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由特区政府提出,没有进行任何公众咨询的反恐草案,被社会各界批评为实质上损害香港的法治、人权、自由多过保障市民不受恐怖分子的威胁。这个共有十九条条文的法例定义广泛,株连甚广,涉及的不只是联合国指定、国际社会公认的恐怖分子及其直接拥有的财产,而其中最引起社会争议的部份是:
--任何人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是恐怖分子,或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的财产,即须向保安局长举报,举报后不得向第三者公开,否则可被罚款及监禁三年。
--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发放虚假消息,令人误信恐怖主义行为已经、正在或将会进行,违者可被罚款及监禁七年(此项超越了联合国反恐决议案内容)。
--保安局局长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些资金是恐怖分子的财产,可毋须经法庭,冻结资金最多两年;任何人向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为其担当任何职务,也属违法。
--任何人若想推翻冻结资金的决定,须向法庭申请,但须证明自己不是恐怖分子,并要证明政府犯了严重过失(此项违反了普通法中的“无罪推论”精神)。
以任何“崇高”的理想或主义之名杀害无辜的恐怖主义行为,是人类文明和自由的公敌,有正义和良知的人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打击恐怖分子的行动。但是,如果特区政府为了迎合另有政治图谋(例如把法轮功定性为“恐怖组织”)的中央政府的旨意而草率立法,置社会反对声音于不顾,就有可能陷香港得来不易的法治、人权、自由于不义,使香港这个自由港从此笼罩在因未经认真审议的反恐条例而衍生出来的恐怖之中,其所付出的代价不是太沉重了吗?
(新世纪)(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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