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究竟是哪「十惡」(圖)
歐洲人繪畫中的清代刑法
【看中國2013年12月18日訊】古代犯人被定罪之後,有時候可以通過繳納贖金抵償處罰。如果遇到皇帝登基或生日,有時還大赦天下。但是有十類犯人是什麼樣的寬赦都不適用的,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落入如此的境遇呢?
說起這十類人,有一個我們十分熟悉的成語就是來源有關這十類人的法律制度,這個成語就是「十惡不赦」。「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那其中的「十惡」指的是什麼呢?有不少人以為是「吃喝嫖賭抽,坑矇拐騙偷」,大錯特錯了。
在現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這是一項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實踐中,進行減刑時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則。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後隨著制度的發展,最早出現在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北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八議制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鑒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也就是先前所說的一些可以減刑的法定門道。但是《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十惡」究竟是哪十類惡棍?這十類惡棍做了一些什麼事才夠得上不赦的「十惡」呢?
首當其衝的,就是百姓造反了。所以「十惡」的第一條,就是「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之後的兩條也是大同小異,謀大逆,是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謀叛是指背叛朝廷。
其次,也是「十惡」之中的主要成分,就是觸犯人倫道德底線的一些出格行為,這些行為,凡是有自己人格尊嚴的人,都不會允許這樣的行為發生,下面一一列舉:
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無辜百姓達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體等殘酷手段致人死亡的舉動。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道德,更是跨越了做人的底線,人到這份上了,和野獸有什麼區別呢。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我覺得碰到這樣的事情,作為受害人,無論男女都無法忍受吧。
最後還有一個著名的罪名,叫做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的行為。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
歷史上,文學作品中第一次出現「十惡不赦」這個詞,是在元曲大家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裡:「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其實將這「十惡」放到今天,一樣不能赦免這些罪行,不管人類社會如何發展,有些東西其實是共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