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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威胁香港基本自由

 2003-02-18 16:4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汤家骅(作者为资深大律师):
原题目“蓝纸草案疑虑与担忧仍在 ”

  特区政府坚拒就《基本法》23条法例详细条文以白纸草案谘询已成定局,实在令人沮丧。无可否认,蓝纸草案内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刊物和国家机密等罪行的范围,是较谘询期港府的提议为窄,然而,除了很多原则上令人疑虑或担忧的条文仍然存在外,蓝纸草案更推出了若干新的、令人关注的条文。从此看来,艰苦的捍卫工作在未来数个月将会是无可避免。

  篇幅及时间所限,我只撮要地为读者提出几个问题,并分两日刊出。
  总括来说,最令人失望的有以下几点:

  一、拒绝就法例条文草案谘询市民意见;

  二、叛国罪未有加入人道援助的豁免或答辩理由;

  三、颠覆罪及分裂国家罪的有关条文并未能充分保障和平示威、集会和提出主张等自由;

  四、煽动性刊物仍然是以言入罪的罪行;

  五、披露国家机密方面仍欠缺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文;

  六、取缔政治组织条文定会对基本结社自由构成重大威胁;

  七、增加警权的疑虑未能消除。


  新问题出现秘密审讯

  另外,初步看来,最少有两个新的问题出现:

  一、取缔政治组织的上诉机制可能涉及秘密审讯;

  二、检控时限的条文将会被删除。

  如果你觉得阅读9月出版的谘询文件有困难,蓝纸草案会令你更加无从入手。由于这份条例草案是以修订条例的形式进行,要清楚理解23条种种罪行将会带来的影响,一定要将每一条提出的修订条文与现有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及《社团条例》一并重新研究才能得悉个中精髓。对普通市民来说,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专业人员来说,亦要花上相当时间才可以明了当中真谛。加上诸如法律界等专业人士有他们的日常工作,要他们在短短几个星期内提出修订建议,实非易事。

  叛国罪何谓协助公敌欠解释

  虽然草案对叛国的定义收窄了,但其中两个元素,仍然是“鼓动外来武装部队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协助与中国交战的公敌”。“外来武装部队”包括“并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地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部队”。“公敌”的定义则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换句话说,假如中央与台湾交战,任何鼓动或协助台湾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叛国罪。在这方面,除了条文对“协助”没有作明文解释,港府坚拒加入人道援助为豁免或答辩理由亦令人失望。

  谘询文件3.7段曾承诺对和平示威、集会及提出主张的基本权利会有“足够及有效的保障”,港府也许已将这个承诺抛诸脑后。条文草案并没有列明和平示威、集会及提出主张的行为并不会构成颠覆或分裂国家罪。如果六四事件在草案通过后发生,香港市民上街游行支持北京民运的行动,很可能就犯了颠覆罪。这是因为任何人如以“严重犯罪手段”,藉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受到严重危害的话,即属颠覆,一经定罪,可被判终身监禁。

  颠覆及分裂六四香港示威或有罪

  而“严重犯罪手段”的界定,则包括“严重干扰”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或终断其运作。因此,若香港市民支持北京民运的和平集会或游行违反了《公安条例》,并严重干扰交通设施或系统,甚至终断交通工具的运作的话,这集会或游行就有机会被认定为“严重犯罪手段”。此外,若这集会或游行是支持民运人士对中央政府的抗议,而该抗议被中央政府定性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的话,在港集会或游行支持北京民运的人就可能犯了颠覆罪了。由此看来,我们在1989年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可能会在草案通过后灰飞烟灭。

  另一点不容忽视的,是草案条文倡议任何本港永久居民若在香港境外作出同一行为,而该行为是违反当地的法律的话,则该等人士虽身在异乡,亦可能触犯了颠覆或分裂国家罪。

  和平示威非严重犯罪手段未明确界定

  港府于谘询期间,甚至在蓝纸草案发表后仍然坚持,“严重犯罪手段”并不包括非法和平示威或集会等行为。既然如此,条文中未有明确界定该等行为并不构成“严重犯罪手段”,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某些官员的答案是条文草案第18A的条款已规定这等罪行须符合《基本法》第39条之解释、适用或执行。意思是说这样的保障已经很足够了。

  这种说法颇有点不尽不实。《基本法》第39条只是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受限制。首先,23条法律条文可以说是依法规定,再者,《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意见、发表自由、和平集会及结社等自由,都受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限制。去年的涂污国旗及区旗案便是个很好的例子。

  假如港府接受和平集会及游行并不危及国家安全,何解草案并未有明确条文保障这些自由?没有明确的条文保障示威及集会等自由,23条法例无疑会带来寒蝉效应,对希望行使这些自由的人有一定阻吓作用。这样的法例对香港的负面影响彰然在目。

  缺席聆讯如何上诉

  按政府公布有关《基本法》23条的条文,煽动刊物被界定为可能导致干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等罪行的刊物,倘若有人藉着发表、售卖、印制或展示该刊物而煽惑他人干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等罪行,即属犯罪。这罪行的主要元素并非什么实质行为,而是完完全全的以言入罪。比方说,如果有人展示倡议藉着非法示威游行去支持台独,而该种示威游行有可能严重干扰基要设施或系统,那么即使没有任何人被煽惑而作出任何实质行动,亦算犯罪。一经定罪,可监禁七年。

  符公众利益没理由规范披露国家机密

  尽管新闻界广泛要求收紧《官方机密条例》以确保新闻自由,港府对这诉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据现时草案的条文,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含以下主要元素:

  一、有关资料属受保护资料;

  二、披露者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资料受保护;

  三、取得资料的途径是从包括公务员等人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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