的,在公众面前敢于自己揭露疮疤,可以提高自己的诚信度。纸里是包不住火的,等到别人揭露出来再认错就被动了;第二,对中国来说,朗讯公司的作为应当受到鼓励,第三,要反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也要反对企业的腐败行为,因为它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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