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25日訊】就在國內反腐如火如荼的時候,美國的海外反腐再為中國官員敲響警鐘。伴隨摩根大通(52.32, 0.11, 0.21%)被媒體曝出因雇佣國內官員子女遭遇美國執法部門調查,有美國律師預計「會有更多在國際頂尖投行工作的中國官員的子女引發類似調查」。
一位不願具名的美國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美國海外反腐敗的主要執法部門在美國證交會和司法部,主要處理與海外賄賂及會計賬目相關的案件。不過,每次調查並非空穴來風,往往是因為有人舉報才啟動。」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被調查企業在接受調查時表示同行業均有類似行為的發生,美國證交會就會對同類型、同行業的並且與該公司採用相同模式或使用相同代理商的公司進行調查。」這也就是說,如果JP摩根在接受調查表示該問題是行業的普遍現象,那麼更多的在國際投行工作的國內官員子女可能都會遭遇這種顯性或者隱性的調查。
有跡象顯示,與越來越多地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趨勢相一致,越來越多的官員子女選擇了在更具國際性和開放性的金融行業任職,包括基金、投資銀行、國際性諮詢機構等。
由此,這些官員子女的資質是否符合雇佣者的要求,是否存在由此為雇佣者帶來相關業務及利益輸送等行為就成為了調查的焦點。而在這些焦點之外,美國海外反腐敗的縱深性及其廣度同樣值得國內相關人士高度注意,既不要觸及美國法律的底線,同時即使沒有問題,也要盡量避免引發不必要的調查。
成為新突破點
曾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法部任職的美國律師Grime告訴記者:「美國海外反腐敗法適用對象並非只限於在美國設立的本土公司和這些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機構,還包括中國(或其他國家)企業在美國的上市公司,以及這些公司內部的員工,及第三方公司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融資或公關機構等,及其代理機構、供貨商等。」
他進一步向記者解釋說:「這也就意味著,即使一個企業完全是一家中國企業,但它已經在美國上市,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海外反腐敗法’)就會對其有監管權,就會受到制約,即使腐敗行為發生在中國。」
事實上,不只如此,美國海外反腐敗涉及面之廣遠超我們的想像,「有的時候,即使企業沒有在美國上市,但如果腐敗行為的決策或支付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或與美國境內有一定關係(如郵件,銀行系統等),也會受到調查。上市企業既要接受美國證交會的調查,又要接受司法部的調查。非上市公司只會被司法部調查。」
本次JP摩根遭遇調查的案例不過是美國諸多海外反腐敗案例的一個縮影,伴隨美國海外反腐力度的不斷強化,很多為跨國公司或在美上市公司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行、諮詢機構可能都會遭遇類似調查。
當然,也有國際法律人士分析認為,「此前美國海外反腐集中的焦點在於跨國公司向國內官員提供賄賂的問題,而JP摩根案可能會成為一個起點,即通過調查雇佣在華官員的問題作為線索,發現更多的賄賂或者腐敗案件。」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案通過於1977年,在過去的二三十年裡,由於執法力量有限,海外反腐敗的調查案件數量有限,但是近十年來,美國逐漸強化了這方面力量,在資金及人力上給予更多支持,美國證交會更是直接在其官網上宣稱海外反腐是其非常重要的執法方向。
看一下美國證交會近年來的執法行動,2008年有16起案件,2009年有13起案件,2010年有16起案件,2011年有20起案件,2012年有15起案件,這還不包括司法部對非上市公司的執法案件。
需要說明的是,每年的十幾個案件並不代表美國執法部門只是調查了這十幾家被處罰的公司,如前所述,很多具有行業「慣例」或「潛規則」性質的行為往往引發一個行業的調查,這也就意味著美國海外反腐的執法部門:美國證交會及司法部積累了極其可觀的數據。
有消息顯示,伴隨美國重振製造業的決心,進一步強化在金融領域的話語權,以及在這些領域上與中國的角力,美國海外反腐的決心也可能會向這些領域轉移。
不僅如此,就在前不久,美國證交會公開宣布其引入數據挖掘技術,賦予相關部門相應職能,來發現更多的違法案件,這讓一些員工線索變得更加有利於執法行為的突破。
就像JP摩根案件中,一旦JP摩根在接受調查過程中反映這種雇佣中國官員子女屬於國際投行在華的普遍性行為,美國執法部門很可能進行全行業調查,即向全行業發出調查問卷。
「這種集群式調查很容易發現新問題,因為美國企業普遍認為相對於被司法部門調查出問題,主動報告會為企業贏得主動權和較輕的處罰。此前朗訊案與大摩案就是典型案例,這兩年FCPA涉案案例增多,也與美國企業主動報告的數量增加有關。」 Grime說。
除此之外,如果美國證交會或司法部發現這是一條很好地執法路徑,這種雇佣線索很可能會被適用到其他行業,包括在華的那些第三方機構,比如說律師事務所,在國內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某官員子女為某跨國公司延攬到的業務或獲得的相應機會等等,都可能成為調查的對象。
FCPA對官員定義寬泛
FCPA主要包括三項關鍵內容,第一是反腐條款,即禁止企業為獲得或維持目前或者潛在的業務合同/關係,向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授權、提供或給予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上,包括錢物、服務或利益等。第二項和第三項內容則是有關賬簿記錄和內部控制,但反腐是FCPA法案的重要內容。
而在反腐條款中,FCPA法案對於政府官員的定義顯得極為寬泛,Grime曾經向記者強調說:「在中國,受到FCPA關注的政府官員,並不只限於在政府機構任職的人員,還包括在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擁有相應職權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JP摩根被調查案件中,成為媒體焦點的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雖然曾經是銀監會副主席,但目前任職的卻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同樣成為了被調查的一個方向。
按照媒體的報導,美國證交會(SEC)的反賄賂部門在今年5月要求摩根大通提供唐雙寧之子唐小寧(音譯)和張西西(音譯)等人相關的文件,在張西西(音譯)的案例中,SEC要求摩根大通提交的文件「能指認出與雇佣她的決定有關的所有人員。」
同時,執法部門還調查了二人離職之後與公司之間的通訊記錄,來調查雇佣關係背後是否存在某種利益輸送的行為,鑒於JP摩根與光大集團之間的一些業務關係尚未結束,這種調查可能會持續下去,或者以和解而結束。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該機密文件並未明確地將摩根大通的雇佣行為與其獲得業務的情況聯繫起來,未提出涉事的僱員有資質不足問題,也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僱員幫助摩根大通獲得了相關業務。」
這暗示JP摩根很可能會與美國證交會等達成和解,而和解往往是FCPA執法的一種重要案件方式,但要獲得和解,JP摩根需要主動向執法部門披露更多信息,同時接受一定數額的罰款,而在罰款之外,賄賂案中執法機構會沒收企業全部的違法所得。當然,JP摩根也可以堅持自己沒有問題的主張,但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無論如何,JP摩根案為中國官員們敲響了警鐘,如何避免成為美國FCPA的執法對象,很可能會成為中國高級官員們下一步思考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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