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收集國安法被捕人士DNA,律師認為超出調查所需質疑警方想建DNA庫。資料圖片。(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20年7月4日訊】七一港版國安法實施當日,香港警察已引用條例拘捕10人,分別涉嫌藏有或揮動港獨旗幟,其中一名男子懷疑因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兩項罪名。警方對港媒表示,調查期間向所有被捕人士提取DNA樣本。有律師質疑,此做法超出調查所需範圍,批評警方濫權收集市民個人私隱。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電台節目中表示,《警隊條例》中列明,警務人員調查刑事案時,如果認為抽取有關樣本對調查有幫助,則可以行使相關權力
根據警方資料,七一當日10名被捕人士觸犯國安法第20和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因此有權其嚴重罪行檢取DNA。據《蘋果日報》報導,協助被捕人士的義務律師彭皓昕表示,根據以往經驗,DNA樣本多數用於調查性罪行和毒品案件,國安法被捕人士僅涉嫌擁有港獨文宣、衣物及旗幟,警方收集DNA的做法說不通,她不認為文宣或標語上會有細胞組織供警方比對,警方做法完全過界。
她表示,擁有標語的行為本身是否有罪,已經具有很大爭議,警方無視案情,統一收集被捕人士DNA,是對人權的一大警號,質疑國安法實施後,警方加大打壓力度,「是展示權利,還是建立DNA庫」?
根據《警隊條例》條例第59G條,若涉案人士被定罪,DNA樣本會被永久保存在政府資料庫,日後可供警員或廉政公署人員用做調查工作時取覽、使用,資料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披露。
而《警隊條例》第59C條列明:警員必須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官授權,方可取得涉案人士非體內樣本。警司僅可在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時發出授權:一、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已觸犯某宗情節嚴重、可逮捕罪行;二、有合理理由相信,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已觸犯的涉案罪行。目前香港警方未有指明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是否同時符合以上兩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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