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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為何拒絕阿里巴巴上市「誘惑」

 2013-10-03 11:3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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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0月03日訊】雖然香港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根據發展變化的形勢進行修改,但在沒有作出修改之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得到遵守執行,任何人都沒有「特權」。

阿里巴巴赴港上市之路由於沒有得到港交所開出的綠燈而宣告終止。9月25日,有消息稱,阿里集團與港交所談判破裂,阿里巴巴將到美國上市。9月26日晚,阿里巴巴集團的聯合創始人及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發文表示:我們沒有期望香港監管機構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變。這也印證了阿里巴巴香港上市計畫被否的事實。

阿里巴巴上市對於港交所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誘惑。按照投資銀行的估價,阿里巴巴目前市值高達1200億美元,是繼Google和亞馬遜之後全球市值排名第三的網際網路公司。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估算阿里巴巴的IPO籌資規模接近1000億港元(129億美元)。根據彭博統計,若以估算的129億美元作對比,阿里巴巴的集資額將是除Facebook以外全球最大的IPO;同時也是除友邦保險200億美元股票發行之外,香港最大筆的IPO交易。因此,如果阿里巴巴能順利在香港上市,對香港疲軟的新股市場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

但阿里巴巴對於港交所來說又是燙手山芋。因為阿里巴巴上市只能採取「合夥人」的形式,這是目前港交所的《上市規則》所不允許的。

阿里巴巴之所以主張「合夥人」方案,顯然是由於以馬雲為代表的公司管理層不願意公司控制權旁落的緣故。從目前阿里巴巴的股權結構來看,對馬雲及管理層非常不利,算上馬雲本人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團7.4%的股權,整個管理層的持股比例也只有10.4%。而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各持有阿里巴巴集團36.7%和24%的股權,兩家外資對應的投票權和董事席位顯然足以控制整個公司。

「合夥人」方案主張「同股不同權」:企業由一批被稱為「合夥人」的人對董事會的人選進行提名,而非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來分配董事提名權。合夥人只能提名董事,但不能直接任命,董事的任命仍需經過股東大會投票通過。但即使股東否決了提名的董事,合夥人仍然可以繼續提名,直到董事會主要由合夥人提名的人選構成為止。這樣的合夥人方案實際上是由少數管理層對公司實現掌控的方式。而其他投資者即便持有再多的股權,由於不能進入董事會,因此也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而目前港交所的《上市規則》堅持的是「同股同權」原則。因此,港交所最終放棄了阿里巴巴上市計畫,同時也放棄了阿里巴巴上市對於香港市場的誘惑。港交所的決定是值得尊重的。因為這一決定是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香港市場政策法規權威性的一種維護,此舉同時也維護了港交所的尊嚴,是港交所所作出的「最適合、最有利於香港的決定」。

不僅如此,港交所否決阿里巴巴上市計畫,對於內地赴港上市企業也是一個警示:那就是赴港上市必須遵守香港市場的法律法規。雖然香港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根據發展變化的形勢進行修改,但在沒有作出修改之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得到遵守執行,任何人都沒有「特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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