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早前的报纸报道,最早发现慕绥新有问题的,是一位到沈阳准备采访改革开放大好形势的香港记者。这位记者也不是拥有多敏锐的政治嗅觉,或者得到什么线索,而纯粹是因为他在采访了慕市长之时,发现他全身的衣着不凡,里外都是外国名牌,再加上手上的高档手表、脚上的进口皮鞋,全身的行头粗略计算一下,居然需要花费几万港元币。这岂是中国市长的正常收入所能负担得起的?他把这个疑问刊登在香港的报纸上面,引起中共中央的重视。于是,他们派调查组到沈阳调查,一举破获了慕绥新、马向东的特大贪污腐败案。
这个特大贪污集团的被揭露、并得到依法严惩,我打从心里拥护。可是,当我再深入地一想,却又产生了一些疑问。
据报载,慕绥新在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收受了价值人民币661万4千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万元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则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8万余元、港币11万余元,并多次赴澳门豪赌。如果不是由于香港记者的怀疑,把他们的豪华行当登在报纸上、引起中央的注意,贪污、受贿金额如此巨大的他们,不是还在稳稳当当地继续做官、继续人不知、鬼不觉地贪污腐败吗?我们的各级党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院和它下属的反贪污贿赂局,在这么长的时期里面,对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居然毫无觉察、毫无反应?这是不是我们国家法制的更大悲哀呢?
而且,慕绥新、马向东的贪污受贿案以这种偶然、意外的方式被发现,也决不是一个特例。仅据以前报纸上面大家都知道的公开讯息,象一些大贪官的被揭出,往往都是由于一种偶然和意外。
◆如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就是因为在参加云南世博会期间,突然在昆明失踪,中央有事找他却找不到他,最后才发现他悄悄地乘飞机跑到了广州,为自己的情妇办理买房子的事,由此才查出了他以前的贪污受贿罪行。
◆又比如秦皇岛市财政局局长姬向午,他的贪污罪行是被小偷偷出来的。4名小偷在该局长家偷出一个保险箱,在开车外逃的路上,正逢交警查违章,发现4个人神色慌张,送交派出所审查,结果除了小偷被擒,还发现被偷的保险箱里有大量的珠宝存折,从而揪出了这个贪官。
◆还有一些贪官的被发觉,有的是因为在外嫖娼,被突然的扫黄行动曝光出来的,有的是被先审查的同伙牵扯出来的,还有的是发生凶杀案后被发现的……
总之,很多贪官都是由于偶然事件而被发现、被揪出来的。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问题。因为。它说明,仅仅靠党内反腐,是难以成功的。尽管中共三令五申,一再发了一道道要求党员干部加强自律的文件(最近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并提倡以德治国,其结果总是收效不大。这正象一位民间人士所指出的,党内反腐,党内监督,就象用一个人的左手去管右手,因为两者由同一个心脏供血、同一个大脑支配,所以结果肯定是监督不了。因此,有效的反腐败,必需以来自民间自主的监督,而这就要求人民有宪法原本就已经赋予的货真价实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结社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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