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殺人 該受審的不止一人
近日,浙江瑞安法院公開審理八旬老漢邱某於「文革」時期故意殺害洪某一案。1967年「文革」時期,醫生洪某因被疑為「探子」,當時群眾武裝組織成員指派邱某,用麻繩將其勒死。2012年7月,離家數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歸案。(中國新聞網2月20日)
且不說「文革」中有多數人被冤殺,有多少人涉嫌殺人,這裡先就事論事,我認為洪醫生被害,該受審的不應該只有邱某一人。從案件本身來看,邱某跟洪醫生顯然無冤無仇,即便他自己也懷疑洪醫生是「探子」,他也並非出於個人因素而殺害洪醫生,更不是自作主張殺人,而是受「群眾武裝組織成員」的指派。作為一個執行者,邱某當然應該為自己的殘忍行為承擔罪責,但指派他殺人的「群眾武裝組織成員」更負有主謀殺人的責任。
在毫無法治觀念的「文革」時期,「群眾武裝組織」事實上就相當於一個基層權力組織。無論邱某是否屬於這個「群眾武裝組織成員」之一,或者只是一名普通群眾,即使他不認為接受殺人的任務是一項「光榮的使命」,他大概也沒有膽量違抗「組織」的指派。要知道,那個時代,不服從「組織」本身也是一項「罪名」。所以,可以認為,洪醫生並非死於邱某一人之手,而是死於指派邱某殺人的「群眾武裝組織成員」之手。審判邱某的同時,當時的「群眾武裝組織成員」應該一同站在被告席上。否則,這對邱某是不夠公平的,而對死者來說,正義仍然沒有完全實現。
由這個案件,我們不妨進一步探討一番。「文革」中很多受到迫害的人後來都平反了,有些冤案製造者也被追究了責任,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像洪醫生這樣被冤殺的普通群眾為數更多,恐怕目前也沒有確切的數字,他們是否全都得到了「平反」?殺害他們的那些暴徒以及主使者又有幾個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受到懲罰?
那是一段極其荒唐的歲月,一個根本不講法制也沒有法律的時代!今天公開審理「文革」中的「群眾武裝組織」殺人案件,以法律的名義否定「文化大革命」中某些行為,這一做法應該成為一樁典型的案例昭告世人。也可以說,法律在判邱某以及當時的「群眾武裝組織成員」的同時,也堅決地否定了「文化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