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贪污是严重的犯罪。贪污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将社会财富分配给了不该得到这笔财富者,这个得到财富者就是贪污者自己。这是滥用职权,自私自利,分配不公。对贪污犯罪绝对要进行打击。但是,从整个社会危害看,贪污者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这笔财富还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贪污者用这笔财富,如果是再生产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如果终极消费也是用于社会,比如去餐馆可以增进餐馆业,即使涉足娱乐业,也是对娱乐业的贡献。相比之下,浪费则是对社会已有财富的销毁,浪费后这笔财富永远从社会中消失,甚么业都贡献不了。
从上可见,浪费当然是比贪污严重百倍的罪行。即使是考虑到贪污对人作案的诱惑这一因素(这应该是人们定贪污罪重于浪费罪的主要理由),我们也要理智的认定浪费比贪污罪严重。这应该被作为人类量刑的基础之一。
以上比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在中国现代社会中,人们更要关注的是浪费,而不是贪污腐败。贪污腐败是可恶,但是还要看到,在一定状况下贪污腐败也是刺激腐败者努力工作的动力,有时会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包括所谓贪污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如某单位职工)。人们也确实看到很多贪污腐败者所管单位被经营很好的例子。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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