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0月06日訊】香港警方2011年以中國官員級別高低來擴大時任副總理李克強的請願限制範圍,被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反駁,陳官更間接批評警方在一些預見和平理性的示威中,被指使用過多警力的情況。關注警權團體期望警方不要視示威者為罪犯,應約束警權的使用,以免警民關係進一步惡化。
警方過度使用警力,以及不適當地限制請願人士的表達自由,近年時有所聞,有關不滿情緒在時任副總理李克強2011年8月中訪港時達至高峰,女商人蕭敏兒在李克強下榻的酒店附近企圖衝破警方的「保安緩衝區」請願,其間與警員發生衝突,12年7月時,被裁判法院裁定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守行為一年。女港商不服上訴,4日獲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控方原審時沒有傳召較高級的警員解釋保安安排,未能證明警方設立「保安緩衝區」的做法「合理、合適和合比例」,在這情況下阻止上訴人遞交請願信,不可能是警方的職責之一,因此抗拒警務人員罪亦不能成立。對原審裁判官指警方有權在管制遊行集會時設封鎖線及酌情採取措施維持秩序,故阻擋上訴人蕭敏兒前往酒店屬於執行職務,陳官有所保留,他認為,警方權力並非毫無限制,需因時制宜。
陳官續稱,若警方接獲線報,指政要面臨巨大人身安全風險,例如會遭受恐怖襲擊,因而採取大範圍封鎖,屬無可厚非;但若集會遊行是和平、理性及安全地進行,警方只需派出數名警員陪同請願人士已綽綽有餘。
另外,有警員在原審聆訊中承認,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訪港時的保安規模,不及李克強訪港的規模,原審裁判官以「不同級別的官員,獲不同規格的保安安排並不為過」為由,推論案發時警方的安排合理合適,陳官亦不認同,他認為,警方的保安部署應以官員的人身安全風險及公眾秩序作依據,而非單純考慮其職級高低。
陳慶偉總結,於判詞中指,市民享有合法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可受限制,但限制必須合法及合乎比例。
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向本臺表示,警方過往正正會忽略使用警權時須考慮必要性和合乎比例這兩大原則,以致警民關係日益緊張或惡劣,而在警民這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中,只能期望警方有意識地限制警權的使用,不要「有風駛盡 」,更不能期望受壓市民要付出能夠付出大量金錢和時間提出上訴,甚至興訟。。
他續稱,過往不少例子證明,是警方過度限制市民表達要求而令情況轉差,例如警方大量佈防而令示威區被大量縮少或安排在遠處,結果是得不償失,引起衝突。他強調,請願示威人士是為了公義或個人要求而發聲,並非罪犯,警方毋須像對付毒販或黑社會般對付市民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
警方表示,一俟拿取判辭,便會與律政署進行研究。但有社運人士表示,對警方會因法庭判辭而改善執法,不表樂觀。
上訴人蕭敏兒聲稱,曾斥巨資於中國開發生物科技,熟料生意剛剛上軌道,便被地方政府以不合理手段充公其家財,故此乘李克強訪港時向他請願,但被警方無理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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