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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取締參選權涉「政治篩選」(圖)

 2018-02-15 15: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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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回應周庭及陳浩天被取締參選權事件,認為法庭不否定選舉主任可以「政治篩選」的權力
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回應周庭(圖左)及陳浩天被取締參選權事件,認為法庭不否定選舉主任可以「政治篩選」的權力。(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2月15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繼香港眾志周庭因「政治聯繫」被取締立法會補選參選權後,香港高等法院前日宣布,年前被拒參選、提出選舉呈請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敗訴。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回應事件,指法庭裁定「選舉主任有權查詢參選人政治信念並確認提名」,但認為有關過程「可被視為政治篩選」,並質疑選舉主任提出「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是一個「不明確的政治概念」,憂慮往後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立法會的可能性。

法庭不否定選舉主任可「政治篩選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回應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及周庭不獲准參選事件。公會指出,法庭的判決書強調選舉主任有責任以「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確定參選人「明顯無意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並在給予參選人合理解釋機會後,才可決定其提名無效,因此公會對於早前周庭在未有解釋機會就被被取締參選權的做法感到憂慮。

公會指出,法庭裁定「選舉主任有實質責任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確認提名」,即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及政治理念、再決定其提名有效性,不過公會認為此舉可被視為「政治篩選」,而且是在不公平、不公開、不透明的程序下由選舉主任自己作出決定,即使決定過程有問題也沒有法律程序上的補救方法,因此被取締參選權的人士等同「無限期被撤銷資格」。

公會亦特別提及,陳與周2人同樣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為由取締參選權,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有關要求是「一個不明確的政治概念」、「及由一名公務員在一個閉門調查下作出詮釋及執行」。公會憂慮往後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立法會時,都可能面臨不被獲准提名的可能性。

所謂原則由選舉主任自行決定

1月27日,負責處理周庭參選立法會3.11補選的選舉主任鄧如欣在通知書中指出,周庭所屬的香港眾志的網頁中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並曾於2016年6月27日在《明報》撰文,包括其中一段寫著:「『50年不變』後的前途問題應以香港人的意願為最終依歸。所以香港眾志主張透過具憲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認受香港主權和憲制。即使香港眾志並不提倡港獨,但為著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而不管未來的主權狀態和憲政框架如何改變,大前提必然是要給予港人實踐民主自治。」

鄧如欣在通知書中表示,在考慮主要來自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信納香港眾志所推動以及上述文章所詳述的『民主自決』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並指周庭是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因此認定「從表面看來,周庭並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

對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同樣來自香港眾志的羅冠聰提名裁定為有效,但鄧表示,「每宗個案都必須獨立處理」,並指在決定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過程中,考慮了2016年後「立法會的發展」,並明言同時考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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