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所有文明社会的通则。只有当强权受到足够制约,强权的行为有明确的边界,弱者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才有基本保障。在当下中国,能够对强权起制约作用的,主要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事实上构成了阻止强权侵犯弱者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是强权痛恨舆论监督的一个最大的秘密。采访南丹事件的人民日报及人民网记者成为某些官员不欢迎的人,身为南丹事件广西调查组组长的自治区政府某领导甚至当众对人民日报记者大光其火,也只有从这里才能得到解释。
这就很清楚,凡与人民生命安全相关的领域,舆论监督的力度必须加强而绝不能有丝毫削弱。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阻挠媒体对与人民生命安全相关的领域、尤其是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应该通过立法确保这一原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强调: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第十八条强调: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这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但如果没有强大的舆论监督,仅仅依靠官僚机构的自我约束,立即、如实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迅速、如实向社会发布消息,是根本不能指望的。恰恰相反,尽最大努力隐瞒灾情,已经构成渎职者逃避行政追究乃至法律追究的本能反应。南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如一位网友在强国论坛质疑的:“如此交通发达的一县,如此有名的一个企业,如此惨重的事故,南丹县委县政府能不知道?河池地委行署能不知道?广西区委政府能不知道?不是死了几只鸡几只猫,是200多条鲜活的生命!既然几百公里之外的记者都能闻讯赶来,党委政府为什么不知道?”个中奥妙,人民网记者一语道破:是地方当局“不愿清楚、不敢清楚和不想清楚。”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只要地方当局“不愿清楚、不敢清楚和不想清楚”,事件真相就不可能弄清楚,纸就能够包住火!所谓的行政追究、法律追究,所谓的惩前毖后,就会徒托空言!盖子就还要一次又一次地不断地捂下去,人祸就还要一次又一次地频繁发生,弱势者就还要一次又一次地用他们的鲜血和生命,为无良奸商、为渎职官僚的可耻行径交学费!
所以,凡与人民生命安全相关的领域,舆论监督就象阳光和空气那样必不可少。这样的舆论监督当然为无良奸商、为渎职官僚所不乐见,他们会以社会稳定为盾牌来抵挡。但他们的抵挡并不具有逻辑上的正当性。社会稳定无疑是极端重要的。兴也百姓苦,亡也百姓苦,在一个剧烈动荡的社会中,弱势者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将更缺乏保障。社会稳定因此也是弱势者所需要的。但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使社会保持和谐状态。强权和弱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则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先决条件,从而构成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只有当强权有所忌惮,而弱者不再无告,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是可以期许的。强权的肆虐必然导致社会仇恨的积聚,导致社会分裂的扩张,最终导致社会冲突。强权的肆虐因此是破坏社会和谐,因而从根本上危及社会稳定的最可怕的病毒。舆论监督则可以有效预防、预报此种病毒,有利于最终切除此种病毒,从根本上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决不矛盾,而恰恰是社会稳定的支柱。
事实上,无良奸商和渎职官僚所要的稳定,并不是社会稳定,而只是他们的个人权位的稳定,他们的既得利益的稳定。这样的一种所谓“稳定”,往往以牺牲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为代价。所以,无良奸商和渎职官僚根本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社会尊重、维护他们所要的那种“稳定”。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压倒一切,一切不以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为归宿的所谓“稳定”,都不值得社会的尊重和维护,都必须打破。为此,黑幕必须撕开,法律之剑必须高高扬起。人民没有理由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不断地为无良奸商和渎职官僚的可耻行径交学费。无良奸商和渎职官僚必须为自己的可耻行径付出代价,以赎大恶,以警后人!
2001-8-5 (思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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