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流轉核心問題是自由交易
11月28日,國務院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
現行法律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規定,等於是完全剝奪了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利。而由此帶來的補償標準過低,正是引發農地徵收糾紛的矛盾之源。按現行規定,一畝地一般徵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而政府徵收後一轉手就可以通過招拍挂600萬元賣給開發商,巨大的價差導致了矛盾頻發。
研究數據顯示,目前被徵用農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佔20%—30%,企業佔40%—50%,村級組織佔25%—30%,農民僅佔5%—10%。這樣的收益分配比例顯然極不合適。即使真如專家所預測,將農地徵收補償標準提高10倍,也並不是很高。儘管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該設置底線以確保農民不因土地被徵收而衣食無著,但根本不應該為此設置頂線,而是應該將其與土地增值收益掛鉤,根據當前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當然,農地流轉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補償標準的高低,而在於讓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權利得到確認,讓農民關於土地交易的自由選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農民應該有權決定自己的土地交易,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基礎建設可以使用政府徵收的方式,其他的市場開發交易應該允許農民直接與開發商進行談判,政府部門僅以土地增值稅收的方式事後獲益。只要能對農民的交易主體身份進行確權,補償標準的高低完全可以通過談判自由調節,而無需設置僵化的比例。
在得到確權的新模式下,只要是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農民都有權選擇相對自己而言最划算最有利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農村土地真正成為保障農民利益的寶貴財產。要保護農民權利,讓農民更好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徵收補償標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明確公共利益,讓農民擁有直接參與交易的權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