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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的弊端:小小烟厂侵吞国家资财5亿!

 2001-08-06 07:1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张家口卷烟厂李国庭、冯季玲等人侵吞巨额国家资产案总金额高达4.6亿元。李国庭违法犯罪金额达2700余万元,冯季玲违法犯罪金额达2981.2万元。李国庭一人集烟厂厂长、书记,烟草公司经理、书记,烟草专卖局局长、书记,市政协副主席七职于一身,企业的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定,全凭一人定夺。在张家口卷烟厂内部,表面虽也有纪检、审计、财务、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但由于被监督人控制着内部监督,就造成监督乏力,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甚至不能监督。这也是造成滥用权力和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中共极权统治的弊端。

  李国庭现年75岁,1981年6月任张家口卷烟厂厂长,1984年兼任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1988年任张家口市政协副主席。李在职期间索贿受贿47万美元、443余万元。

  1991年至1997年间,李国庭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丘市、大城县及北京昌平县等烟草公司名义,为个体烟贩阎满常非法经营卷烟业务提供方便,先后从张家口烟草公司批给阎满常“中华”、“红塔山”、“石林”等紧俏名牌烟,价值1.7亿余元,使阎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之后,李国庭便赤裸裸地伸手索要。1997年3月,李国庭让阎满常事先准备好15万美金,然后自己乘黑色奔驰轿车到阎满常家收受了这笔巨款。就这样,李国庭先后5次接受和向阎满常索要37万美金、195余万元人民币,并将索要的37万美金转给其妻和长女;100万元人民币以借给在深圳投资经营的港商为名,让其代为保管,准备退休后使用。

  1992年,李国庭与北京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相识。后多次从张家口烟草公司为刘批烟,使其从中非法获利100余万元。1993年2月,以借款为名,李国庭在北京刘某的办公室,向其索要10万美元,并让刘将此款汇往在深圳投资经营的港商代为保管。

  1997年3月至10月,李国庭为原石家庄市烟酒公司业务员王卫国非法经营卷烟业务提供方便,先后批给计划内卷烟及外省烟,使王从中非法获利800余万元。之后,李国庭又以张家口烟厂做广告、为烟厂购置原材料为由,先后5次向王卫国索要人民币248万元。经查,李国庭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9.5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擅自借给个体公司50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经济损失900余万元人民币。

  1993年至1997年间,李国庭以支付烟厂货款、为厂办福利和还欠款为名,通过其弟天津锦华电器轻工有限公司经理李国泉、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经理韩言信、北京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个体)经理刘某的关系,先后将公款倒出据为己有,共计449.5万元。

  1996年7月,李国庭与韩言信商定,以韩言信为烟厂购买原材料为由,擅自从张家口烟草公司借给北京信智商贸公司500万元,用于该公司向深圳国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投资款,直至1998年2月,李国庭才催促韩言信将500万元归还张家口烟草公司。

  1993年3月和5月,在未经厂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李国庭代表烟厂与北京天润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天津港保税区天润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并擅自作主,从张家口烟草公司超产烟账户汇给天津港保税区天润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各500万元。同年5月,按李国庭的要求,北京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负责将1000万元中的100万元汇给其弟李国泉,后李国庭将此款据为己有,其余900万元被用于天润公司的业务周转金,至今未归还张家口烟草公司。

  冯季玲,女,1992年2月任张家口卷烟厂副厂长,1994年7月任张家口卷烟厂副厂长兼总会计师,1998年2月逃亡国外。冯季玲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2981.2万元。

  1993年上半年,冯季玲让个体烟贩阎满常在北京为其设立一个账户,阎通过北京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以金达公司名义在北京中行崇文支行劲松分理处设立了一个账户。该账户自1993年7月设立至1997年7月1日销户,用于存放倒出烟厂的公款。

  1992年12月至1993年8月,冯季玲通过烟厂财务和超产烟账外账户,借给张家口税务一分局共计1000万元。之后,冯季玲以交税务局周转金700万元的名义,(另从超产烟账户借出300万元),指使厂有关财务人员将财务账作平,而从超产烟账户借出的300万元又无往来账目的原始计账凭证,使烟厂与税务一分局无任何欠款关系。1993年4、5月,税务一分局归还烟厂500万元。其余500万元根据冯季玲的要求,税务一分局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将该款陆续汇往了金达公司。

  1993年10月至1994年4月,冯季玲擅自决定在中行张家口分行开设了两个账户,并以付“货款”和“购材料”为名,指使烟厂有关财务人员,先后转出超产烟款24笔,共计1584.3万元,汇入北京金达公司,这两个账户对外无任何往来账目和原始记账凭证,其收入和支出全由冯季玲一人控制。1994年6月,烟厂从省烟草物资公司购进218顿丝束,后因该丝束不能使用,经冯季玲同意,由省烟草物资公司负责调出,为此烟厂开出3张共计896.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冯将发票要走交给省烟草物资公司。7月,省烟草物资公司按照冯季玲的要求,将896.9万元汇往北京金达公司,并把汇票交给了冯季玲。上述冯季玲汇往北京金达公司的2981.2万元,先由阎满常作周转金倒卖张家口卷烟厂的烟,后陆续兑换成美金存放在冯季玲账户上,至今未回到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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