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50年,几名工人在黑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施工时,从地下挖出两个大铁桶毒液,其中一名工人当场中毒死亡。1987年10月17日,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煤气公司基建工地施工人员挖出一个长约1米、直径为三四十厘米的铁桶。接到报告后,区公安局请求第一重型机械厂职业病科的医务人员前来检验,结果导致李国强等多名医务人员及病房患者中毒。 80年代中期,某军区在查阅了约两卡车的资料后,初步得出结论:侵华日军遗留在齐齐哈尔市的毒气弹等化学武器约有20万件之多。如果齐齐哈尔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市民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如今的8.4毒剂事件就不可能再次发生。
据中国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在中国境内已知道的约有200万枚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炮弹,即使按日本的统计也有70万枚左右。至今为止中国已有10多个省发现过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约有2000名中国公民在和平年代里遭受伤害。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共同签署了销毁在中国遗弃的毒气武器备忘录。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原则上2007年4月处理完毕。既然在中国境内有如此众多的侵华日军遗弃的毒剂武器,中国政府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有责任探查发现化学武器,防范其对百姓人身生命安全的侵害。在化学武器遗留嫌疑较大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勘查机构,特别是地下挖掘采取跟踪监督与对施工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关的教育。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调查与防范机构。
8-4毒剂泄漏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施救措施也是漏洞百出,毒剂灌进行开发式运输以至化工厂更夫受伤。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生命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督促、监察可能发生对人民人身安全的隐患,要依法履行职责。而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也有责任进行协调解决,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否则就是失职,按照中国国务院的302号令的有关规定,要进行追究。作为政府,你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如果连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都毫无保证,所谓的政府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8.4齐齐哈尔的侵华日军遗留毒剂伤人事件并非是首次,可是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并且这次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不是采取相应的措施,设立专门的侦察防范机构,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而是转移视线转嫁仇恨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日本政府是应该为此赔偿,可是赔偿再多的钱能挽回死难者的生命吗?能使受伤害的百姓恢复健康吗?真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毒剂泄漏,还有多少人受到伤害才能唤醒政府官员麻木的良知!
马明阳
20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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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