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学校无权对学生罚款。据报道,该校校长说,这项制度是学校从2002年9月新学年开始时制定的,已取得大多数家长认同。制度规定,两次以上到校外网吧上网的学生,学校规定将给予200元罚款。乐女士孩子9次到外上网并写了3次检讨,公开检讨一次,屡次犯错才遭此处理。在学校看来,对乐女士孩子处理并无不当。其实,学校没有意识到,学校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该案中,学校要求乐女士孩子检讨是可以的,但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却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便真如校长所说“已取得大多数家长认同”、“学校也不使用罚款,将把这笔款项捐给希望工程”,但因为这些规章制度中关于罚款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学校所实施的罚款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有了罚款的错误在先,学校再将罚款捐希望工程就是错上加错了。即便是合法的罚款,对罚款收入的处分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可随意处分,说捐赠希望工程就捐赠希望工程了。同时,依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青基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之一是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这里的“自愿捐赠”十分重要。从学校的角度看,将“罚款”交给希望工程似乎是自愿的。但是,由于学校罚款于法无据,学校的这种行为就有强制学生捐款给希望工程之嫌了。这无疑违背了捐款自愿的原则。此为荒唐之二。
更荒唐的是,当学生家长找到校长时,校长竟振振有辞,说什么“已取得大多数家长认同”、“学校也不使用罚款,将把这笔款项捐给希望工程”等等。作为一校之长,竟如此法盲,值得深思。校长违法治校,如何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意识?
- 关键字搜索:
- 学生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