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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影射”无罪 青年作家终被判死缓

 2002-04-22 19:4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徐勇鹏的小说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徐勇鹏的噩梦起源于他1999年发表在云南省江川县文联主办的内部文学季刊《星云》杂志上的千字小说《送礼怪招》。小说发表后,江川县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谭震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徐勇鹏和《星云》编辑部告上法庭。
  
  原审及二审判决均认定:两被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由徐勇鹏赔偿谭震精神损失费1万元,《星云》杂志赔偿5000元。
  
  两被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这一已终审的名誉侵权案有误,遂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判断文学作品是否对某一个特定人物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要看是否有某些情节相同或相似,还要看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指某人还是泛指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本案小说中的谭庭长与现实中的谭震在姓氏、职务、楼层上有相似之处,但文中并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事情发生的地点,也不是以谭震为特定对象进行描写的,因此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星云》杂志发表该文无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该终审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谭震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此时的徐勇鹏仍是一名拘押在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里的死刑犯。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徐勇鹏的家人在法院门口用粗鲁的语言骂人,被法院出来的人抓走了徐家7人,并以“暴力手段侮辱、诽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为由拘留了其中4人达5天。身心疲惫的徐勇鹏哀求放人未果,失去理智,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某连捅4刀,致使余某重伤。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勇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勇鹏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此刑事案二审结果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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