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碗白虎湯 窺看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度(圖)
清朝江蘇吳縣出了幾位名醫,最有名的是葉天士和薛雪。乾隆年間,蘇州流行大瘟疫,官府設立醫局,規定名醫輪流義診。這天,醫局來了一名更夫,全身浮腫,皮膚腫成了黃白色。薛雪給他診脈後揮手說:「病很重,沒法治了,回去吧。」更夫出了大門正好碰上葉天士。葉說:「這不是更夫嗎?看你這病是由於燒蚊香中毒引起的,你跟我進來吧!」進了醫局,葉天士給他開了兩劑藥說:「不用害怕,吃了這兩劑藥就會好的。」薛雪在一邊恰恰聽到看到了這一切,認為葉天士是有意給他難堪,心中又惱又恨,回家後就把自己的書房改名為「掃葉莊」。葉天士聽說後也非常生氣,就把自己的書房改為「踏雪齋」,從此兩人形同陌路。
後來,葉天士的母親得了傷寒,葉天士小心翼翼地開了處方,可母親的病不見好轉。這事傳到薛雪那裡,薛笑笑說:「這種病要是放在別的病人身上,葉天士早就用白虎湯了,而在自己的母親身上就沒辦法了。」薛的一個弟子插話說:「白虎湯性重,他是怕老人受不了。」薛說:「她這病有裡熱,正是白虎湯症,藥性雖重,非用不可。」這些話傳到葉天士那裡,葉很佩服薛雪的見解。他確實想到了白虎湯,也確實是擔心母親年高承受不了,還是給母親用了白虎湯,果然藥到病除。這件事教育了葉天士,覺得名醫更應心胸寬闊,互相學習,就主動登門拜訪薛雪,兩人重歸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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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故事我們還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對待親人的「病」,人們總是下不了「猛藥」,也就是「太熟悉了下不了手」,這和外科醫生不敢為親人動手術、奔喪的人不敢自己開車是同個道理。因為親情和道義,感情色彩濃重,使人們對待親人總是有種顧忌和顧慮,也因擔憂和悲傷引發心理障礙。明、清兩朝規定:「文官不帶父,武官不帶母,本地人不做本地官。」之所以規定文官不帶父親赴任,因文官儒質,生怕辦大案時嚴父徇私責難;武官不帶母親赴任,生怕出征時慈母泣淚,影響兒子殺敵之威;至於本地人不在本地當官,無非擔心其夾私誤政。這就是封建社會的迴避制度。
中國是實行迴避制度最早的國家,當奴隸社會的「家族生意」結束後,西漢開始實行任官迴避制度,當時要求迴避的對象主要是皇親和外戚,其出發點是防止皇親國戚對皇權的覬覦。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迴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臺,迴避制度已經不限於皇親國戚,而是包括所有官員,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即親戚迴避制度,包括婚姻關係。有親戚關係的人,不能在同地或同部門做官。東漢官吏史弼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迴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直到隋朝實現統一,官員迴避制度才日趨完善。隋朝的地區迴避制度,就是規定縣一級官員不能用本地人。唐朝將這一制度進一步發展,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後來改革為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捷徑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碣石人曾逢年想在碣石當總兵照顧母親,不知使了什麼手段買通上司,又命人在衛城外挖一條大水溝,約丈餘,然後上奏朝廷「臣本家與碣石衛城,有隔河千里之遠」云云,騙取了朝廷的信任滿足了心願。
隋朝還發展出職務迴避制度:官員任期三年,不許連任。
唐朝有高級官員子弟迴避制度,它首先規定,高官子弟年紀太輕的,不能做縣官這樣的基層官員。五品以上高官的子弟,只能做京官,目的是在京城便於控制。親戚迴避制度到了宋朝更加嚴格。宋初明確規定,皇親可以授予虛銜,享受待遇,但一律不准掌握實權,外戚也然。後來有所改變,主要是親戚關係較遠的皇親,可以任低級官員。破例的是南宋的趙汝愚當了宰相,這是兩宋特例。然而,此例一開,猶如決口的黃河水,便剎不住了。之後,外戚也開始擔任高官,例如韓侂冑等,這些外戚高官加速了南宋的滅亡。某種程度上說,是違背了親戚迴避「祖制」的結果。
迴避制度還有科舉迴避、訴訟迴避。為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起,凡與考官沾親帶故的考生,都必須迴避他,另行考試。到了宋朝,「鐘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訴訟迴避在古代稱為「換推制」,首見於《唐六典》:「凡鞠獄管與被鞠獄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其中的親,指負責辦案的官員與被告有五服內之親,大功以上姻親,或者是被告授業師長。而發展到宋代,訴訟迴避的範圍更廣,規定更細。法官與被告為科考的同年、同門、同科目關係的;審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級關係隸屬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初審二審法官有「親屬仇嫌」關係的,都必須迴避。南宋法律對於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還要科以「杖一百」的處罰。從宋朝的迴避制度看,包公斬侄的情況是不容許發生的,因為叔叔審判侄子違反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這種「大義滅親」只是戲劇的「戲說」而已。
迴避制度還體現在保證監察職能的公正實現上。北魏時明確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監察官。隋朝規定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從郁被任命為諫官左拾遺。便由於遭到反對而改任他職。宋代規定,凡宰相所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戚、子弟、屬官,都不得充任監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並令巡迴監察官迴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以防親朋故舊干擾監察。在監察過程中,若案件牽涉仇嫌,主管監察官亦應提出迴避;否則,因此而致案件枉違者,加重處罰。清代規定,現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撫子弟不得考選科道,本籍和親屬也是監察官領受使命時必須迴避者。
此外,對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鹽商人員,亦有迴避之規定:不准他們入選戶部司員;如祖孫、父子、嫡親伯叔、兄弟中有鹽商者,其相關的親屬不得在戶部為官;如堂兄弟以下遠近宗族,即使無運本股份投入,但與鹽商系同宗同族,也應引為嫌疑而迴避。戶部掌全國錢糧、土地及稅收等。鹽業為國家財稅之源,亦在戶部的掌握之列。避鹽商子弟在戶部為官,是防止其親屬徇私舞弊,防患於未然。
一個地區,一個系統、一個部門,如果是親朋好友扎堆形成了「家族公司」,必定會產生結黨營私、徇私舞弊的頑症,第一把手就是守身如玉,也無法阻止手下的親屬、同學、鄉黨們的為非作歹,想「執金吾」也投鼠忌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情理上都下不了手。所以,迴避制度就是防治徇私舞弊這種頑症的白虎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