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官」、「青天」是中國古代民眾對基層政府官員的美譽,這兩個稱呼反映了中國古代基層政府「政法合一」的特點,表明瞭行政和司法是古代基層官員的兩項最重要的工作。
在經濟社會不發達的古代,一身兼兩職的古代官員的行政工作主要集中於夏秋兩季的徵糧收稅,他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斷獄上,因此有人說「訟獄乃居官之首務」。
雖然中國古代傳統提倡的是「息訟省刑」,但是古代青天們的審判任務相當繁忙,遠超乎今人的想像。通常,明清時期,州縣長官每年處理的案件在千數以上。譬如,山東的邱縣(今屬河北)知縣張琦在一年多的時間審結了2000多件,被《清史稿》稱為「能幹」。湖南寧遠縣知縣汪輝祖自己統計,10天之中,他要用7天來審判,兩天催征,一天處理公文。清朝根據沖、繁、疲、難這四項標準來劃分政務的難易程度,其中「難」指「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而當時全國州縣符合這一標準的接近50%,可見案件多在古代是中國基層政府面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
一年審一兩千件案件能算多嗎,今天,全國法院一年審結的案件近800萬件,平均每個縣審理的案件有兩千六七百件,最多的北京市朝陽區高達5萬多件。可是要注意一點,今天的法院有多名法官辦案,一名法官一年辦過一兩百件就算多的了,可是在古代,越往現今走,司法人員越發精簡,職責卻越發要求事必躬親。譬如,在唐代,負責審判工作的司法佐有2至6人,下面還有從事文書工作的司法史6至10人,縣令只管坐堂裁判。到了明清,知縣的輔助官僅剩縣丞、主簿和典史,在職責上卻「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也就是說勘驗要親臨現場,檢屍要動手填表,審案要親自審問,裁判要自己起草、宣判。這樣一來,古代法官的工作量就要高於當今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堪稱「勞模」了。
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對能力一般的官員自然是「苦不堪言」,不過卻為才能出眾之人提供了舞臺。唐代名相狄仁傑曾長期作司法官,史書記載狄仁傑「為大理丞,週歲斷滯獄一萬七千人,無冤訴者」。可以說創造了中國法制史上審案又快又好的最高記錄。
不是每個人都具備狄公的雄才大略,不過他們也有應對之策。首先,明清法律上有規定,官員不是有訟必理,收到民眾的訴狀後「批詞」,先要決定是否受理。決定的標準既有法律,也可視所告之事是否合情合理,這樣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就大了。實際上,「究之實跡真情,十無一二」,換言之,收到的訴狀只有十之一二會受理,絕大部分批駁完事。其次,當時人們為了民事糾紛告狀許多時候是要為在糾紛中爭取主動,因此官員受理案件後並不急於審理,等待民間自行調解,然後向官府呈遞「息詞」,案件便算「登出」。還有就是經濟措施,雖然古代打官司不收訴訟費,但是當事人給書吏、衙役等的陋規常例必不可少。有的地方的慣例是,只要有官司,無論勝敗,這筆錢一律由原、被告雙方平攤,如此一來,人們心痛錢財,「一時之忿,緩則漸消。或經居間勸處,遂不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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