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
一
我在2003年6月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中,要求就我国自1957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教养有关规定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问题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见附件)。可惜的是,尽管网络舆论对此反响强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踟躇徘徊,未能迈开实行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国务院也没有即时废除劳教制度的任何迹象。
需要正视的是,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教制度的确关系重大,它涉及到立国之本:是人治还是法治?是党大还是宪法大?是官贵民轻还是民贵官轻?
如果仍然实行人治,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就是“法”,宪法只是摆设、花瓶,那么启动违宪审查,等于宣布从此违宪的文件和讲话不灵了;废除劳动教养,等于从此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那还行得通?!
但中国共产党早有庄严承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1982年宪法通过20周年的讲话中也提出:“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如此说来,党和政府应当有决心摆正自己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党的政治局或政治局常委会都应服从宪法;宪法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轴心,除此之外没有甚么别的中心;只要中央不违宪,就不应当害怕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会削弱党的领导;实际上,只有依照宪法治国,才可以保证党的长期地位。
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新的领导集体能够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拿出应有的魄力、决心,迈开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二
劳动教养已是千夫所指的恶政。尽管劳教制度在历史上起到了处罚“不够判刑标准的轻微违法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的作用,但政府以违宪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违法,是否得当?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
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被劳教者、其中包括被迫害者已有350万人以上,其恶劣也可谓罄竹难书矣!
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肃酒泉市夹边沟劳教农场,3000名右派中有两千余人死亡。(见《夹边沟记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为“诽谤省里主要领导”、“反程维高集团”的罪名而被授意“判几年徒刑”,但因缺乏证据,被劳教两年。
沈阳公民周伟因举报马向东等人的腐败问题,被劳教两年。慕绥新也将举报他的人送进了劳教所。
山东记者贺某因举报区教委主任的腐败行为而被劳教3年。
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
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
鲁北在《劳动教养还要试行多久》一文中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情况:有一名劳教人员病得很厉害,几天没有吃饭了,两只脚肿肿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时从嘴里发出救命的微弱呼声。但干警仍说他是装病,有一天,当其他劳教人员向干警报告他不行了,医生来到他床前,号脉后却说:没事,心跳正常。转身就出来了,也许房间的气味使他受不了。我问他怎么样?他说,没事,装病。没过十分钟,这位劳教人员就停止了心跳。
广西某地公安局仅仅根据一封恐吓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关当局为了彰显打黑政绩,极力拼凑“黑社会”,把相互不认识的、刚来打工的都说成是黑社会成员,头一天刚经过公安局批准购买的矿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当局发动舆论工具广泛报导,于是乎,案件上升为上级督办的大案、要案。尽管经过核对笔迹后发现恐吓信与这些人无关,但他们仍将许多民工送去劳教,以显示没有抓错人。
大量的事实显示,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部份官员作恶的工具。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或民事纠纷范畴的人送去劳教;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有的突破劳教对像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有的将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或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劳教代替刑罚了事;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以劳动教养的方式继续关押,使超期羁押合法化。最近中央不容许超期羁押,许多地方就代之以劳教处理;有的混淆劳动教养与治安处罚的界限,把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劳动教养;有的徇私枉法,蓄意报复,对不应劳教的予以劳教;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甚至一律劳教三年;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甚至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了事,等等。
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如此变形、走样,如此声名狼藉,现在还有一些人主张保留它,使之法律化。这是明智的政府绝对不应当听从的。
三
我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可以以“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替代其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处理。“治安处罚法”必须,一、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而不应是国务院或部门的行政规章。二、有简易的司法程序和审判。三、赋予司法救济手段和上诉等权利。四、完善监督机制,杜绝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的随意抓人。五、受处罚期限低于刑法中的最低有期徒刑。
有了“治安处罚法”的替代办法,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还有甚么理由不寿终正寝呢?
综上所述,时直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将成为“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我们翘首以待。
附件:劳动教养制度违宪违法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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