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4年之久的已故音乐家王洛宾名誉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终审判决李颖、晓雷、《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赔偿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精神损失费5000元、3000元、2万元、2万元;并由晓雷和李颖在《鸭绿江》、《作家文摘》两刊物上向王海成赔礼道歉。
在此次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一文认定李颖是王洛宾与罗姗所生的女儿,涉及王洛宾个人生活,且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王洛宾的名誉。其中李颖向作者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晓雷及本案两家刊物则应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
此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协副主席晓雷在《鸭绿江》及《作家文摘》上发表的纪实文学《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文中主人公李颖自述,她是王洛宾与其前妻罗姗的女儿。文中还详细记述了李颖与王洛宾相识、相认和相伴的经历。
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在获悉该文后深感愤怒,认为该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王海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晓雷、《鸭绿江》和《作家文摘》。
1998年3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年6月20日下达判决,驳回王海成的起诉。1998年7月,王海成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0日,新疆高级法院撤销本案的原判决,发回重审。其间,王海成追加李颖为共同被告人。
2000年9月24日和2001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两次开庭重审此案,2001年3月20日下达本案的重审判决:要求晓雷、李颖、《鸭绿江》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赔偿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并要求晓雷、李颖在《鸭绿江》和《作家文摘》两刊物上向王海成赔礼道歉。随后,李颖、晓雷先后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2001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这起名誉权官司,并于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在此次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一文认定李颖是王洛宾与罗姗所生的女儿,涉及王洛宾个人生活,且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王洛宾的名誉。其中李颖向作者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晓雷及本案两家刊物则应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
此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协副主席晓雷在《鸭绿江》及《作家文摘》上发表的纪实文学《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文中主人公李颖自述,她是王洛宾与其前妻罗姗的女儿。文中还详细记述了李颖与王洛宾相识、相认和相伴的经历。
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在获悉该文后深感愤怒,认为该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王海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晓雷、《鸭绿江》和《作家文摘》。
1998年3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年6月20日下达判决,驳回王海成的起诉。1998年7月,王海成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0日,新疆高级法院撤销本案的原判决,发回重审。其间,王海成追加李颖为共同被告人。
2000年9月24日和2001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两次开庭重审此案,2001年3月20日下达本案的重审判决:要求晓雷、李颖、《鸭绿江》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赔偿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并要求晓雷、李颖在《鸭绿江》和《作家文摘》两刊物上向王海成赔礼道歉。随后,李颖、晓雷先后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2001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这起名誉权官司,并于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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