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窦娥还冤!”6年间,在遮天蔽日的高墙内,他的生命几度轮回---两次死刑,一次死缓,最后一次无罪释放;“还我清白!”两年后,摘掉脚上沉重的死囚镣铐,
“老天,你终于开眼了!”1月15日,接到第一笔7万多元的赔偿金时,王有恩夫妇喜极而泣,一个个与死神擦肩而过的梦魇,一场场艰难诉讼中的辛酸苦痛,都在这一刻,化作串串苦涩的泪滴……
“情杀推断”有板有眼:“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
据哈尔滨日报报道,9年前,33岁的工人王有恩做梦也不会想到,在平静中生活的自己会卷入一场血腥的杀人案,并从此背负“碎尸恶魔”的罪名。
1994年10月7日中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老者在江边垂钓时,险些被眼前突如其来的一幕吓昏---那是一具男尸,无头、无四肢……后经认定,死者是牡丹江市第八水泥厂几天前失踪的职工---王俊波!
一向为人老实的王俊波,为何遭此毒手?凶手又为何如此残忍?
案情扑朔迷离,警方深感棘手。这时,一份举报打破僵局:王俊波生前与邻居王有恩的妻子米巧玲关系暧昧!“王有恩不堪其辱,心怀愤恨,有杀人动机!”警方这样的“情杀推断”似乎顺理成章。当天下午4时,呼啸的警车带走了不知所措的王有恩夫妇。
在郊区分局,接下来的5天5夜,成为王有恩至今无法摆脱的梦魇。
“一开始我拒不承认,可他们却说‘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在连续5天5夜的审讯后,王有恩终于“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还“供出”了作案时的工具---从邻居家借的斧头!与此同时,妻子米巧玲也彻底地向警方“坦白”了所“看到的一切”。至于“招供”的原因,夫妇俩惟一的解释只有4个字---“熬不住了!”
一起震惊当地的“碎尸案”,就这样“真相大白”了。在看守所里熬了两个多月的妻子米巧玲,因“坦白彻底”,于12月6日被放回家中。
“你到底看没看到他杀人?”面对亲人痛苦地一再盘问,米巧玲心中的酸楚像火山一样爆发了:“他肯定没杀人!”说这话时,她眼里噙着泪,嘴角咬出了血……一家人随即赶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讨说法,却不被理睬。4个半月后,米巧玲因“翻供”被重新收审。
在牡丹江市的批捕意见书中,详细地记录着夫妇俩“十恶不赦的罪行”:“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有恩让米巧玲将王俊波叫到自家,趁其不备将其打昏而后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成8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4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抛入牡丹江中。案发后王有恩、米巧玲均供认犯罪事实。”
“老天啊,我没杀人,我冤枉啊!”面对即将降临的灭顶之灾,王有恩不寒而栗,求生的欲望也越发地强烈。他含泪问苍天,然而苍天无语,只有他悲悯而绝望的哭叫声,在高墙内的上空久久回荡……
没有一个直接证据,“嫌疑人”却三度被判死刑
“救救我吧,我是清白的!”面对庄铁言律师,王有恩如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在泪水中详述了自己真实的经历以及从未示人的不幸遭遇。律师的辩护,是他惟一的生机!
法律相信的不是眼泪,而是确凿的证据。在仔细阅卷的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疑点出现在庄律师的眼前……带着诸多的疑问,庄律师决定为王有恩这名“杀人犯”做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那把肢解尸体的斧头---曾抛入江中、打捞7天无望的作案工具,在邻居家又失而复得。难道斧头能从江中“飞出”?起诉书上关于“邻居失斧的证言作为王有恩杀人证据之一”的说法不攻自破。1995年9月23日,法院将案子退回检察院“退补侦查”,推迟开庭,一推就是9个月!1996年6月14日,开庭的日子终于到来。
法庭上,作案时间成了控辩双方激烈争执的焦点。庄律师一一列举了大量经过查证的事实:案发当晚,王有恩在家吃饭、在单位上班时的人证……以此证明王根本不具备杀人的时间。
在死神的魔爪下,王有恩渴望能有一张获救“通行证”。然而7月2日这天,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有恩、米巧玲提出上诉。不久,法院作出裁定:案子发回重新审判。王有恩死里逃生!12月30日,重新开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因翻供将有期徒刑加至5年。
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夫妇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00年3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处王有恩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死神的魔爪,王有恩似乎永难挣脱。
6载冤屈得雪,国家赔偿亡羊补牢
在王有恩一次次饱受生死煎熬的时候,他的亲人们也在承受着精神与肉体的双重痛楚,为了将他从死亡线上拉回而不停地奔波着。王有恩的老父已年近7旬了,这位倔强的老人自从儿子、儿媳入狱后就没有停下过上访、申诉的脚步。他的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儿子没杀人,是冤枉的,就算拼了老命,也要为儿子洗脱罪名!
亲人的执着,成了王有恩活下去的惟一理由,也点燃了夫妇俩生命的火花。6年里,夫妇俩无数次狱中传书,共诉别离之苦,互勉坚强地活下去。
2000年11月8日,是决定王有恩生与死的最后时刻。这天,王有恩所有亲人久悬的心再次提到了喉管。“王有恩、米巧玲无罪释放!”当牡丹江市中院传达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时,亲人们激动异常,泪水夺眶而出。看守所门前,迎着亲人们苦盼的目光,王有恩一头扑进亲人的怀中失声痛哭……
逃出了死神的股掌,王有恩终于重见天日。返回痛别6年的家,夫妇俩却被眼前悲戚的一幕惊呆了:积劳成疾的父亲已经撒手人寰,老人没能等到儿子洗清冤屈的这一天含悲而去了;6年没见的女儿已经辍学;受到“株连”的亲友们也都债台高筑……
2001年5月,王有恩夫妇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2002年4月19日,省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定:王有恩获赔偿金83021.92元,米巧玲获赔61855.81元。赔偿义务机关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你说你没罪,有什么证据?”---法律呼唤无罪推定
回顾这起冤案出笼的前前后后,扼腕叹息之余,更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采访中王有恩告诉记者,法官在法庭上曾问过他这样的话:“你说没杀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王有恩无奈地对这句话进行了“注解”---即法官事先“认定”我是杀人犯,可我无法证明自己无罪,所以便是有罪,也就该“死”那一回回!
“无罪何须我证明?”纵观此案,为王有恩做无罪辩护的庄律师深有感触。
针对刑事诉讼时因找不到直接证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法学专家呼吁:第一,要强调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尊重“沉默权”,提倡“零口供”,这其实就是强调警察自律,促进他们在提高技术手段和侦破技能中挖掘潜力;第二,要提倡律师提前介入,防止公安人员滥用职权;第三,加强控辩模式,强调双方平等,在严格的规则下,双方可以对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性展开充分辩论。
专家认为,“无罪推定”(即公诉机关拿出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否则就是无罪)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尽管在实践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只有这样,才能让“王有恩式”的冤案不再重演......
文章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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