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一次借貸 遭中國政府「升級罪行」判囚18年(組圖)
港商無力償還債務,遭中資銀行在國內起訴、結果被重判沒收所有家財和入獄18年。(ANTHONY WALLACE / AFP /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3月16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在香港政府積極修例尋求修改《逃犯條例》、允許將港人引渡大陸受審之際,民主黨披露一宗港商求助個案,他曾向中資銀行貸款、後無力償還,在內地被捕起訴,結果被控以刑事「合同詐騙罪」,重判沒收所有家財和入獄18年。
綜合媒體報導,這宗個案涉及的港商郭春生,在1996年以公司名義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在香港簽訂了抵押貸款協議,抵押品是該公司持有的一間中國內地公司的部分股權。不過,郭的公司其後無力還款,招商銀行則沒有循香港司法程序追討,反而在大陸起訴郭春生,導致郭春生在2007年於深圳被捕。
2009年,郭春生更被長春市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沒收所有財產;其後在2012年獲省高級法院減刑至十八年,至今郭已經服刑十年。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這是一宗民事案件不合理地變成了「刑事案」的案件。「在中國,法院界定商業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定義含糊不清」,商人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是十分普遍的情況,但中國對此的行動和相關法例,都無法令人有信心得到公平審判和處理。
《法廣》引述涂指出,「在香港,這類案件應該屬於商業糾紛,是民事案件,而且涉事人和公司以及簽約行為均屬港人或在港發生,應以香港法律為依歸,現時由中國法院審理,並不恰當,而且簽約人是公司,郭不應付上個人責任。」
台灣多次要求協商 港府無視
早前香港政府藉台北命案、修訂《逃犯條例》,開放逃犯引渡到「香港以外的中國地區」,台灣也因此被矮化並包括在內。台灣立法院12日通過時代力量的臨時提案,要求陸委會及法務部積極與香港政府協商,制定適用範圍僅限於台、港兩地間的逃犯引渡協議。
事實上,台灣陸委會及法務部早於去年開始,3度要求與港府協商,但香港政府統統無視。而港府在期間曾要求台灣方面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資訊,台方則合作提供。
《蘋果日報》報導,13日沉寂許久的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罕有回應事件,指當局收到4500份意見書,「其中3000個表示支持修例」。反映當局修例立場十分堅定。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13日回應事件。(《大紀元》直播截圖)
港媒記者提問指,中國大陸司法制度並不公平,商界已經表達憂慮,李家超則拒絕評論,指「只是有些人對內地司法制度的看法,我不打算評論,因為這是他們的看法而已。」
對於台灣立法院通過臨時法案,李家超稱「現時香港法例不容許他就引渡疑犯一事與台灣當局商討,一定要在修例之後,才能跟台灣談」。
他又承認,港府修例「不是要處理單一問題(台北命案),而是想令中國大陸包括在內,沒有跟香港簽訂長期引渡疑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未來也能引渡罪犯」。
《香港電台》日前在北京訪問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稱,「從内地潛逃至香港的重犯多逾300人」,並呼籲香港政府積極修訂《逃犯條例》。他又稱:「不論是甚麼類型的罪案,只要是刑事犯罪,都應接受法律的制裁」。
各界憂慮中共以「刑事罪」包裝進行引渡
美國商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專業團體,早前亦就此事向港府表達憂慮。美國商會更直言,修例「或會對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和『核心地區商務樞紐』構成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mplications)」;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亦指出,不論香港巿民及在港外國商界組織,均對內地法律和司法制度深感憂慮(has grave concerns)。
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日前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時也指出,香港主權移交21年、仍未與大陸有移交逃犯協議,而法律介意見普遍一致,《逃犯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是「故意訂立的」,並不是甚麼漏洞。處理引渡安排的基本在於對方有公平審訊的機制,而香港對大陸的司法制度並不信任,例如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等,均沒有得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