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张秀发一九九六年至二000年在担任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儿子张琳、女儿张芳,利用职务之便,在决定采购邮品和施工队伍,选择邮电设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某等多人贿赂现金及实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四百八十九万余元。
一九九七年四、五月份,原邮电部速递局副局长陈放与北京欧亚联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许雁借张秀发到北京开会之机,请张秀发帮忙在湖南省邮电系统销售一批明信片,并告之事成之后分三分之一利润给他。张秀发表示同意,并承诺由本单位独家代理。同月,张秀发指示下属以高价购进明信片八点五万张。同年十月,陈放、许雁向张秀发称明信片业务利润八百一十万元,按与其事先约定,分五次将二百七十万元付给了张秀发女儿所办的深圳乐在贸易公司。
一九九六年五月,深圳特宇实业有限公司驻长沙办事处主任黄厚义与公司经理刘金东为了利用张秀发在湖南邮电系统揽到业务,分别花一百万元人民币和一百万元港币,为张秀发之子张琳办妥化名“梁华”赴香港的“单程证”以及生活费。同年十一月,张秀发利用担任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大楼主体土建工程议标小组组长之机,将刘、黄二人为业务承揽人的公司确定为三家候选公司的首位,交议标小组定标。之后,张秀发同意黄、刘二人从这个项目中标施工的省建六公司收取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七,使他们从中牟利一千二百余万元。
张秀发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单位选择设备过程中替人打招呼,收受武某、刘某夫妇七千美元及一些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十四点一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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