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怪:引诱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最极端的例子当然是以色相诱饵垂钓某些意志不坚定的人,然后郑重其事地处罚之,让其栽在“作风”问题上,这些人只能自认倒霉。这是古圣贤深恶痛绝的“陷民于不义”。从部门利益出发,表面上经常执法、一旦被喂饱了则对不法行为(如造假)“视而不见”,这也是变相引诱。正是古人所指斥的渴饮盗泉水,热栖恶木阴。
二怪:“执法”折腾死企业。这是利用了法律的粗疏和空子。一种办法就是检查,对那些不能够心领神会的企业,反复检查。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给企业乱定性,以便根据法律去“监督、指导”。检查、监督、指导都不是本意,搭车收费、收好处才是目的。我们常常指责企业和群众在钻法律空子,其实执法机关也常这么做。
三怪:受委托参与执法的人做事更大胆。按理说,受委托人的身份就决定了约束和限制会更多。不过,现实生活中恰恰相反,受委托人做事更无所顾忌。这也不奇怪。一个法律上的名词掩盖不了“杂牌军”的实质。根据军事经验,“杂牌军”总是让老百姓唯恐闭门不及。公共权力的随意转让也助长了这种气焰,让人对法律丧失神圣感。
四怪:公共服务设施也赚钱。公共服务设施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它反过来就是要为纳税人服务的。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有老百姓还要再花钱享受公共服务的事情发生。比如出动一次清障车就要服务对象出800元。执法机关为老百姓做事的时候,规定老百姓到一些与自己关系说不清楚的营业机构再消费一把更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五怪: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要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去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等。办个企业,建个农贸市场,甚至摆个商摊,就必须应付不断造访的执法队伍。老百姓感觉到政府里似乎是山头林立,自己也疲惫不堪。有些地方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哪方面的法执行不力,就加强相应部门的执法队伍。市场经济下政府看得见的手越来越多。
六怪:看见的管不着,管着的看不见。随着法律、法规、条例等等越来越多,行政执法队伍也越分越细。比如有的地方农业局有渔业执法队、林业执法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队等。本来一个局完全可以整体对外,可是细分的执法导致十分机械的执法。林业执法队只能让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从自己眼皮底下溜走。
七怪:部门打架,有好处的事争着做,承担义务的事忙着推。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许多部门职权重叠。据说有16对部门存在这个问题。比如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食品卫生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等等。大家对相同的事情都有行政处罚权。这些领域里,“一事不再罚”原则形同虚设。承担义务的时候,就分不清到底谁来承担。老百姓陷入迷魂阵中。
八怪:执行基本法律反而成亮点,这也许是中国法律的特色。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迟迟不能落实,某些地方落实了,本来一个简单的以法办事的问题,却成了新鲜事物,甚至贴上了许多华丽的标签。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示原则。亮亮执法证件也让人兴奋一阵子,不知道是悲哀还是其它。
九怪:定期整治成常态。现在的执法常常将许多问题积累下来。到了某些时刻(很难说什么时刻,比如不常见的领导要来视察、要搞一个公关性的活动或者老百姓已经骂娘的时候等等),来一个大整治。合不合程序就管不了那么多了。自然,文明一些的做法是定一个“某某(如旅游、环保)执法年”,会议上宣布一下,提个醒。这就常常上演猫和老鼠的故事。
十怪:执法像专政,百姓心理扭曲。按照我们的政治理念,专政是对少数违法犯罪、破坏、颠覆分子的,是保护老百姓的。不过,老百姓对受保护的感觉不强烈,却常常感到专政的寒风。老百姓对执法先入为主的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并形成了一整套的适应智慧。这为任何行政执法方面的积极改革都增添了无形的压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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