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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如何解讀方便「全球徵稅」的CRS(圖)

 2017-02-03 12: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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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如何解讀方便「全球徵稅」的CRS
CRS是2014年7月經合組織(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網路資料圖片)

【看中國2017年2月3日訊】CRS算是最近一個熱詞,讓不少在海外投資置業的富豪們有些緊張。這個《共同申報準則》具體指的是什麼?將波及哪些人群?對於這個問題,德國之聲採訪了德國陸德律師事務所的資深法律顧問瀋媛博士。

"全球徵稅時代到來",很多媒體在報導《共同申報準則》(CRS)時,使用了這一大標題。目前全球有101個國家和地區,確認了根據該準則實施自動交換信息的意向,54個國家決定從2017年開始申報,這其中也包括德國。另外47個國家將於2018年開始申報,而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都在此之列。

德國之聲:CRS具體指的是什麼呢?是否就是不同國家之間,為打擊偷稅、漏稅而進行的賬戶財務信息交換?

瀋媛:基本上可以這麼理解。CRS中文是《共同申報準則》,官方稱呼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是G20委託經合組織(OECD)制定的,目的是通過公約的簽訂,讓締約國之間可以互相交換和披露對方國家稅收居民在本國的經濟財產狀況,以此提高全球稅收的透明度。

德國之聲:您能以德國為例,具體講一下信息申報的流程與內容嗎?

瀋媛:我們剛剛講到了,這個準則是一個國際公約,義務主體是國家以及國家稅收主管部門。締約國為了履行其國際法義務,要把相應國際義務變成國內法來實施。德國也制訂了這樣一個法律,其中很詳細地列出了如何進行申報,而直接的申報主體不是個人,而是相關的金融機構。

比如,德國銀行屬於金融機構,有向德國稅務部門申報的義務,德國的稅務部門再將這些信息轉報給另一締約國的稅務主管部門。而銀行需要申報的信息是屬於另外一個締約國稅收居民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納稅人識別號等,還有與賬戶資金、收入相關的信息,比如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

金融機構會詢問賬戶所有者是否是德國的稅收居民,那麼如果賬戶所有者不是德國稅收居民,才會把將其信息上報給德國的稅務部門以供信息交換。

德國之聲:這裡談到的稅收居民指的是什麼?比如,德國人都是德國的稅收居民嗎?

瀋媛:要分清稅收居民和國籍的區別。我們在這裡關注的概念是稅收居民,而不是國籍。認定稅收居民身份的依據是各個國家的國內法,一般是根據其住所或者慣常居住地。

比如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工作和生活都在德國,一年絕大部分時間也住在德國,根據德國稅法,他將被認定為德國的稅收居民,而不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因此,他在德國銀行開立的賬戶,就不受《共同申報準則》的約束,因為他不屬於別國(比如中國)的稅收居民,因此德國的金融機構也不會把他的信息上報給德國的稅務機關。

但是假設,他在中國的金融機構開立了一個存款賬戶,如果中國的金融機構根據他提供的信息確認了他是德國的稅收居民,那麼就會把他在中國的賬戶信息上報給中國的稅務機關,而中國稅務機關會把這個信息再轉報給德國的稅務機關。

如果他在中國的銀行賬戶有收益,比如利息、股息受益,這些收益都最終會被報到德國的稅務主管部門,而德國的稅務機關就有權就這些收入向他徵稅,因為他是德國的稅收居民。反之亦然。

德國之聲:我看到,德國屬於在2017年開始申報的國家之一,中國屬於2018年開始申報的國家之一,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也列出了一些具體步驟。這個信息準確嗎?

瀋媛:德國稅務主管部門給金融機構規定的是,要求這些機構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要把相應的信息報上去,而德國會在2017年9月進行信息交換。

目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還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對所有新開立的個人、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來識別其稅收居民的身份;在2017年年底前,對於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完成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個人低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以及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存量機構賬戶針對的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的存量機構賬戶,低於這個數目的賬戶不受調查。而機構賬戶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企業賬戶,存量指的主要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就開立的賬戶。

做這樣一個規定,主要是為了減輕金融機構的負擔,讓它們有一個過渡期,一批一批完成盡職調查。

由於中國第一次和CRS其它國家進行信息交換是在2018年的9月,我們預測,中國金融機構向國家稅務總局進行首次信息報送的時間是在2018年的上半年。以後每年都會定期進行這種報送。

德國之聲:房產在申報的範疇內嗎?

瀋媛:房產不在這個範疇內。實物和不動產不屬於申報範疇。

德國之聲:這一準則波及的主要是哪些人群呢?我看到,締約國中也包括一些所謂的"避稅天堂",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

瀋媛:嚴格來說,這個準則不會增加一個誠實報稅者的賦稅負擔。

會有影響的是:某國稅收居民在另外一個國家有財產收入,這個收入以前由於信息不對稱、溝通不透明,不為稅收國所知,這部分本來應該繳而沒繳的稅,如今因為簽訂了這個國際公約、信息透明瞭,也要開始納稅了。

這個公約打擊的其實是本來應該上稅、而不想上稅的那些人。

所謂"避稅天堂",其中一個原因是,這些地方本來徵稅的稅率就比較低。對於這些低稅負的國家,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它們的稅率很低甚至不徵稅或者稅收政策本來就是比較優惠的。

德國之聲:這個申報有追溯性嗎?例如,如果有人以前利用信息不透明偷、漏稅,那麼現在會被追查嗎?

瀋媛:從徵求意見稿裡面的規定來看,我沒有明確讀到追溯的可能性。無論中國還是德國,提到要求申報的都是前一年的信息,比如2017年申報2016年的,這樣理解的話,我們說沒有追溯性。但是對於中國稅務部門來說--特別是針對有公職身份的人群時,我認為是有可能會質疑、追問:你為什麼有這麼多財產的,請你講一下財產來源。

瀋媛是德國陸德律師事務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資深法律顧問,為德國和歐洲客戶在中國投資提供法律諮詢,也為中國企業在德國的併購和投資提供法律服務。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 唐風 来源:德國之聲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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