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送病婦至殯儀館「等死」最後遭告遺棄(組圖)


一名婦人重病被家人送至殯儀館的寄棺室等死。

在傳統習俗中常有重病患者會在醫院「留一口氣」回家辭世的觀念,不過近日台灣新聞媒體報導一則離奇的新聞,一位重病婦人被家人託葬儀社將她載往殯儀館的寄棺室等死,最後婦人被兒子發現仍有呼吸,便接回家中照料,婦人1年後才病逝,而老婦的同居人及其兒子則遭判共同遺棄罪、共同遺棄直系尊親血親等罪。

據台灣《自由時報》報導,高雄一位高齡83歲的中藥舖商人王某,早年結婚生子,之後又納了2妾,30年前其中一位小妾李女當時29歲便與王男同居並育有1子。李女身體健康狀況欠佳,1994年便罹患糖尿病和腎臟病,右腳3根腳趾因糖尿病傷口癒合差而截肢,每星期尚須洗腎3次,多次住院治療。2009年李婦突然中風,長期住院,王某及他和李婦所生的兒子輪流照顧李婦。


李婦反覆住院,健康狀況不斷惡化。(示意圖/以上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病魔的摧殘下,李婦在2015年4月再次中風,住進醫學中心,醫生評估李婦長期患有慢性病糖尿病及高血壓,其左足部骨髓炎部分需要進行清創手術,並表示如清創效果欠佳,李婦恐面臨截肢。

王男父子雖知悉依法對李婦負有法律上扶助及保護之義務,但認為李婦的病情已無法好轉,法律上李婦屬「無自救能力之人」,醫師雖強烈建議李婦住院治療進行清創手術,但王男父子卻以不願意看到李婦繼續承受病痛折磨,擔心她未來可能要面臨截肢等理由,幫李婦辦理出院,還委託殯葬業者將李婦載往殯儀館的寄棺室等死。

而當日午後,李女兒子在寄棺室發現母親還有氣息,便將媽媽載回家中照料,高雄警察分局因輾轉接獲舉報,請檢方偵辦,王男父子因此遭共同遺棄等罪起訴。

李女雖重病不起,在兒子接回家後也活了1年多,直至2016年5月才病逝。近日此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王姓父、子2人因一時失慮觸法,且王父還另有6子女,尚須照料患有精神病的女兒,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將王男父子分別依共同遺棄罪、共同遺棄直系尊親血親等罪。

法律焦點

對於年邁父母的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義務還是法律規範的義務,子女若是無故將父母棄之不顧,便必須負擔刑事上的責任。

在台灣依民法第1117條明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此父母若無維持生活的能力,子女應負起扶養之義務。   

刑法關於遺棄父母的規定是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中「無自救能力之人」是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之人,除非經過他人的救助,否則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造成的危險,也就是不能維持生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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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澄 綜合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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